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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办名校应承担3种责任:引领建构学校新文化,促进区域教育整体发展,培养适应未来发展的创新型人才。从实践的角度看,公办名校的转制从产权上转变了学校管理运行方式,建立了学校与政府的新型契约关系。对当前我国公办名校转制的实践状态进行理论分析可从3个视角出发:从新公共管理理论看公办名校转制的社会基础,从制度变迁理论看公办名校转制的发生过程,从产权理论分析公办名校转制的建构路径。
[中图分类号] G46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2 - 2384(2006)02 - 0024 - 03
笔者作为公办名校转制的亲身实践者,在参与江苏宝应公办名校转制的过程中,一直努力思考与公办名校转制相关的理论问题,如公办名校的责任体现在哪里,公办名校转制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公办名校转制有哪些理论依据等。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展开论述。
◆ 公办名校应承担的责任
公办名校是政府通过长期高强度财政投入和政策倾斜精心培育的产物。在全国各省、市、县的公办重点学校中,其办学业绩突出,在该地区乃至全国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学校,都可称之为公办名校。
公办名校的形成与当初创建重点学校的发展思路有关。在1978年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为了加速培养人才和带动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必须集中力量加强重点大学和重点中小学建设。”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建设,公办重点学校已经具备相当的发展规模,初步完成了当初“加速培养人才”的目标,但其“带动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的目标却尚未完全实现。这需要我们对公办名校的责任进行反思。笔者认为,公办名校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如下3个方面:
1. 引领建构学校新文化
在21世纪急剧变化的知识经济时代,公办名校不仅要承担起传递人类历史文化的使命,还要承担起建构学校新文化的使命。在当前社会主流价值体系的重建过程中,学校要完成这一任务,惟一的出路是参与到社会新文化的建构中去,通过文化整合,以科学、技术与人文3个方面为教育内容,来建构超越现实的学校新文化。
2. 促进区域内学校的整体发展
邓小平当初倡导建设重点学校时就明确把“带动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作为其目的之一。公办名校的发展,一直受到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政策扶持(这是它们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更有义务帮助当地薄弱学校发展,这也是政府借以维护教育公益性,实现当地教育均衡发展的方式之一。
3.培养适应未来发展的创新型人才
公办名校曾以优异的教育质量为中国培养了大批精英人才。在新世纪,公办名校要进一步探索未来人才的素质要求,有针对性地采用新的培养模式,培养适应未来发展的创新型人才;同时要扩大人才培养的范围,让更多的有潜质的学生都能享受到适合他们的教育。
◆ 公办名校转制的本质含义
目前公办名校转制的各种实践探索引发了公众的诸多争议,而某些行政部门出于不同的考虑又有着各不相同的态度,其中有两种倾向尤其值得关注。一是“盲目冒进”:政府以推进社会事业改革为由大卸包袱,不管该转不该转,能转不能转,强制推行,留下发展隐患;二是“无所作为”:宁损事业,不越雷池,怕字当头,消极等待,错失改革良机。这两种倾向都会影响我们对公办名校转制的正确认识,也使得当前的公办名校转制处于一种政策与实践之间的博弈状态,缺少在理论上的概念共识。为此,我们需要对公办名校转制的本质内涵进行探讨。
一般认为,公办名校转制是要把公办名校从其原有的僵化运转机制中解放出来,重新建立一种机制来保障公办名校的责任价值的实现。众所周知,公办名校因自身的体制障碍而未能实现其全部的责任价值。我们提倡公办名校转制,就是要通过引入一种灵活的机制来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区域共享,促进教育的整体协调发展,让它更接近其应有的价值定位。
从具体实践的角度看,公办名校转制在各地进行了多种实践探索,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类型:一是公办名校转制只是转变了对学生的收费方式,让学生多交学费,其他一切未变。二是公办名校转制只是下放了学校的部分经营管理权,但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没有变。三是公办名校转制从产权上转变了学校管理的运行方式,形成了学校与政府的新型契约关系,即通过契约形式而赋予学校独立的法人地位和充分的办学自主权。笔者根据自身的实践探索,比较认同第三种公办名校转制形式,认为这才是公办名校转制的本质含义。
◆ 对公办名校转制的实践状态的理论分析
1. 从新公共管理理论看公办名校转制的社会基础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公共部门的管理方式已发生了变化,以官僚体制为基础的传统行政管理模式正在转变为一种以市场体制为基础的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模式。新公共管理理论以质疑官员行政有效性为前设,以追求“3E”即economy(经济)、efficiency(效率)、effectiveness(效能)为目标,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结果导向和顾客导向的特征,主张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公共管理,打破政府对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垄断,更多地注重管理的结果,而不是只专注于过程,重视对政府绩效的考核,把公众视为顾客,将顾客的满意度作为衡量绩效的标准。新公共管理理论为我们当前的公办名校转制奠定了合理的社会基础,具体表现在3个方面:
