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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失海”渔民转产转业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艰巨任务。通过深入青岛市的多个典型渔区和渔村,对“失海”渔民的“失海”时间和原因、是否已经实现转产转业、转产转业的困境、转产转业过程中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情况及其对未来的期望进行了调研,并从宏观、中宏和微观角度提出了中国“失海”渔民转产转业的具体支持路径。
关键词:“失海”渔民;转产转业;支持路径
中图分类号:F32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5-0068-03
渔民,顾名思义是指以捕鱼和水产养殖为业的人群;“失海”渔民,①主要指因多种因素丧失赖以作业的海域,不得不改变原有职业或身份的人群。渔民一旦“失海”会对渔民本人、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2012年频发的中国渔民与其他国家(帕劳、、韩国、朝鲜、菲律宾等)发生冲突的系列事件,从一个方面折射出中国渔民争海求生存、转产转业艰难的尴尬处境;沿海地区强拆渔民的养殖设施,疏于对“失海”渔民进行转产转业安置而导致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众多渔民“失海”,转产转业无门而陷于贫困的现象,促使笔者意识到“失海”渔民转产转业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而且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艰巨任务。因此,应认识到日益增多的“失海”渔民作为边缘化的失业群体和就业弱势群体实现转产转业具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中国,渔民“失海”可以分为3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始于1996年中日、中韩双边渔业协定的签署生效。由于1996年中日、中韩双边渔业协定的签署生效,专属经济区制度取代了领海外的自由捕捞制度,减少了中国50%的传统渔场,导致数万名渔民“失海”。第二个阶段,始于2003年的政府为保护渔业资源而实施的“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这一制度实施后,直接使中国30余万渔民“失海”。第三个阶段,始于2005年以后的沿海省份陆续实施的海上大开发战略。沿海省份为求快速发展不断地进行近海开发,致使渔民赖以生存的海面急剧缩小,导致渔民“失海”。前两个阶段属于渔民集中“失海”阶段,第三个阶段虽然也存在渔民集中“失海”的情况,但“失海”规模较前两个阶段要小,而且由于近海开发战略的实施是逐步进行的,因而第三个阶段可以看做是渔民集中“失海”与个体“失海”并存的阶段。此外,由于海洋污染、渔业资源锐减等原因又会不断地导致渔民陆续“失海”。可见,渔民“失海”是个长期的过程,既有政策性因素,也有环境、资源等恶化的客观因素。渔民“失海”既具有普遍性也具有特殊性。普遍性是指几乎在中国所有的沿海地区渔民“失海”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特殊性是指“失海”渔民没有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失海”后不仅失业,而且还普遍不能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障。由于“失海”渔民长期在海上以捕鱼为生,技能单一、参与就业竞争能力弱、环境适应能力差、社会关系匮乏,转产转业十分困难。上述情况使这些“失海”渔民的处境远不及“失地”农民,处于“种地无地、养殖无海、转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尴尬境地,生活陷入贫困,生存难以保障。多数“失海”渔民处于社会底层,致使恶性群体性事件频发,渔区和渔村的社会矛盾激化,隐患重重。
一、中国“失海”渔民转产转业的现状
