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范目的与规制范围

来源 :法学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f52497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范围,理论界与司法界未能达成共识.为了合理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范围,应当对该罪的规范目的展开研究.既有的存款管理秩序说、金融管理秩序说、准入秩序说与存款安全说均存在问题.立法者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旨在防范由此引发的挤兑风险和坏账风险.金融风险防范说不但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而且契合了P2P网贷平台监管措施.金融风险防范说能够妥当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中的"存款"意在表明本罪的规制对象是债权集资,应当将股权集资排除出本罪的规制范围;构成要件中的"公众"是指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一定数量的特定对象,公众的判断标准为民间借贷预留了合法化空间;集资用途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即使以生产为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应当认定为本罪.
其他文献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一种基本的生产要素,对社会生产和生活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也因此成为具有极高价值的财产.2021年先后出台的《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分别从国家安全和人格权的角度规范了数据领域的相关问题,但是对于数据的财产权保护仍显不足.数据财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无体财产权,其权利人对特定数据享有的直接支配和相对排他的权利.数据财产权的客体系符号意义上的数据,与信息及物质载体明确区分,取得方式为基于合法收集行为的原始取得.与数据相关的在先权利如个人信息权等,会对数据财产权的权能造成限制,但是对数据
片面对向犯的问题在于,分则未规定受处罚的一方,能否作为规定受处罚一方的共犯加以处罚.有关片面对向犯的处罚根据,主要存在不罚说、立法者意思说、实质说、并用说与可罚的规范目的说五种学说.实质说因契合了犯罪的实体——不法与责任,而具有合理性.为了与教唆、帮助受处罚一方的第三人的处罚相协调,只要片面对向的一方不是法益承受者,也不缺乏期待可能性,具有值得科处刑罚的实质不法,原则上就不能排除共犯的成立.使用公款者只要参与了"挪出"公款的行为,就能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代购毒品的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购买增值税专用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关于民事执行中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立法尚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面临诸多问题,例如第三人的范围界定不清晰、第三人代为履行和代为执行的区分不严谨,以及民事执行中第三人权益受损后应如何保障和救济等.本文在概述民事执行中第三人代为履行存在问题,以及从理论与实践层面上剖析其问题成因的基础上,分别从厘清第三人范围、规范第三人参与执行程序的要件,以及完善第三人申请司法救济制度等方面,就如何在民事执行中保障第三人代为履行的顺利实施提供了
反垄断法与公平竞争审查同为保护市场经济的法律工具,但二者并不等同.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的长效机制,而公平竞争审查则是健全市场经济的中间过程,二者存在追求长期效应与平衡短期目标的冲突.公平竞争审查在倡导反垄断法追求的经济效率的同时,还需面对无法被后者囊括的诸多因素.因此,公平竞争审查的顺利实施要基于反垄断法,但也不能拘泥于反垄断法,关键在于从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着眼,给予政府之手适度的发展空间.鉴此,未来的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建立依经济发展水平的分类实施机制、完善多元考核的官员晋升机制、确立重点行业的整体性
基于保障完整自由之目的,个人利益和以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为代表的超个人利益均应受到保护.在我国,行政机关实施法律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构成了超个人利益保护的主要机制.但既有的利益保护机制无法充分保护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因而有必要将私人纳入超个人利益保护的主体之中.在实定法未获突破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拓展公权利来承认私人主张超个人利益.为此,不仅可以将公益的要素吸收到公权利之中,而且也能由立法者创设独立于实体权利的形式性公权利.为确保公权利的自由意涵,避免个人被政治秩序完全裹挟,只有在超个人利益保护不足的领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社会需求、宗教力量对公众法意识的影响、法律人才的充分供给、相关制度的有效支撑共同构成了域外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条件.在国内,现阶段的政治导向、经济需求、司法状况已然决定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基础.然而,综合考量我国已有的实践经验与社会实际,个人破产立法的条件仍难谓成熟,其堵点表现为针对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本土探索并不充分、公众法意识尚未完全转型以及专业人才队伍过于单薄.制度革新需要社会精英和群体组织的合力,个人破产制度构建过程中必然会面临诸多障碍.于我国现状条件而言,在出台“个人破产法”
《民法典》第1184条并未对侵害财产民事责任的承担作出一般规定,而只是针对侵害财产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作出规定.对于侵害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害而言,该条文主要适用于将该损害折算成价值损失予以赔偿的折价赔偿,不适用于填补该损害本身的恢复原状费用赔偿.该条文规定的基础计算方法仅仅适用于直接损失的计算,不能用于否定间接损失的可赔偿性.对于间接损失而言,区分恢复原状和价值赔偿没有意义.间接损失并非被侵害财产的价值损失,因此只能按照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在坚持按照基础方法的时间标准计算直接损失的同时,可以将被侵权人因价格
7月20日至21日,中国道教协会与新加坡道教总会在浙江义乌城隍庙联合举办2021年中国-尔南业道教城隍信仰文化系列活动.中国道教协会会长李光富道长,浙江省民宗委副主任钟新章,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谢荣增道长、张高澄道长、董中基道长,秘书长李寒颖,义乌市委统战部部长董利明,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高道大德、国内各城隍庙代表、专家学者等参加活动.
期刊
2020年11月27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在江苏茅山召开.此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道教协会章程》,通过了修订的《道教宫观管理办法》等7项规章制度和新制定的《道教教职人员行为准则》等6项规章制度,为未来五年乃至更长时间提升道教界自我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此次通过的《章程》等共计14项规章制度,经国家宗教事务局予以备案,并转发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足见上级机关对道教工作之重视和对此次修订成果之肯定.下面重点就《道教宫观管理办法》的修订做一解读.
期刊
针对道教教职人员的认定管理,中国道教协会于2007年9月20日制定通过了《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于2008年3月4日正式公布执行.十数年来,《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作为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工作的基本遵循,在端正道风、规范教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道教的发展,此办法中的个别条款已经与道教工作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尤其是随着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的召开和近年国家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和新制定的《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公布执行,《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的修订势在必行.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