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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原来一直以行政命令方式解决的空间问题,现在已不能局限于公法领域,必须在私法领域给予其一席之地。在对一般土地使用权人既有利益不造成侵害的情况下,法律允许设立空间权以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有利于实现空间资源的合理使用和优化配置,是符合公平正义价值观念的。
一、空间权制度的法价值分析
法律的价值分析认为,法的宗旨是通过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一切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而资源的利用效率又直接体现现有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世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生产和生活的空间日益狭小,现代国家也因此越来越重视对土地的立体利用,即特定范围的空间不再是土地地表的当然附属,而是有别于土地地表的特定价值的物。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在立法上承认了空间权制度。
1.实现空间资源的有效利用
在传统民法中,并不存在空间权这一概念,因为传统民法将空间权包含在土地所有权中,从而形成了土地所有权“上穷天寰,下及地心”的绝对土地所有权。这样一来也导致了土地权利滥用,造成土地私有的独立性、排他性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激化。法律能够引导人们按最有效的方式使用资源,并在实践中优化配置,借助法律的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特点,使在实践中积累的资源优化配置的经验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从而提高社会资源使用和配置的优化程度。因此,为了实现空间资源的有效利用,必须确立空间权制度,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障,有利于实现空间资源的合理使用和优化配置,创造最佳的经济效益。
2.节约交易成本
西方财产经济理论主张“把私人在资源配置上的意见分歧所造成的损害下降到最低,将阻碍私人资源配置上达成一致协议的障碍减到最少” 。这就要求制定有效的规则,降低交易成本,这就需要通过制定法律减少交易障碍,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越明确,双方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监督控制所需的交易成本就越低。可见,设立空间权制度,以健全完善的空间权法律制度保护空间使用,明确权利人之间的义务关系,有助于减少交易障碍,节约交易成本,从而达到空间资源的最佳利用效果。
3.创造激励价值
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空间作为客观存在的自然资源,能为人们所发现、占有和利用,无疑具有使用价值;当空间作为一种资源被人们所开发利用时,因其消耗了一定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凝聚了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故具有价值。又因之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可通过一定量的比例与其他商品相交换,具有交换价值,应当作为权利客体而成为空间权。但如果失去法律的保护,无论具有多高的价值,社会成员也会因为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而丧失利用空间资源的积极性。对任何资源的利用都必须付出相应的成本。由于缺乏对权利的保护,使得负担这些成本不能得到合理的报酬,有利用空间愿望的人将因此而退却,只有通过在社会成员间划分对特定资源使用的排他性,才能激励人们积极地利用资源。只有以法律创设空间权,才能够产生对空间资源充分有效利用的激励。空间权的创设,使得权利主体得以享有对空间的利用所获得的收益,从而把个人能力收益相联系,这种联系为权利主体对空间的利用提供了激励,提高权利人对空间资源利用的积极性。
二、空间权制度的社会价值分析
罗马法以来直至近代,人类对土地的利用一般以土地地表的平面利用为主,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一般及于土地的上下。但是,19世纪工业革命以后,随着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和土地资源的日趋稀缺,以立体方式利用土地,成为世界范围土地利用的基本趋势。这就必然带来土地权利观念和土地立法模式的转变。随着这一转变的到来,土地空间法律制度在西方各国相继建立,土地立法也从“平面的土地立法”向“立体的土地立法”转变。反观我国的土地立法,目前尚无关于空间权的统一法律规范,仅存在相关的单行法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如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上海市人大通过的《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地下空间使用条例》和《上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比较专门的行政法规是建设部于1997年10月27日颁布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可见,我国当前空间利用的立法还很不完善,立法的滞后与空间大规模开发利用的现状是不适应的。城市快速发展导致交通拥挤、环境恶化,使人们更加关注空间的存在价值。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和法治化程度的提高,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调整空间法律关系,已经不能适应形式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解决由此产生的权益冲突和纠纷。为规范空间开发和利用关系,当务之急是尽快构建我国行之有效的空间利用法律体系。
1.空间权制度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生产力不发达的时候,生产规模不大,资源的利用对环境的影响并不明显,资源的经济性与其生态性并不矛盾,法律只要对资源的经济属性给予合理的规定即可,但是随着生产力的迅速提高,资源的利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越来越严重,如果仍然只注重经济利益而忽视对环境的保护,必然造成环境的破坏,打破生态平衡,危及人类的生存。因此,注重资源的经济性而忽视其生态性已经无法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空间权制度也如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承担生态保护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义务。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在于优化资源利用以及资源承载能力的有效强化,减少甚至避免由于资源的利用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作为一项重要资源的空间资源,在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下也必须达到这个要求。建立一种合理的空间资源权属关系与流转关系,明确权利归属,健全资源流转机制,必须将资源的经济性与生态性并重,注重对稀缺资源的保护和生态化利用。在物权的这种生态化趋势的影响下,空间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必将走向生态化的道路。