为了解中国“失海”渔民转产转业的现状,笔者及课题组成员于2013年八九月份深入青岛市胶南泊里镇的小庄村、口上村、肖家贡村、东江石村、麦墩村和崂山区沙子口街道的东姜、南姜、北姜及东麦窑村、西麦窑村、流清河村等几个典型的渔村和渔区,对这些渔村和渔区的数十户“失海”渔民进行了实地走访调研。本次调研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失海”渔民的“失海”时间和原因、是否已经实现转产转业、转产转业的困境、转产转业过程中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情况及其对未来的期望。接受本次走访调查的“失海”渔民中90%为男性;年龄在39—44岁区间的为40%,45—59岁的占比55%,0.5%为60岁以上;高中文化程度的占比15%,75%的受访者具有初中学历,10%的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受访者中80%的“失海”时间在2009年以后,其中2009—2010年“失海”的占65%;受访者基本上都参加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66.5%的“失海”渔民家庭年收入在“失海”后不同程度地有所下降,仅有23.5%的“失海”渔民在转产转业后的收入略高于之前的收入。“失海”前这些渔民的户均家庭年收入约为5.5万元,“失海”后下降至户均4.1万。在“失海”前受访渔民的家庭年收入差别不大,普遍集中在4万—6万元区间,但“失海”后因为转产转业的领域和状况不同,受访渔民的家庭年收入的差距拉大,从0.5万—10万元不等。在问及受访者的基本技能时主要有2个答案:捕捞和出海作业。
根据受访者的表述,并按占比大小序列归纳出渔民“失海”的几个主要原因如下:第一,政府政策要求。鉴于中国海洋捕捞强度超过资源承载力,为保持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2003年农业部下发《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提出到2010年“控制渔船数量和控制渔船总功率”的“双控”目标,指出“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分别从2002年底的222 390 艘、12 696 631千瓦,压减到2010年的192 390艘、11 426 968千瓦以内,船数减少3万艘,功率数减少1 269 663千瓦,年均减少3 750艘、158 708千瓦”。由于在实施过程中成效显著,2011年农业部又下发《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十二五期’间要继续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控制制度,并提出‘十二五’期末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原则上不突破2010年控制指标。”“双控”目标被纳入沿海各省市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青岛市作为中国重要的沿海城市也不例外,2003—2007年的5年间,青岛市的渔船数量从7 000多条减少到5 000多条,在减少的2 000多条渔船中小马力的渔船占了一半左右。这对主要拥有小马力渔船的渔民产生了重要影响。课题组走访的渔村和渔区渔船数量近几年内出现了锐减的状况。崂山区沙子口街道的南姜社区在2010年时拥有285条渔船,2011年减少到156条,到2013年只有100条渔船可以正常出海;东姜社区与南姜社区毗邻,渔船的数量也从2009年的200多条减少到现如今的40条;同样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的流清河社区的渔船数量也由2007年的33条减少到2013年上半年的5条,不到7年的时间锐减了85%(见图1);胶南泊里镇的渔村渔船数量也在近几年减少了90%左右。第二,近海开发。近些年来码头、工程建设、石油、矿石的开采、沿海建厂等经济活动冲击了渔民的近海捕捞作业和近海养殖活动,致使部分渔民“失海”。这种情况在胶南泊里镇的小庄村、口上村和肖家贡村较为典型。第三,海洋渔业资源锐减。课题组在走访时发现,一部分渔民“失海”是因为海上渔业资源减少,出海成本上升,出现零利润或负利润。“每次能打上来的鱼越来越少,再加上油费及劳动力工资不断上涨,增加了出海捕捞的成本,降低了出海捕捞的利润”,使一些渔民不得不放弃出海捕捞。第四,渔民主观原因“失海”。海洋捕捞需要一定的体力、精力并要承担天气、治安等风险,部分渔民因为年龄、疾病、体力及安全等因素主动放弃了出海捕捞作业而“失海”。 在受访的20余户“失海”渔民中,60%已实现转产转业,尚有40%的“失海”渔民处于待业状态。