(1)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公办名校转制提供了一个符合国际社会发展潮流的问题解决方式。即打破公办名校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垄断地位,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让一部分地区因财力受困而问题突出的公办名校,通过转制的方式,以民间资本推动名校的持续发展,并由此形成一种由政府和民间共同提供公共教育产品的格局。
(2)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公办名校转制过程中正确处理学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适当的指导策略。新公共管理理论在处理政府与社会成员间的关系方面有独到的思想,它要求政府官员及其他公共部门服务人员由“官僚”转变为“管理者”,由传统的“行政”向“治理”转变,提倡顾客导向,要求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公众(顾客)的需求和愿望,改善政府与公众的关系。这对于转轨时期我国学校与政府关系的重构,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提供了适当的指导策略。
(3)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公办名校转制后的发展提供了职业化和服务化的管理理念。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淡化政府的“行政职权”性质,而强化其“职业管理”性质,要求公共事业的管理人员应具有职业化的专业精神和知识。这从理念层面为公办名校转制后的内部管理提出了职业化和服务化的要求,要求学校校长走向职业化,既要懂得教育的本质规律,又要具备资源整合的能力,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同时在学校管理中要具有服务意识,要把学生、教师的需要放在首位,力求在细节中体现一种人文关怀和服务态度。
2.从制度变迁理论分析公办名校转制的发生过程
制度变迁理论是由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North)提出来的。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会提供特定的激励框架,从而形成各种经济、政治、社会组织。制度变迁是指新制度产生,并否定、扬弃或改变旧制度的过程。制度变迁的方式根据变迁的速度划分为“渐进式制度变迁”和“激进式制度变迁”,根据变迁的主体划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的效应,人们过去的选择往往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
制度变迁理论对我国的公共教育体制改革具有很强的解释性,有助于我们深入认识公办名校转制这一现象的特殊性和发生过程。目前我国公办名校转制的诱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对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而学校需要发展以满足公众对优质教育的迫切需求;二是在教育国际交流逐步深化的过程中,教育领域中的部分群体开始吸收先进的教育理念,拥有推动学校发展的开放意识。但是是否具备了以上两方面的因素,公办名校就一定能够实现转制呢?按照诺斯的观点,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两个因素只是实现公办名校转制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公办名校转制是否能实现还需看公办名校原有的那种制度均衡是否能被打破。如果原有制度中的相关人群对公办名校转制所需付出的成本小于其预期的收益,那么这种制度均衡就会被打破,转制才可能发生;如果他们为转制所需付出的成本大于其预期的收益,那么就没有人有动力去推动公办名校的转制了。
基于对我国社会现状和公办名校转制实践的认识,笔者认为,目前我们公办名校转制的方式应属于诺斯所言的“渐进式制度变迁”方式。当前我国公办名校的体制弊端已经非常突出,但人们对公办名校转制的认识又很不统一,再加上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导致我们只能采取渐进式的变革方式,由局部到整体,由基层的小范围实践,到分阶段在较大范围内逐步推进,最终实现改革、发展与稳定三者的有机统一。
3.从产权理论分析公办名校转制的关系类型
产权理论的创始人是美国“芝加哥学派”的科斯。产权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根据《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解释,产权“亦称财产所有权,是指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权利,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尽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 产权是因物品的稀缺和其特定的用途,而由法律强制规定的一种基于人对物的关系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形成不只是法律条文上的简单规定,更重要的是取决于他人(包括政府官员)对一个所有者对自己所有物的控制和支配这一事实的承认、尊重和认可,亦即需要有一个维护产权交易公平、具有清晰的产权交易主体的文化氛围,这种文化最终将通过稳定预期而影响人的未来行为。