2.空间权制度增进国家财力,为合理引进外资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的空间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国家可以自由意志将空间使用权有偿出让或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相应的空间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当然,国家在转让空间使用权时也不能仅仅考虑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社会效益,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我国将吸引外资、鼓励三资企业的发展,作为加速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途径,那么外商在我国投资建设经营性地下商场、公路或者铁路大桥的情况就必须借助空间权制度加以规范,这样才能避免外商出于私利滥用空间,与国家利益背离,最终导致既损害了国家的信誉和形象,又挫伤了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同时,一旦外商取得某一空间的利用权,但是相邻的土地权利人或空间利用人不为其提供便利,那么外商的权利和利益也同样无法得到充分的行使和保障。为此,构建完善的空间权制度,才能促进国家才力,吸引外商投资,加速经济发展。
3.空间权制度的建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空间权制度的建立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的客观条件下,任何资源均在市场中自由流通,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配置资源,空间资源同样不例外。市场经济同时也是法制经济,只有在法律的规范下,市场才能健康发展,资源得以自由流通。作为对空间资源在市场中自由流通的保障,空间权制度的建立,就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空间作为重要的资源,只有建起合理的空间权制度,空间资源才能在市场的配置得到高效率的利用。
4.空间权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
空间权制度的建立可以界定空间权利的归属,明晰空间权与土地权利及他人空间权之间的关系,确立各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障每个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空间权是从土地权中分离出来的,空间与地表及相邻空间在物理上结为一体,密不可分,空间权利人与土地权利人、相邻空间权利人之间的关系自然很紧密,致使空间权的行使离不开土地权利人和相邻空间权利人的配合;同时,为充分利用空间,空间还可分割成不同层面而由不同的人享有。如此多的权利人在相对狭小的立体范围内同时存在,其关系之复杂可以想见,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加以调整,各权利人的权利的形式将难以想象。只有建立完善的空间权制度,通过法律来规范,调整各权利人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使各权利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得以明晰,权利的范围得以界定,义务的承担得以明了,从而减少纷争,否则空间权将无法行使,权利人的利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黑龙江司法警官学院)
一、空间权制度的法价值分析
法律的价值分析认为,法的宗旨是通过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一切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而资源的利用效率又直接体现现有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世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生产和生活的空间日益狭小,现代国家也因此越来越重视对土地的立体利用,即特定范围的空间不再是土地地表的当然附属,而是有别于土地地表的特定价值的物。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在立法上承认了空间权制度。
1.实现空间资源的有效利用
在传统民法中,并不存在空间权这一概念,因为传统民法将空间权包含在土地所有权中,从而形成了土地所有权“上穷天寰,下及地心”的绝对土地所有权。这样一来也导致了土地权利滥用,造成土地私有的独立性、排他性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激化。法律能够引导人们按最有效的方式使用资源,并在实践中优化配置,借助法律的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特点,使在实践中积累的资源优化配置的经验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从而提高社会资源使用和配置的优化程度。因此,为了实现空间资源的有效利用,必须确立空间权制度,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障,有利于实现空间资源的合理使用和优化配置,创造最佳的经济效益。
2.节约交易成本
西方财产经济理论主张“把私人在资源配置上的意见分歧所造成的损害下降到最低,将阻碍私人资源配置上达成一致协议的障碍减到最少” 。这就要求制定有效的规则,降低交易成本,这就需要通过制定法律减少交易障碍,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越明确,双方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监督控制所需的交易成本就越低。可见,设立空间权制度,以健全完善的空间权法律制度保护空间使用,明确权利人之间的义务关系,有助于减少交易障碍,节约交易成本,从而达到空间资源的最佳利用效果。
3.创造激励价值
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空间作为客观存在的自然资源,能为人们所发现、占有和利用,无疑具有使用价值;当空间作为一种资源被人们所开发利用时,因其消耗了一定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凝聚了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故具有价值。又因之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可通过一定量的比例与其他商品相交换,具有交换价值,应当作为权利客体而成为空间权。但如果失去法律的保护,无论具有多高的价值,社会成员也会因为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而丧失利用空间资源的积极性。对任何资源的利用都必须付出相应的成本。由于缺乏对权利的保护,使得负担这些成本不能得到合理的报酬,有利用空间愿望的人将因此而退却,只有通过在社会成员间划分对特定资源使用的排他性,才能激励人们积极地利用资源。只有以法律创设空间权,才能够产生对空间资源充分有效利用的激励。空间权的创设,使得权利主体得以享有对空间的利用所获得的收益,从而把个人能力收益相联系,这种联系为权利主体对空间的利用提供了激励,提高权利人对空间资源利用的积极性。