在已实现转产转业的“失海”渔民中,42%自主创业,58%出去打工。自主创业者所从事的领域都是服务业,如开办家庭旅馆、农家宴饭店、个体超市、海米加工店等,其创业资金均来自于个人的储蓄存款及私人借款,鲜有得到政府资助的;打工者所从事的职业大部分是餐饮、交通运输、水产品加工、清洁工、保安等服务业,少数从事工程建筑业。这些成功转产转业的“失海”渔民所从事的领域只有极少数为涉海领域,除自主创业人员外,打工者普遍因为工资待遇较差而对现有职业的满意程度较低。在待业的“失海”渔民中,除有一人因年龄超过60岁靠养老保险生活、一人靠出租住房的租金生活外,其他人均无较为固定的生活来源,期待能在较短时间内实现转产转业。
在对受访者的调研中,大多数“失海”渔民认为转产转业较为困难,转产转业的主要困境在于技能少、年龄大、学历低、资金和就业渠道有限、自主创业能力不足、程序繁琐、就业信息了解不充分、不及时等。“失海”渔民普遍希望政府能够制定更多的切实可行的政策对其进行技能、资金等方面的培训和扶持,加强对海洋捕捞业的管理,如提高行业准入制度、严格执法(禁渔期严禁出海、严禁无证出海等)以保护现有渔民的利益。有的“失海”渔民也对自己未来希望从事的领域进行了展望,如希望以后能在政府的帮助下从事导游、水产品加工、出租车以及其他所需技能不高的服务行业。
课题组在调研的过程中发现,政府对“失海”渔民转产转业的支持政策非常有限,存在着明显的政策支持不足、政策缺失及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在“失海”渔民中,多数渔民享受到了渔船报废补助政策,即领到了政府给予的每条报废渔船3万—5万元的补助金,这部分补助金可以暂时缓解渔民“失海”后的生活困顿,减轻渔民在创业时的经济压力。但对于世代以捕鱼为生的渔民来讲,相当于用3万或5万元买断了其全部经济来源,甚至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来源,这种补助政策实际上只承认并补偿了渔民对渔船的产权,而对渔民的渔业权却没有丝毫的重视和补偿。补偿偏低已引起了部分地区渔民的不满并有可能进一步激发社会矛盾。渔民“失海”后可能享受的另一项优惠政策是渔业税费减免政策,这项政策主要针对远洋捕捞船只,即对于从事远洋捕捞的渔民可以按照船只的马力给予一定的燃油补贴。除了上述政策外,在课题组所调研的范围内,没有“失海”渔民享受到政府制定的其他的针对转产转业所实施的包括培训、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中国“失海”渔民转产转业的支持路径
“失海”渔民转产转业的支持路径应从宏观、中观、微观角度全盘考虑。
宏观支持路径。指政府宏观经济部门为主体的政策支持。宏观支持路径主要包括:第一,财政支持。通过建立财政策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产转业专项基金以及提高对报废渔船的财政补贴额度、税费优惠等措施,落实对渔民的“多予、少取、搞活”政策。第二,货币政策。包括对自主创业者和吸纳渔民入企的小微企业提供政府担保的信贷支持、与金融机构联合开发专项金融融资产品,拓宽对上述渔民和企业的融资途径并加大金融支持优惠力度等。第三,建立健全利益保障支持机制。针对“失海”渔民的利益保障支持机制主要包括就业保障机制和权益补偿机制。就业保障机制主要保障其就业权,建立对“失海”渔民的分类就业支持和救济机制,使渔民“失海”后即能进入就业支持中心,享受相关的支持政策;“利益补偿是对利益受损者直接有效的利益救济”,“本着‘谁占有,谁负责’的原则并适当提高标准予以补偿”,“ 使‘失海’渔民不会因为海洋开发和重大项目建设用海而失去本应属于自己生存、受益的既得利益,达到‘以海兴海,用海惠民’的利益共享目标”[1]。第四,产业支持。推动海洋产业转型,加快转变海洋渔业发展方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优化产业布局,拓宽就业领域和渠道。如青岛市将“十二五”海洋产业结构的调整目标确定为“形成一批实力较强、管理规范和信誉度高的远洋渔业企业”[2],通过远洋企业的发展减轻“失海”渔民的转产转业压力。第五,其他方面的支持。包括大力推进小城镇建设,新建更新改造渔港,培育“渔港”经济、休闲渔业等。
