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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市、县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不断深入,许多理论工作者和党务工作者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研究成果在数量和质量、深度和广度上都大有提高。本文综合了党代会常任制研究新成果的主要观点,以期推动这一研究的深入开展。
[关键词]党代会常任制;新成果;综述
[中图分类号]D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7)10-0026-02
一、关于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新内涵
从各试点单位的经验总结和学术界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党代会常任制的内涵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即全体党员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代表,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履行其党内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责;二是党代表常任制,即党代表与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同时存在并任期相同。
张书林不赞同党代会年会制加上党代表常任制就是党代会常任制这种简单的定义。他认为,党代会常任制的科学内涵是关于党代会本身如何“常任”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是在一届党代会的任期内,以常任的党代表为组织细胞,以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为组织形式,以设立党代会的常设组织机构作为组织载体,将制度化的运作机制贯穿于一届党代会任期始终,保证党代会成为党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关的制度模式。根据这个定义,党代会常任制的内涵应该包括四个层面:一是实行党代表常任制,二是实行党代会年会制,三是设立党代会的常设机构,四是保证党的代表大会成为党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关。[1]
二、关于实行党代会常任制重要性的新认识
学术界普遍认为,党代会常任制是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的基本原则之一。推行党代会常任制,有利于充分发挥党的代表大会和党代表的作用,解决长期以来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弊端;有利于提高党内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有利于加强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随着党代会常任制研究的深入,关于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认识也不断深化,主要表现在突出强调党代会常任制对于推动民主政治发展所起的作用方面。李春峰认为,党代会常任制,提升了党的决策能力,为党内民主政策供给功能的实现提供了保障;加强了监督功能,为党内民主的发展提供了科学的权力监督保障;平衡了党内权力结构,为发展党内民主提供了权力构架的平衡点;从制度上保证了党员代表的民主权利,为党内民主发展提供了基础起点;有效地发挥了党的整合功能,为党内民主发展提供了动力支持。因此,党代会常任制是党内民主新的发展点。[2]张书林进一步提出,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本质和核心是发展人民民主,从逻辑上来分析,人民民主发展的突破口是发展党内民主,党内民主发展的突破口是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突破口是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由此可推出,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最终突破口是实行党代会常任制。[3]
三、关于党代会常任制的新模式
党代会常任制试点中除了比较早的椒江模式和雅安模式外,又产生了宜都模式、罗田模式以及由学者提出的三权分立模式。
1.宜都模式。宜都市是湖北省党代会常任制的一个试点。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党代表由党员直选产生,任期5年;市委委员由党代表推选产生;每年召开一次党代会,就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审议等;代表每年对市委、市纪委委员进行评议;党代表有权向市委提交议案,如果对议案办理情况不满意,党代表有权提出质询。宜都模式的最大亮点是对部分党委委员进行公推公选制。
2.罗田模式。罗田县是湖北省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之一。其主要做法包括:党代表直选制;党代会年会制;党代表常任制;委员制,即取消常委会,由党代会直选全委会,作为党代会的常设机构;县委委员交叉任职,五个正副县委书记中有三人分别担任县长、人大常委会主任和政协主席;重大事项表决制;评议制,即委员考评主要由党代表在年会上评议打分,“不满意”票占1/3的委员要引咎辞职。罗田模式对党内分权制衡进行了尝试性的探索。
3.三权分立模式。李永忠提出,建立常任制条件下党代会的常务委员会,让常设的党代会的常务委员会在现有的党内权力架构内直接与党的全委会对接,成为党的权力机关;党的常委会成为党的执行机关并更名为执委会或书记处;党的纪委会成为党的监督机关,纪委委员不能在党委中任职;执委会与纪委会共同向党的全委会报告工作。[4]三权分立模式提出了党内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相互协调的党内权力运行的新机制。
四、关于解决党代会常任制运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新思路
(一)关于常任制下的党代表问题
不少学者一致认为,党代表是常任制条件下党的代表大会的主体和组织细胞,研究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必须从研究常任党代表开始。现在学术界比较关注的党代表焦点问题是常任制党代表的产生和结构问题。