二、空间权制度的社会价值分析
罗马法以来直至近代,人类对土地的利用一般以土地地表的平面利用为主,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一般及于土地的上下。但是,19世纪工业革命以后,随着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和土地资源的日趋稀缺,以立体方式利用土地,成为世界范围土地利用的基本趋势。这就必然带来土地权利观念和土地立法模式的转变。随着这一转变的到来,土地空间法律制度在西方各国相继建立,土地立法也从“平面的土地立法”向“立体的土地立法”转变。反观我国的土地立法,目前尚无关于空间权的统一法律规范,仅存在相关的单行法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如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上海市人大通过的《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地下空间使用条例》和《上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比较专门的行政法规是建设部于1997年10月27日颁布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可见,我国当前空间利用的立法还很不完善,立法的滞后与空间大规模开发利用的现状是不适应的。城市快速发展导致交通拥挤、环境恶化,使人们更加关注空间的存在价值。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和法治化程度的提高,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调整空间法律关系,已经不能适应形式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解决由此产生的权益冲突和纠纷。为规范空间开发和利用关系,当务之急是尽快构建我国行之有效的空间利用法律体系。
1.空间权制度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生产力不发达的时候,生产规模不大,资源的利用对环境的影响并不明显,资源的经济性与其生态性并不矛盾,法律只要对资源的经济属性给予合理的规定即可,但是随着生产力的迅速提高,资源的利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越来越严重,如果仍然只注重经济利益而忽视对环境的保护,必然造成环境的破坏,打破生态平衡,危及人类的生存。因此,注重资源的经济性而忽视其生态性已经无法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空间权制度也如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承担生态保护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义务。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在于优化资源利用以及资源承载能力的有效强化,减少甚至避免由于资源的利用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作为一项重要资源的空间资源,在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下也必须达到这个要求。建立一种合理的空间资源权属关系与流转关系,明确权利归属,健全资源流转机制,必须将资源的经济性与生态性并重,注重对稀缺资源的保护和生态化利用。在物权的这种生态化趋势的影响下,空间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必将走向生态化的道路。
2.空间权制度增进国家财力,为合理引进外资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的空间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国家可以自由意志将空间使用权有偿出让或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相应的空间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当然,国家在转让空间使用权时也不能仅仅考虑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社会效益,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我国将吸引外资、鼓励三资企业的发展,作为加速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途径,那么外商在我国投资建设经营性地下商场、公路或者铁路大桥的情况就必须借助空间权制度加以规范,这样才能避免外商出于私利滥用空间,与国家利益背离,最终导致既损害了国家的信誉和形象,又挫伤了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同时,一旦外商取得某一空间的利用权,但是相邻的土地权利人或空间利用人不为其提供便利,那么外商的权利和利益也同样无法得到充分的行使和保障。为此,构建完善的空间权制度,才能促进国家才力,吸引外商投资,加速经济发展。
3.空间权制度的建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空间权制度的建立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的客观条件下,任何资源均在市场中自由流通,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配置资源,空间资源同样不例外。市场经济同时也是法制经济,只有在法律的规范下,市场才能健康发展,资源得以自由流通。作为对空间资源在市场中自由流通的保障,空间权制度的建立,就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空间作为重要的资源,只有建起合理的空间权制度,空间资源才能在市场的配置得到高效率的利用。
4.空间权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
空间权制度的建立可以界定空间权利的归属,明晰空间权与土地权利及他人空间权之间的关系,确立各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障每个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空间权是从土地权中分离出来的,空间与地表及相邻空间在物理上结为一体,密不可分,空间权利人与土地权利人、相邻空间权利人之间的关系自然很紧密,致使空间权的行使离不开土地权利人和相邻空间权利人的配合;同时,为充分利用空间,空间还可分割成不同层面而由不同的人享有。如此多的权利人在相对狭小的立体范围内同时存在,其关系之复杂可以想见,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加以调整,各权利人的权利的形式将难以想象。只有建立完善的空间权制度,通过法律来规范,调整各权利人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使各权利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得以明晰,权利的范围得以界定,义务的承担得以明了,从而减少纷争,否则空间权将无法行使,权利人的利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黑龙江司法警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