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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不是与生俱来的,不是社会公众无缘无故的偏见,而是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通过看得见的、看不见的各种途径影响社会,公众通过所见所感与自己的经验法则以及政策法规进行长期的对比以及从周围人群不断获取有关司法的信息后潜意识地形成的内心认同感、信任感。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不是一朝一夕、依靠某个特定的个体可以发挥作用的,而是需要实行整体推进、综合治理才能凑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