中观支持路径。指以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为主体的支持措施的总和。总的指导原则是规范渔业行业内秩序,将行业内的富余人员挤出行业外;保障行业内人员的就业空间,同时为富余人员开拓转产转业空间、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必要的支持政策。具体说,规范渔业行业内秩序的支持措施包括:第一,执法支持。完善渔业执法,规范渔业行业管理;建立海事纠纷的处理常设机构,保证在业人员、渔村和渔区具有良好的工作秩序。第二,行业准入支持。建立全国统一的渔业行业准入制度,规定行业准入门槛,保障在业人员的就业空间。为富余人员开拓转产转业空间、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必要的支持措施应主要包括:第一,统计支持。建立人力资源库,做好“失海”渔民的统计和监测工作。第二,就业空间支持。通过渔业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发掘新兴产业,拓宽就业空间。第三,信息支持。为“失海”渔民搭建渔业、涉海行业和其他行业人力资源供需的信息共享平台。第四,资金支持。对于自主创业的“失海”渔民和吸纳其就业的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等。第五,劳务输出支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开拓海外劳务市场,特别是海外涉海劳务市场,积极与劳务输出的中介机构开展合作,向“失海”渔民提供海外就业信息、政策咨询,并能协助其输出劳务。
微观支持路径。指各级政府部门通过发挥市场功能支持“失海”渔民转产转业的政策及措施的总和。各级政府部门通过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和扶持项目支持各级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培训机构、金融机构、学校和科研部门对“失海”渔民转产转业提供各种支持。包括鼓励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为“失海”渔民转产转业提供信息支持、指导支持(进行转产转业意愿摸底、能力评估及职业定位);鼓励培训机构和学校对“失海”渔民提供有针对性的转产转业培训,提升“失海”渔民的转产转业技能;引导有实力的“失海”渔民成立生产合作社;鼓励涉海企业吸纳“失海”渔民就业以及“失海”渔民的自主创业等。
参考文献:
[1] 闵建,蔡平.关于建立“失海”渔民保障机制的探讨[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9,(4).
[2] 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洋渔业发展的意见[Z].2012-09.
[责任编辑 高惠琦]
关键词:“失海”渔民;转产转业;支持路径
中图分类号:F32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5-0068-03
渔民,顾名思义是指以捕鱼和水产养殖为业的人群;“失海”渔民,①主要指因多种因素丧失赖以作业的海域,不得不改变原有职业或身份的人群。渔民一旦“失海”会对渔民本人、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2012年频发的中国渔民与其他国家(帕劳、、韩国、朝鲜、菲律宾等)发生冲突的系列事件,从一个方面折射出中国渔民争海求生存、转产转业艰难的尴尬处境;沿海地区强拆渔民的养殖设施,疏于对“失海”渔民进行转产转业安置而导致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众多渔民“失海”,转产转业无门而陷于贫困的现象,促使笔者意识到“失海”渔民转产转业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而且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艰巨任务。因此,应认识到日益增多的“失海”渔民作为边缘化的失业群体和就业弱势群体实现转产转业具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中国,渔民“失海”可以分为3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始于1996年中日、中韩双边渔业协定的签署生效。由于1996年中日、中韩双边渔业协定的签署生效,专属经济区制度取代了领海外的自由捕捞制度,减少了中国50%的传统渔场,导致数万名渔民“失海”。第二个阶段,始于2003年的政府为保护渔业资源而实施的“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这一制度实施后,直接使中国30余万渔民“失海”。