1.常任制党代表的产生问题。一般认为,在目前的直选、直选+确认、确认三种代表产生模式中,党代表直选是常任制党代表产生的发展方向。李永忠在考察了四川雅安试点后认为,在党代表选举中,没有“自愿报名”,普通党员的被选举权就无从体现;没有被选举人的“竞争承诺”,党员的选举权就会因为没有比较而无从落实。这两个环节的实施,有利于党代表和党代会获得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5]史济锡在总结台州市试行党代会常任制的经验后认为,试行代表直选,有利于增强党代表产生的合法性基础。[6]
2.常任制党代表的结构问题。大多数学者和党务工作者指出,各级党代表中领导干部所占70%的比例偏高,这样的比例结构,实际上很容易使“党员代表大会”变成党员干部工作会议,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党内不同声音在党代会的表达,也会使党代会的决议不能体现大多数党员的意志。胡序杭认为,党代表名额的分配要能平衡体现不同界别、不同地区党员占全体党员比例,当前尤其要注意适当提高农民党代表的比例。[7]谢衍良认为,必须把各种非公有经济组织也考虑进去,并且这类代表的人数要与经济比重在社会中的影响力相适应。郑永新认为,要特别划出企业、科技、妇女、外来党员、老干部等界别进行专项推荐。[8]至于领导干部在党代表中所占多少比例比较合适,理论界还存在争议。
(二)关于是否建立党代会常任制的常设机构问题
是否应当设立常务机构,既是试点地区在实践中感到困惑的一个难点,也是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理论研究中的一个关键点。对于这个问题,学术界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无需建立常设机关,可以一年召开一次党的代表大会;二是建立“党代表联络办公室”等机构作为常设机关,挂靠在党委组织部;三是建立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独立的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很多学者认为,在组织部下设一个职能部门,不具备相应的权威,影响了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整体功能的发挥,而选举产生党的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是使常任制的党的代表大会正常运行和经常发挥作用的基础,也是解决党的“最高领导机关”长期虚置、功能和作用不能正常发挥的制度保障。
(三)关于常任制下党代会与全委会、常委会的关系问题
如何正确处理好党代会常任制下党代会与全委会、常委会的关系,是一个急需突破的理论与现实问题,直接关系到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广度和深度。对此,学术界有比较成型的三种解决方案:
一是合理划分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职权说。这是大多数学者提出的方案。胡序杭认为,党代会主要负责审议并决策年度工作的大政方针和主要目标任务;全委会负责审议并决策涉及面广、重要的单项工作;常委会负责日常工作的研究决策。[9]四川省社会科学院课题组则认为,党代会重在就一些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如制定、修改党章,制定选举策略等;常委会重在执行党代会决议;全委会重在联系基层与同级常委会和人代会,将基层的意见转达到决策层。[10]
二是取消常委说。王光华作出如下设计,取消常委制,把党的领导机构由三个层次变为党代会和党委会两个层次,党代会是最高领导机关,拥有最高决策权和监督权,决定重大问题和事项;党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真正成为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同级党代会的执行机构;减少党委会人数,并且不设候补委员;明确议事和决策范围,改进领导方式和方法。[11]
三是党代会和党委会对接说。李永忠认为,在现有的党内权力架构内,让党代会常任制直接与党的全委会对接,成为党的权力机关;党的常委会成为党的执行机关并更名为执委会或书记处。[12]
(四)关于常任制下党代会与党委、纪委的关系问题
对于常任制下党代会与党委、纪委三者之间的关系,大多数学者主要是围绕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分立而进行设计架构的。彭建军、毛政相认为,可以建构以党代会、党委会、纪委会为三个支点的党内权力运行体制;确立党代会在同级党组织中的最高权力机关地位,明确党的执行机关是党的各级委员会,监督机关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和纪委拥有相同的地位,党委必须执行同级纪委的决议,纪委与党委会如有不同意见,提交纪委与党委联席会议解决,解决不了,提交党代会解决。[13]颜杰峰认为,设立党的代表大会常设委员会,作为党的权力机关,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日常决策权;党的委员会恢复历史上的执行委员会称谓,作为党的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保留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党的纪律监督机关,三种机关人员原则上不应交叉任职。[14]
五、关于党代会常任制研究的新视角
有些学者尝试从不同的角度研究党代会常任制问题,有助于更加全面地认识党代会常任制,推动党代会常任制的进一步深入研究。
张书林运用社会生态学的理论观点,把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生态系统(包括生命系统和环境系统),分析了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缺陷以及环境系统的变化对其结构功能提出的新要求,[15]闫东则以政党结构功能的理论视角,深入剖析了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16]
参考文献:
[1]张书林.党代会常任制研究:价值、路径与争论[J].理论与现代化,2006,(5).
[2]李春峰.党代会常任制:党内民主新的发展点[J].中共宁夏区委党校学报,2006,(4).
[3]张书林.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突破口是实行党代会常任制[J].理论建设,2006,(2).
[4][5][12]李永忠.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相协调——关于党代会常任制走向的预测[J].明鉴,2003,(12)..
[6]史济锡.执政能力建设的制度探索——台州市试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实践与思考[J].理论前沿,2005,(5).
[7][9]胡序杭.党代会常任制若干问题思考[J].求索,2004,(5).
