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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业产业化推行至今,收效巨大,同时也暴露出部分主导产业选择失误、龙头企业带动能力弱、产业化组织与农户的关系不规范等不足之处。为此本文在主导产业选择、龙头企业建设、产业化合作方式和避险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 农业产业化;合作方式;避险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5)11-0034-02
伴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农产品供求关系的变化,我国的农产品价格低位徘徊,市场日趋饱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来自农业的收入下降;加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国际农产品对中国农产品市场的重大冲击,使我国农业发展从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不断受到国内外市场的严峻挑战,并由此引发“三农”问题日益突出。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要对农业和农村结构实施战略性调整,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这无疑是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一个有效途径。
一、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产业化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核心、以科教为手段、以农民家庭经营为基础、以龙头企业为纽带,通过社会化服务、专业化生产、农科教结合,把农业的产加销、贸工农诸环节有机结合为一体的现代农业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当前一系列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现实选择,是区别于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的一种新机制。农业产业化推行至今,对于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农业产业化的推广过程也并非尽如人意,其中暴露出一些不足和问题。首先,不少主导产业缺乏长远发展能力,规模较大、竞争力强的支柱性的主导产业较少。有的地方由于龙头企业重复建设,农产品区域布局不合理,基地生产缺乏规模,资源优势发挥不够。更有部分地区由于信息滞后,或没有结合自身实际、从自身优势出发,在确立主导产业中存在趋同性,缺乏特色,不能发挥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的主导作用。
其次,龙头企业带动能力弱。虽然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已达十万多个,但是大部分组织的龙头企业还是小企业,经营规模小,经济实力弱,辐射面狭窄,带动能力不强,缺乏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同时龙头企业的科技含量普遍较低,科技投入较少,在农产品精加工、包装、营销、品牌管理等方面缺乏有力的技术支撑。龙头企业的弱小直接影响了农产品的加工转化率。目前,初加工农产品比较多,精深加工的产品少。加工产品技术含量低,更缺乏有竞争力的名牌产品,品牌效应尚未形成。(牛若峰、夏英:《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方式和运行机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第三,农业产业化组织与农户的关系还不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利益分配机制是决定产业化经营能否长期坚持下去的瓶颈因素。现阶段龙头企业与农户双方普遍没有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互助协作、联动发展的关系。有的农户在农产品俏销时不按合同约定卖给企业,有的企业在产品难以销售时拒收农产品或压价收购农产品。据调查,近年各地违约事件中商家违约占百分之七十,农户约占百分之三十。利益关系的不规范直接阻碍了农业产业化健康快速发展。
二、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对策建议
2002年党的十六大充分肯定了农业产业化的地位和作用,强调要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把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建设现代农业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摆在面前。为推动农业产业化更加健康快速稳定地发展,笔者建议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提高。
首先,正确确立主导产业。开展农业产业化,无论何种形式都需要具备:(1)比较资源优势,包括要具备一定的规模条件和区域特色。(2)主导产业要有较高的商品率。(3)要有系列的开发项目,通过深度开发延长产业链条,增加科技含量,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提高资源利用的整体效益。我国幅员辽阔,从南至北差异十分明显的自然环境条件和生态环境条件,也决定了我国农业产业化必须因地制宜正确选择主导产业。
其次,加强农业产业化中龙头企业的建设。龙头企业的实力和带动能力大小,决定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模和效益。因此,是否能够建立起一批具有巨大辐射力量的龙头企业,就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成败至关重要的一项条件。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我们应当把龙头企业建设与农业对外开放结合起来,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和资金,建设外向型龙头企业。同时,正确引导具有全方位服务功能、中长期投资能力、市场运作能力和较强自律性的大型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由它们来充当较高层次上的龙头企业,形成“政府调控公司,公司带动农户”的发展格局。