产权对人的行为具有激励和约束双重功能。产权的激励功能表现为通过建立合理的产权制度,稳定人们的预期,让人们知道应该如何获取资源,以及在什么样的权利范围内可以选择资源的使用。产权的约束功能表现为产权的责任约束,即在界定产权时,不仅要明确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要明确当事人的责任,使他明白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使他知道侵权或越权的后果或所要付出的代价。
就教育产权来说,政府一方面是教育的管理者,另一方面又代表国家拥有对教育资源的所有权,这两种角色的合二为一,使得政府对教育的管理出现了错位。产权理论首先从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层面明确了公办名校转制中双方的权责范围,政府可以把公办名校的部分所有权转让给投资者,然后着重从宏观上行使其教育管理权,保证学校的公益性;而投资者用私人资本建成新学校或者改造老学校,则拥有学校资产的所有权,但受政府的监督与管理,履行一定的教育义务,这样就保证了政校之间新型契约关系的形成。
同时,产权理论要求转制的公办名校内部形成一种有效的运作机制。在学校内部,所有权与经营权应再次分离,学校的所有权归投资人所有,其经营权委托给懂教育、会经营的职业校长,这有利于稳定职业校长的长远预期,为其提供一个重复博弈的规则,从而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率,把学校做大做强。
总之,产权理论为我们当前公办名校转制的关系类型提供了两层思路,第一层从外部关系上解决了政府与转制学校之间的责权关系,明确了政府的教育管理者身份与投资者的学校所有者身份,这有利于调动双方的积极性;第二层在转制学校内部解决了投资者与校长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实现了学校内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再次分离,有利于更好地推动学校的专业发展,减少办学风险,保持教育发展的公益性与稳定性。
参考文献:
[1] 陈振明.评西方的“新公共管理”范式[J]. 中国社会科学,2000,(6).
[2] 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M].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
[3] 刘凡,刘允斌.产权经济学[M]. 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
[4]David Me Walker.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译本)[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编辑孙金鑫)
[中图分类号] G46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2 - 2384(2006)02 - 0024 - 03
笔者作为公办名校转制的亲身实践者,在参与江苏宝应公办名校转制的过程中,一直努力思考与公办名校转制相关的理论问题,如公办名校的责任体现在哪里,公办名校转制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公办名校转制有哪些理论依据等。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展开论述。
◆ 公办名校应承担的责任
公办名校是政府通过长期高强度财政投入和政策倾斜精心培育的产物。在全国各省、市、县的公办重点学校中,其办学业绩突出,在该地区乃至全国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学校,都可称之为公办名校。
公办名校的形成与当初创建重点学校的发展思路有关。在1978年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为了加速培养人才和带动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必须集中力量加强重点大学和重点中小学建设。”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建设,公办重点学校已经具备相当的发展规模,初步完成了当初“加速培养人才”的目标,但其“带动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的目标却尚未完全实现。这需要我们对公办名校的责任进行反思。笔者认为,公办名校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如下3个方面:
1. 引领建构学校新文化
在21世纪急剧变化的知识经济时代,公办名校不仅要承担起传递人类历史文化的使命,还要承担起建构学校新文化的使命。在当前社会主流价值体系的重建过程中,学校要完成这一任务,惟一的出路是参与到社会新文化的建构中去,通过文化整合,以科学、技术与人文3个方面为教育内容,来建构超越现实的学校新文化。
2. 促进区域内学校的整体发展
邓小平当初倡导建设重点学校时就明确把“带动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作为其目的之一。公办名校的发展,一直受到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政策扶持(这是它们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更有义务帮助当地薄弱学校发展,这也是政府借以维护教育公益性,实现当地教育均衡发展的方式之一。
