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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20号)第三条“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基于以上政策和工作中遇到的企业案例,浅谈“统借统还”业务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税收漏洞和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