第三,合理发展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包括利益分配机制、合同约束机制、矛盾协调机制、风险共担机制和企业组织机制等。从目前看,在农业产业化中,农户和龙头企业结合的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五种。1.契约生产形式。龙头企业同农户签订合同,农户只能购买龙头企业独家提供的原料,然后按照契约规定的质量、数量以及价格向龙头企业缴售产品。2.资本融资形式。对于缺乏流动资金的农户,由龙头企业担保向银行贷款,或者龙头企业直接借款给农户,然后农户通过向龙头企业出售产品的方式偿还贷款。3.流动资本所有形式。龙头企业和农户共同出资生产,龙头企业提供流动资本,农户提供固定资产和管理劳动。4.部分所有形式。农户除了提供土地以外,其它的生产资料全部由龙头企业负责。5.完全所有形式。土地、固定资产和流动资本全部属于龙头企业所有,农户仅仅只提供管理劳动。(《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的比较研究》,http://www.it-agri.com.cn)随着结合方式从1向5推移,农户在生产中的管理意志决定权力逐渐削弱,同龙头企业交涉的力量也逐步下降,从具有完全意志决定权的独立生产者转化为依赖龙头企业的工薪劳动者。在从5向1推移的过程中,龙头企业的控制力逐渐减弱,运行风险逐步加大,收益率会依次递减。因此无论哪种形式的结合,对农户与龙头企业都有其利弊,应当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依据市场规律合理决定。
第四,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科技含量。加入WTO后,我国的农产品想要保持市场竞争能力,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和质量无疑是最为关键的环节。为了增加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科技含量。一方面要对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生产,不断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各环节的技术创新。另一方面既要加强对分散的农户进行技术培训,改变一家一户小农经济的生产状况和传统落后的生产技术,把规范化高新技术传授给农民,使其按照规范化技术操作,生产出符合市场,特别是符合国际标准的高质量产品。
第五,尝试建立农户横向联系组织。现阶段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主要采用纵向一体化经营方式,而横向一体化经营严重滞后,即缺乏各种有效的合作经济组织,把分散的农户直接组织起来共同进入社会化大市场。而已被纳入纵向一体化的经营组织体系内的农户,同样由于有效的合作组织供给严重不足,农户们也只能以单个的、独立的身份与各类龙头企业签订农业产业化合约,大量的分散农户在生产经营中往往处于劣势,难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如同工会组织一样,农民在参与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按照一定的规章制度聚合形成一支市场力量,对增加收益和分担风险都将具有重大意义。
第六,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建立相应的农民保护与避险机制。我国加入WTO后,农业产业化组织容易在广阔的国际市场中做强,但是也更容易在竞争中走向失败。因此,未雨绸缪,在农业产业化之初就同时建立一种有效的避险机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面对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保障农民生活的重要举措。目前,企业可以为农户购买保险,企业还可以从利润中抽取一部分成立风险基金,成立专门账户不得挪用。基金的管理权归产业化组织,而所有权由农户掌握。一旦风险发生,产业化组织就算破产清算,基金仍然可以按照比例发给农户支持生活和下一轮的农业生产。
[关键词] 农业产业化;合作方式;避险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5)11-0034-02
伴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农产品供求关系的变化,我国的农产品价格低位徘徊,市场日趋饱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来自农业的收入下降;加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国际农产品对中国农产品市场的重大冲击,使我国农业发展从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不断受到国内外市场的严峻挑战,并由此引发“三农”问题日益突出。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要对农业和农村结构实施战略性调整,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这无疑是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一个有效途径。
一、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产业化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核心、以科教为手段、以农民家庭经营为基础、以龙头企业为纽带,通过社会化服务、专业化生产、农科教结合,把农业的产加销、贸工农诸环节有机结合为一体的现代农业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当前一系列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现实选择,是区别于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的一种新机制。农业产业化推行至今,对于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农业产业化的推广过程也并非尽如人意,其中暴露出一些不足和问题。首先,不少主导产业缺乏长远发展能力,规模较大、竞争力强的支柱性的主导产业较少。有的地方由于龙头企业重复建设,农产品区域布局不合理,基地生产缺乏规模,资源优势发挥不够。更有部分地区由于信息滞后,或没有结合自身实际、从自身优势出发,在确立主导产业中存在趋同性,缺乏特色,不能发挥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的主导作用。
其次,龙头企业带动能力弱。虽然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已达十万多个,但是大部分组织的龙头企业还是小企业,经营规模小,经济实力弱,辐射面狭窄,带动能力不强,缺乏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同时龙头企业的科技含量普遍较低,科技投入较少,在农产品精加工、包装、营销、品牌管理等方面缺乏有力的技术支撑。龙头企业的弱小直接影响了农产品的加工转化率。目前,初加工农产品比较多,精深加工的产品少。加工产品技术含量低,更缺乏有竞争力的名牌产品,品牌效应尚未形成。(牛若峰、夏英:《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方式和运行机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第三,农业产业化组织与农户的关系还不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利益分配机制是决定产业化经营能否长期坚持下去的瓶颈因素。现阶段龙头企业与农户双方普遍没有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互助协作、联动发展的关系。有的农户在农产品俏销时不按合同约定卖给企业,有的企业在产品难以销售时拒收农产品或压价收购农产品。据调查,近年各地违约事件中商家违约占百分之七十,农户约占百分之三十。利益关系的不规范直接阻碍了农业产业化健康快速发展。