3.培养适应未来发展的创新型人才
公办名校曾以优异的教育质量为中国培养了大批精英人才。在新世纪,公办名校要进一步探索未来人才的素质要求,有针对性地采用新的培养模式,培养适应未来发展的创新型人才;同时要扩大人才培养的范围,让更多的有潜质的学生都能享受到适合他们的教育。
◆ 公办名校转制的本质含义
目前公办名校转制的各种实践探索引发了公众的诸多争议,而某些行政部门出于不同的考虑又有着各不相同的态度,其中有两种倾向尤其值得关注。一是“盲目冒进”:政府以推进社会事业改革为由大卸包袱,不管该转不该转,能转不能转,强制推行,留下发展隐患;二是“无所作为”:宁损事业,不越雷池,怕字当头,消极等待,错失改革良机。这两种倾向都会影响我们对公办名校转制的正确认识,也使得当前的公办名校转制处于一种政策与实践之间的博弈状态,缺少在理论上的概念共识。为此,我们需要对公办名校转制的本质内涵进行探讨。
一般认为,公办名校转制是要把公办名校从其原有的僵化运转机制中解放出来,重新建立一种机制来保障公办名校的责任价值的实现。众所周知,公办名校因自身的体制障碍而未能实现其全部的责任价值。我们提倡公办名校转制,就是要通过引入一种灵活的机制来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区域共享,促进教育的整体协调发展,让它更接近其应有的价值定位。
从具体实践的角度看,公办名校转制在各地进行了多种实践探索,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类型:一是公办名校转制只是转变了对学生的收费方式,让学生多交学费,其他一切未变。二是公办名校转制只是下放了学校的部分经营管理权,但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没有变。三是公办名校转制从产权上转变了学校管理的运行方式,形成了学校与政府的新型契约关系,即通过契约形式而赋予学校独立的法人地位和充分的办学自主权。笔者根据自身的实践探索,比较认同第三种公办名校转制形式,认为这才是公办名校转制的本质含义。
◆ 对公办名校转制的实践状态的理论分析
1. 从新公共管理理论看公办名校转制的社会基础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公共部门的管理方式已发生了变化,以官僚体制为基础的传统行政管理模式正在转变为一种以市场体制为基础的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模式。新公共管理理论以质疑官员行政有效性为前设,以追求“3E”即economy(经济)、efficiency(效率)、effectiveness(效能)为目标,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结果导向和顾客导向的特征,主张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公共管理,打破政府对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垄断,更多地注重管理的结果,而不是只专注于过程,重视对政府绩效的考核,把公众视为顾客,将顾客的满意度作为衡量绩效的标准。新公共管理理论为我们当前的公办名校转制奠定了合理的社会基础,具体表现在3个方面:
(1)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公办名校转制提供了一个符合国际社会发展潮流的问题解决方式。即打破公办名校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垄断地位,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让一部分地区因财力受困而问题突出的公办名校,通过转制的方式,以民间资本推动名校的持续发展,并由此形成一种由政府和民间共同提供公共教育产品的格局。
(2)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公办名校转制过程中正确处理学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适当的指导策略。新公共管理理论在处理政府与社会成员间的关系方面有独到的思想,它要求政府官员及其他公共部门服务人员由“官僚”转变为“管理者”,由传统的“行政”向“治理”转变,提倡顾客导向,要求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公众(顾客)的需求和愿望,改善政府与公众的关系。这对于转轨时期我国学校与政府关系的重构,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提供了适当的指导策略。
(3)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公办名校转制后的发展提供了职业化和服务化的管理理念。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淡化政府的“行政职权”性质,而强化其“职业管理”性质,要求公共事业的管理人员应具有职业化的专业精神和知识。这从理念层面为公办名校转制后的内部管理提出了职业化和服务化的要求,要求学校校长走向职业化,既要懂得教育的本质规律,又要具备资源整合的能力,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同时在学校管理中要具有服务意识,要把学生、教师的需要放在首位,力求在细节中体现一种人文关怀和服务态度。
2.从制度变迁理论分析公办名校转制的发生过程
制度变迁理论是由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North)提出来的。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会提供特定的激励框架,从而形成各种经济、政治、社会组织。制度变迁是指新制度产生,并否定、扬弃或改变旧制度的过程。制度变迁的方式根据变迁的速度划分为“渐进式制度变迁”和“激进式制度变迁”,根据变迁的主体划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的效应,人们过去的选择往往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