[8]谢衍良.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理论的发展轨迹探析:政党结构功能的视角[J].江苏社会科学,2005,(5).
[10]四川省社会科学院课题组.党代会“常任制”试点调研的思考——以四川省为例[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1).
[11]王光华.四川试行党代会常任制的探索[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4,(3)..
[13]彭建军、毛政相.常任制:确保党代会权力机关地位的制度保障[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3).
[14]]颜杰峰.关于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思考[J].中州学刊,2006,(6).
[15]张书林.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生态分析[J].大连干部学刊,2006,(5).
[16]闫东.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理论的发展轨迹探析:政党结构功能的视角[J].江苏社会科学,2005,(5).
责任编辑 荀福文
[关键词]党代会常任制;新成果;综述
[中图分类号]D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7)10-0026-02
一、关于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新内涵
从各试点单位的经验总结和学术界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党代会常任制的内涵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即全体党员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代表,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履行其党内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责;二是党代表常任制,即党代表与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同时存在并任期相同。
张书林不赞同党代会年会制加上党代表常任制就是党代会常任制这种简单的定义。他认为,党代会常任制的科学内涵是关于党代会本身如何“常任”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是在一届党代会的任期内,以常任的党代表为组织细胞,以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为组织形式,以设立党代会的常设组织机构作为组织载体,将制度化的运作机制贯穿于一届党代会任期始终,保证党代会成为党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关的制度模式。根据这个定义,党代会常任制的内涵应该包括四个层面:一是实行党代表常任制,二是实行党代会年会制,三是设立党代会的常设机构,四是保证党的代表大会成为党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关。[1]
二、关于实行党代会常任制重要性的新认识
学术界普遍认为,党代会常任制是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的基本原则之一。推行党代会常任制,有利于充分发挥党的代表大会和党代表的作用,解决长期以来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弊端;有利于提高党内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有利于加强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随着党代会常任制研究的深入,关于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认识也不断深化,主要表现在突出强调党代会常任制对于推动民主政治发展所起的作用方面。李春峰认为,党代会常任制,提升了党的决策能力,为党内民主政策供给功能的实现提供了保障;加强了监督功能,为党内民主的发展提供了科学的权力监督保障;平衡了党内权力结构,为发展党内民主提供了权力构架的平衡点;从制度上保证了党员代表的民主权利,为党内民主发展提供了基础起点;有效地发挥了党的整合功能,为党内民主发展提供了动力支持。因此,党代会常任制是党内民主新的发展点。[2]张书林进一步提出,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本质和核心是发展人民民主,从逻辑上来分析,人民民主发展的突破口是发展党内民主,党内民主发展的突破口是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突破口是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由此可推出,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最终突破口是实行党代会常任制。[3]
三、关于党代会常任制的新模式
党代会常任制试点中除了比较早的椒江模式和雅安模式外,又产生了宜都模式、罗田模式以及由学者提出的三权分立模式。
1.宜都模式。宜都市是湖北省党代会常任制的一个试点。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党代表由党员直选产生,任期5年;市委委员由党代表推选产生;每年召开一次党代会,就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审议等;代表每年对市委、市纪委委员进行评议;党代表有权向市委提交议案,如果对议案办理情况不满意,党代表有权提出质询。宜都模式的最大亮点是对部分党委委员进行公推公选制。
2.罗田模式。罗田县是湖北省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之一。其主要做法包括:党代表直选制;党代会年会制;党代表常任制;委员制,即取消常委会,由党代会直选全委会,作为党代会的常设机构;县委委员交叉任职,五个正副县委书记中有三人分别担任县长、人大常委会主任和政协主席;重大事项表决制;评议制,即委员考评主要由党代表在年会上评议打分,“不满意”票占1/3的委员要引咎辞职。罗田模式对党内分权制衡进行了尝试性的探索。
3.三权分立模式。李永忠提出,建立常任制条件下党代会的常务委员会,让常设的党代会的常务委员会在现有的党内权力架构内直接与党的全委会对接,成为党的权力机关;党的常委会成为党的执行机关并更名为执委会或书记处;党的纪委会成为党的监督机关,纪委委员不能在党委中任职;执委会与纪委会共同向党的全委会报告工作。[4]三权分立模式提出了党内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相互协调的党内权力运行的新机制。
