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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主义和规则主义是世界各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两种基本模式,各有利弊。我国立法目前采用完全的规则主义模式,在实践中造成了判断标准的僵化,无法完全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以利益平衡为原则,以作品的使用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程度以及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为要素并辅之以具体规则的“原则+要素+规则”的模式应当成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重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