制度变迁理论对我国的公共教育体制改革具有很强的解释性,有助于我们深入认识公办名校转制这一现象的特殊性和发生过程。目前我国公办名校转制的诱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对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而学校需要发展以满足公众对优质教育的迫切需求;二是在教育国际交流逐步深化的过程中,教育领域中的部分群体开始吸收先进的教育理念,拥有推动学校发展的开放意识。但是是否具备了以上两方面的因素,公办名校就一定能够实现转制呢?按照诺斯的观点,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两个因素只是实现公办名校转制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公办名校转制是否能实现还需看公办名校原有的那种制度均衡是否能被打破。如果原有制度中的相关人群对公办名校转制所需付出的成本小于其预期的收益,那么这种制度均衡就会被打破,转制才可能发生;如果他们为转制所需付出的成本大于其预期的收益,那么就没有人有动力去推动公办名校的转制了。
基于对我国社会现状和公办名校转制实践的认识,笔者认为,目前我们公办名校转制的方式应属于诺斯所言的“渐进式制度变迁”方式。当前我国公办名校的体制弊端已经非常突出,但人们对公办名校转制的认识又很不统一,再加上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导致我们只能采取渐进式的变革方式,由局部到整体,由基层的小范围实践,到分阶段在较大范围内逐步推进,最终实现改革、发展与稳定三者的有机统一。
3.从产权理论分析公办名校转制的关系类型
产权理论的创始人是美国“芝加哥学派”的科斯。产权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根据《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解释,产权“亦称财产所有权,是指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权利,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尽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 产权是因物品的稀缺和其特定的用途,而由法律强制规定的一种基于人对物的关系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形成不只是法律条文上的简单规定,更重要的是取决于他人(包括政府官员)对一个所有者对自己所有物的控制和支配这一事实的承认、尊重和认可,亦即需要有一个维护产权交易公平、具有清晰的产权交易主体的文化氛围,这种文化最终将通过稳定预期而影响人的未来行为。
产权对人的行为具有激励和约束双重功能。产权的激励功能表现为通过建立合理的产权制度,稳定人们的预期,让人们知道应该如何获取资源,以及在什么样的权利范围内可以选择资源的使用。产权的约束功能表现为产权的责任约束,即在界定产权时,不仅要明确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要明确当事人的责任,使他明白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使他知道侵权或越权的后果或所要付出的代价。
就教育产权来说,政府一方面是教育的管理者,另一方面又代表国家拥有对教育资源的所有权,这两种角色的合二为一,使得政府对教育的管理出现了错位。产权理论首先从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层面明确了公办名校转制中双方的权责范围,政府可以把公办名校的部分所有权转让给投资者,然后着重从宏观上行使其教育管理权,保证学校的公益性;而投资者用私人资本建成新学校或者改造老学校,则拥有学校资产的所有权,但受政府的监督与管理,履行一定的教育义务,这样就保证了政校之间新型契约关系的形成。
同时,产权理论要求转制的公办名校内部形成一种有效的运作机制。在学校内部,所有权与经营权应再次分离,学校的所有权归投资人所有,其经营权委托给懂教育、会经营的职业校长,这有利于稳定职业校长的长远预期,为其提供一个重复博弈的规则,从而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率,把学校做大做强。
总之,产权理论为我们当前公办名校转制的关系类型提供了两层思路,第一层从外部关系上解决了政府与转制学校之间的责权关系,明确了政府的教育管理者身份与投资者的学校所有者身份,这有利于调动双方的积极性;第二层在转制学校内部解决了投资者与校长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实现了学校内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再次分离,有利于更好地推动学校的专业发展,减少办学风险,保持教育发展的公益性与稳定性。
参考文献:
[1] 陈振明.评西方的“新公共管理”范式[J]. 中国社会科学,2000,(6).
[2] 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M].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
[3] 刘凡,刘允斌.产权经济学[M]. 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
[4]David Me Walker.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译本)[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编辑孙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