第三个阶段,始于2005年以后的沿海省份陆续实施的海上大开发战略。沿海省份为求快速发展不断地进行近海开发,致使渔民赖以生存的海面急剧缩小,导致渔民“失海”。前两个阶段属于渔民集中“失海”阶段,第三个阶段虽然也存在渔民集中“失海”的情况,但“失海”规模较前两个阶段要小,而且由于近海开发战略的实施是逐步进行的,因而第三个阶段可以看做是渔民集中“失海”与个体“失海”并存的阶段。此外,由于海洋污染、渔业资源锐减等原因又会不断地导致渔民陆续“失海”。可见,渔民“失海”是个长期的过程,既有政策性因素,也有环境、资源等恶化的客观因素。渔民“失海”既具有普遍性也具有特殊性。普遍性是指几乎在中国所有的沿海地区渔民“失海”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特殊性是指“失海”渔民没有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失海”后不仅失业,而且还普遍不能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障。由于“失海”渔民长期在海上以捕鱼为生,技能单一、参与就业竞争能力弱、环境适应能力差、社会关系匮乏,转产转业十分困难。上述情况使这些“失海”渔民的处境远不及“失地”农民,处于“种地无地、养殖无海、转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尴尬境地,生活陷入贫困,生存难以保障。多数“失海”渔民处于社会底层,致使恶性群体性事件频发,渔区和渔村的社会矛盾激化,隐患重重。
一、中国“失海”渔民转产转业的现状
为了解中国“失海”渔民转产转业的现状,笔者及课题组成员于2013年八九月份深入青岛市胶南泊里镇的小庄村、口上村、肖家贡村、东江石村、麦墩村和崂山区沙子口街道的东姜、南姜、北姜及东麦窑村、西麦窑村、流清河村等几个典型的渔村和渔区,对这些渔村和渔区的数十户“失海”渔民进行了实地走访调研。本次调研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失海”渔民的“失海”时间和原因、是否已经实现转产转业、转产转业的困境、转产转业过程中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情况及其对未来的期望。接受本次走访调查的“失海”渔民中90%为男性;年龄在39—44岁区间的为40%,45—59岁的占比55%,0.5%为60岁以上;高中文化程度的占比15%,75%的受访者具有初中学历,10%的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受访者中80%的“失海”时间在2009年以后,其中2009—2010年“失海”的占65%;受访者基本上都参加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66.5%的“失海”渔民家庭年收入在“失海”后不同程度地有所下降,仅有23.5%的“失海”渔民在转产转业后的收入略高于之前的收入。“失海”前这些渔民的户均家庭年收入约为5.5万元,“失海”后下降至户均4.1万。在“失海”前受访渔民的家庭年收入差别不大,普遍集中在4万—6万元区间,但“失海”后因为转产转业的领域和状况不同,受访渔民的家庭年收入的差距拉大,从0.5万—10万元不等。在问及受访者的基本技能时主要有2个答案:捕捞和出海作业。
根据受访者的表述,并按占比大小序列归纳出渔民“失海”的几个主要原因如下:第一,政府政策要求。鉴于中国海洋捕捞强度超过资源承载力,为保持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2003年农业部下发《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提出到2010年“控制渔船数量和控制渔船总功率”的“双控”目标,指出“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分别从2002年底的222 390 艘、12 696 631千瓦,压减到2010年的192 390艘、11 426 968千瓦以内,船数减少3万艘,功率数减少1 269 663千瓦,年均减少3 750艘、158 708千瓦”。由于在实施过程中成效显著,2011年农业部又下发《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十二五期’间要继续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控制制度,并提出‘十二五’期末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原则上不突破2010年控制指标。”