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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此条将1996年刑诉法规定的“可以通知”改为“应当通知”,并扩大了到场人的范围,增强了法律的刚性,使得纸面上的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规范了以往讯问和审判时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的随意和恣意。然而,刑诉法只是从宏观层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这种规定仍然比较笼统、没有将制度具体细化。为了更好地发挥其预设价值,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就实际操作中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如何具体完善该制度,谈一些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