二、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对策建议
2002年党的十六大充分肯定了农业产业化的地位和作用,强调要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把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建设现代农业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摆在面前。为推动农业产业化更加健康快速稳定地发展,笔者建议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提高。
首先,正确确立主导产业。开展农业产业化,无论何种形式都需要具备:(1)比较资源优势,包括要具备一定的规模条件和区域特色。(2)主导产业要有较高的商品率。(3)要有系列的开发项目,通过深度开发延长产业链条,增加科技含量,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提高资源利用的整体效益。我国幅员辽阔,从南至北差异十分明显的自然环境条件和生态环境条件,也决定了我国农业产业化必须因地制宜正确选择主导产业。
其次,加强农业产业化中龙头企业的建设。龙头企业的实力和带动能力大小,决定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模和效益。因此,是否能够建立起一批具有巨大辐射力量的龙头企业,就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成败至关重要的一项条件。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我们应当把龙头企业建设与农业对外开放结合起来,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和资金,建设外向型龙头企业。同时,正确引导具有全方位服务功能、中长期投资能力、市场运作能力和较强自律性的大型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由它们来充当较高层次上的龙头企业,形成“政府调控公司,公司带动农户”的发展格局。
第三,合理发展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包括利益分配机制、合同约束机制、矛盾协调机制、风险共担机制和企业组织机制等。从目前看,在农业产业化中,农户和龙头企业结合的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五种。1.契约生产形式。龙头企业同农户签订合同,农户只能购买龙头企业独家提供的原料,然后按照契约规定的质量、数量以及价格向龙头企业缴售产品。2.资本融资形式。对于缺乏流动资金的农户,由龙头企业担保向银行贷款,或者龙头企业直接借款给农户,然后农户通过向龙头企业出售产品的方式偿还贷款。3.流动资本所有形式。龙头企业和农户共同出资生产,龙头企业提供流动资本,农户提供固定资产和管理劳动。4.部分所有形式。农户除了提供土地以外,其它的生产资料全部由龙头企业负责。5.完全所有形式。土地、固定资产和流动资本全部属于龙头企业所有,农户仅仅只提供管理劳动。(《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的比较研究》,http://www.it-agri.com.cn)随着结合方式从1向5推移,农户在生产中的管理意志决定权力逐渐削弱,同龙头企业交涉的力量也逐步下降,从具有完全意志决定权的独立生产者转化为依赖龙头企业的工薪劳动者。在从5向1推移的过程中,龙头企业的控制力逐渐减弱,运行风险逐步加大,收益率会依次递减。因此无论哪种形式的结合,对农户与龙头企业都有其利弊,应当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依据市场规律合理决定。
第四,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科技含量。加入WTO后,我国的农产品想要保持市场竞争能力,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和质量无疑是最为关键的环节。为了增加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科技含量。一方面要对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生产,不断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各环节的技术创新。另一方面既要加强对分散的农户进行技术培训,改变一家一户小农经济的生产状况和传统落后的生产技术,把规范化高新技术传授给农民,使其按照规范化技术操作,生产出符合市场,特别是符合国际标准的高质量产品。
第五,尝试建立农户横向联系组织。现阶段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主要采用纵向一体化经营方式,而横向一体化经营严重滞后,即缺乏各种有效的合作经济组织,把分散的农户直接组织起来共同进入社会化大市场。而已被纳入纵向一体化的经营组织体系内的农户,同样由于有效的合作组织供给严重不足,农户们也只能以单个的、独立的身份与各类龙头企业签订农业产业化合约,大量的分散农户在生产经营中往往处于劣势,难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如同工会组织一样,农民在参与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按照一定的规章制度聚合形成一支市场力量,对增加收益和分担风险都将具有重大意义。
第六,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建立相应的农民保护与避险机制。我国加入WTO后,农业产业化组织容易在广阔的国际市场中做强,但是也更容易在竞争中走向失败。因此,未雨绸缪,在农业产业化之初就同时建立一种有效的避险机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面对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保障农民生活的重要举措。目前,企业可以为农户购买保险,企业还可以从利润中抽取一部分成立风险基金,成立专门账户不得挪用。基金的管理权归产业化组织,而所有权由农户掌握。一旦风险发生,产业化组织就算破产清算,基金仍然可以按照比例发给农户支持生活和下一轮的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