“双控”目标被纳入沿海各省市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青岛市作为中国重要的沿海城市也不例外,2003—2007年的5年间,青岛市的渔船数量从7 000多条减少到5 000多条,在减少的2 000多条渔船中小马力的渔船占了一半左右。这对主要拥有小马力渔船的渔民产生了重要影响。课题组走访的渔村和渔区渔船数量近几年内出现了锐减的状况。崂山区沙子口街道的南姜社区在2010年时拥有285条渔船,2011年减少到156条,到2013年只有100条渔船可以正常出海;东姜社区与南姜社区毗邻,渔船的数量也从2009年的200多条减少到现如今的40条;同样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的流清河社区的渔船数量也由2007年的33条减少到2013年上半年的5条,不到7年的时间锐减了85%(见图1);胶南泊里镇的渔村渔船数量也在近几年减少了90%左右。第二,近海开发。近些年来码头、工程建设、石油、矿石的开采、沿海建厂等经济活动冲击了渔民的近海捕捞作业和近海养殖活动,致使部分渔民“失海”。这种情况在胶南泊里镇的小庄村、口上村和肖家贡村较为典型。第三,海洋渔业资源锐减。课题组在走访时发现,一部分渔民“失海”是因为海上渔业资源减少,出海成本上升,出现零利润或负利润。“每次能打上来的鱼越来越少,再加上油费及劳动力工资不断上涨,增加了出海捕捞的成本,降低了出海捕捞的利润”,使一些渔民不得不放弃出海捕捞。第四,渔民主观原因“失海”。海洋捕捞需要一定的体力、精力并要承担天气、治安等风险,部分渔民因为年龄、疾病、体力及安全等因素主动放弃了出海捕捞作业而“失海”。 在受访的20余户“失海”渔民中,60%已实现转产转业,尚有40%的“失海”渔民处于待业状态。在已实现转产转业的“失海”渔民中,42%自主创业,58%出去打工。自主创业者所从事的领域都是服务业,如开办家庭旅馆、农家宴饭店、个体超市、海米加工店等,其创业资金均来自于个人的储蓄存款及私人借款,鲜有得到政府资助的;打工者所从事的职业大部分是餐饮、交通运输、水产品加工、清洁工、保安等服务业,少数从事工程建筑业。这些成功转产转业的“失海”渔民所从事的领域只有极少数为涉海领域,除自主创业人员外,打工者普遍因为工资待遇较差而对现有职业的满意程度较低。在待业的“失海”渔民中,除有一人因年龄超过60岁靠养老保险生活、一人靠出租住房的租金生活外,其他人均无较为固定的生活来源,期待能在较短时间内实现转产转业。
在对受访者的调研中,大多数“失海”渔民认为转产转业较为困难,转产转业的主要困境在于技能少、年龄大、学历低、资金和就业渠道有限、自主创业能力不足、程序繁琐、就业信息了解不充分、不及时等。“失海”渔民普遍希望政府能够制定更多的切实可行的政策对其进行技能、资金等方面的培训和扶持,加强对海洋捕捞业的管理,如提高行业准入制度、严格执法(禁渔期严禁出海、严禁无证出海等)以保护现有渔民的利益。有的“失海”渔民也对自己未来希望从事的领域进行了展望,如希望以后能在政府的帮助下从事导游、水产品加工、出租车以及其他所需技能不高的服务行业。
课题组在调研的过程中发现,政府对“失海”渔民转产转业的支持政策非常有限,存在着明显的政策支持不足、政策缺失及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在“失海”渔民中,多数渔民享受到了渔船报废补助政策,即领到了政府给予的每条报废渔船3万—5万元的补助金,这部分补助金可以暂时缓解渔民“失海”后的生活困顿,减轻渔民在创业时的经济压力。但对于世代以捕鱼为生的渔民来讲,相当于用3万或5万元买断了其全部经济来源,甚至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来源,这种补助政策实际上只承认并补偿了渔民对渔船的产权,而对渔民的渔业权却没有丝毫的重视和补偿。补偿偏低已引起了部分地区渔民的不满并有可能进一步激发社会矛盾。渔民“失海”后可能享受的另一项优惠政策是渔业税费减免政策,这项政策主要针对远洋捕捞船只,即对于从事远洋捕捞的渔民可以按照船只的马力给予一定的燃油补贴。除了上述政策外,在课题组所调研的范围内,没有“失海”渔民享受到政府制定的其他的针对转产转业所实施的包括培训、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中国“失海”渔民转产转业的支持路径
“失海”渔民转产转业的支持路径应从宏观、中观、微观角度全盘考虑。
宏观支持路径。指政府宏观经济部门为主体的政策支持。宏观支持路径主要包括:第一,财政支持。通过建立财政策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产转业专项基金以及提高对报废渔船的财政补贴额度、税费优惠等措施,落实对渔民的“多予、少取、搞活”政策。第二,货币政策。包括对自主创业者和吸纳渔民入企的小微企业提供政府担保的信贷支持、与金融机构联合开发专项金融融资产品,拓宽对上述渔民和企业的融资途径并加大金融支持优惠力度等。第三,建立健全利益保障支持机制。针对“失海”渔民的利益保障支持机制主要包括就业保障机制和权益补偿机制。就业保障机制主要保障其就业权,建立对“失海”渔民的分类就业支持和救济机制,使渔民“失海”后即能进入就业支持中心,享受相关的支持政策;“利益补偿是对利益受损者直接有效的利益救济”,“本着‘谁占有,谁负责’的原则并适当提高标准予以补偿”,“ 使‘失海’渔民不会因为海洋开发和重大项目建设用海而失去本应属于自己生存、受益的既得利益,达到‘以海兴海,用海惠民’的利益共享目标”[1]。第四,产业支持。推动海洋产业转型,加快转变海洋渔业发展方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优化产业布局,拓宽就业领域和渠道。如青岛市将“十二五”海洋产业结构的调整目标确定为“形成一批实力较强、管理规范和信誉度高的远洋渔业企业”[2],通过远洋企业的发展减轻“失海”渔民的转产转业压力。第五,其他方面的支持。包括大力推进小城镇建设,新建更新改造渔港,培育“渔港”经济、休闲渔业等。
中观支持路径。指以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为主体的支持措施的总和。总的指导原则是规范渔业行业内秩序,将行业内的富余人员挤出行业外;保障行业内人员的就业空间,同时为富余人员开拓转产转业空间、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必要的支持政策。具体说,规范渔业行业内秩序的支持措施包括:第一,执法支持。完善渔业执法,规范渔业行业管理;建立海事纠纷的处理常设机构,保证在业人员、渔村和渔区具有良好的工作秩序。第二,行业准入支持。建立全国统一的渔业行业准入制度,规定行业准入门槛,保障在业人员的就业空间。为富余人员开拓转产转业空间、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必要的支持措施应主要包括:第一,统计支持。建立人力资源库,做好“失海”渔民的统计和监测工作。第二,就业空间支持。通过渔业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发掘新兴产业,拓宽就业空间。第三,信息支持。为“失海”渔民搭建渔业、涉海行业和其他行业人力资源供需的信息共享平台。第四,资金支持。对于自主创业的“失海”渔民和吸纳其就业的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等。第五,劳务输出支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开拓海外劳务市场,特别是海外涉海劳务市场,积极与劳务输出的中介机构开展合作,向“失海”渔民提供海外就业信息、政策咨询,并能协助其输出劳务。
微观支持路径。指各级政府部门通过发挥市场功能支持“失海”渔民转产转业的政策及措施的总和。各级政府部门通过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和扶持项目支持各级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培训机构、金融机构、学校和科研部门对“失海”渔民转产转业提供各种支持。包括鼓励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为“失海”渔民转产转业提供信息支持、指导支持(进行转产转业意愿摸底、能力评估及职业定位);鼓励培训机构和学校对“失海”渔民提供有针对性的转产转业培训,提升“失海”渔民的转产转业技能;引导有实力的“失海”渔民成立生产合作社;鼓励涉海企业吸纳“失海”渔民就业以及“失海”渔民的自主创业等。
参考文献:
[1] 闵建,蔡平.关于建立“失海”渔民保障机制的探讨[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9,(4).
[2] 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洋渔业发展的意见[Z].2012-09.
[责任编辑 高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