四、关于解决党代会常任制运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新思路
(一)关于常任制下的党代表问题
不少学者一致认为,党代表是常任制条件下党的代表大会的主体和组织细胞,研究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必须从研究常任党代表开始。现在学术界比较关注的党代表焦点问题是常任制党代表的产生和结构问题。
1.常任制党代表的产生问题。一般认为,在目前的直选、直选+确认、确认三种代表产生模式中,党代表直选是常任制党代表产生的发展方向。李永忠在考察了四川雅安试点后认为,在党代表选举中,没有“自愿报名”,普通党员的被选举权就无从体现;没有被选举人的“竞争承诺”,党员的选举权就会因为没有比较而无从落实。这两个环节的实施,有利于党代表和党代会获得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5]史济锡在总结台州市试行党代会常任制的经验后认为,试行代表直选,有利于增强党代表产生的合法性基础。[6]
2.常任制党代表的结构问题。大多数学者和党务工作者指出,各级党代表中领导干部所占70%的比例偏高,这样的比例结构,实际上很容易使“党员代表大会”变成党员干部工作会议,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党内不同声音在党代会的表达,也会使党代会的决议不能体现大多数党员的意志。胡序杭认为,党代表名额的分配要能平衡体现不同界别、不同地区党员占全体党员比例,当前尤其要注意适当提高农民党代表的比例。[7]谢衍良认为,必须把各种非公有经济组织也考虑进去,并且这类代表的人数要与经济比重在社会中的影响力相适应。郑永新认为,要特别划出企业、科技、妇女、外来党员、老干部等界别进行专项推荐。[8]至于领导干部在党代表中所占多少比例比较合适,理论界还存在争议。
(二)关于是否建立党代会常任制的常设机构问题
是否应当设立常务机构,既是试点地区在实践中感到困惑的一个难点,也是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理论研究中的一个关键点。对于这个问题,学术界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无需建立常设机关,可以一年召开一次党的代表大会;二是建立“党代表联络办公室”等机构作为常设机关,挂靠在党委组织部;三是建立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独立的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很多学者认为,在组织部下设一个职能部门,不具备相应的权威,影响了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整体功能的发挥,而选举产生党的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是使常任制的党的代表大会正常运行和经常发挥作用的基础,也是解决党的“最高领导机关”长期虚置、功能和作用不能正常发挥的制度保障。
(三)关于常任制下党代会与全委会、常委会的关系问题
如何正确处理好党代会常任制下党代会与全委会、常委会的关系,是一个急需突破的理论与现实问题,直接关系到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广度和深度。对此,学术界有比较成型的三种解决方案:
一是合理划分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职权说。这是大多数学者提出的方案。胡序杭认为,党代会主要负责审议并决策年度工作的大政方针和主要目标任务;全委会负责审议并决策涉及面广、重要的单项工作;常委会负责日常工作的研究决策。[9]四川省社会科学院课题组则认为,党代会重在就一些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如制定、修改党章,制定选举策略等;常委会重在执行党代会决议;全委会重在联系基层与同级常委会和人代会,将基层的意见转达到决策层。[10]
二是取消常委说。王光华作出如下设计,取消常委制,把党的领导机构由三个层次变为党代会和党委会两个层次,党代会是最高领导机关,拥有最高决策权和监督权,决定重大问题和事项;党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真正成为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同级党代会的执行机构;减少党委会人数,并且不设候补委员;明确议事和决策范围,改进领导方式和方法。[11]
三是党代会和党委会对接说。李永忠认为,在现有的党内权力架构内,让党代会常任制直接与党的全委会对接,成为党的权力机关;党的常委会成为党的执行机关并更名为执委会或书记处。[12]
(四)关于常任制下党代会与党委、纪委的关系问题
对于常任制下党代会与党委、纪委三者之间的关系,大多数学者主要是围绕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分立而进行设计架构的。彭建军、毛政相认为,可以建构以党代会、党委会、纪委会为三个支点的党内权力运行体制;确立党代会在同级党组织中的最高权力机关地位,明确党的执行机关是党的各级委员会,监督机关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和纪委拥有相同的地位,党委必须执行同级纪委的决议,纪委与党委会如有不同意见,提交纪委与党委联席会议解决,解决不了,提交党代会解决。[13]颜杰峰认为,设立党的代表大会常设委员会,作为党的权力机关,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日常决策权;党的委员会恢复历史上的执行委员会称谓,作为党的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保留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党的纪律监督机关,三种机关人员原则上不应交叉任职。[14]
五、关于党代会常任制研究的新视角
有些学者尝试从不同的角度研究党代会常任制问题,有助于更加全面地认识党代会常任制,推动党代会常任制的进一步深入研究。
张书林运用社会生态学的理论观点,把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生态系统(包括生命系统和环境系统),分析了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缺陷以及环境系统的变化对其结构功能提出的新要求,[15]闫东则以政党结构功能的理论视角,深入剖析了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16]
参考文献:
[1]张书林.党代会常任制研究:价值、路径与争论[J].理论与现代化,2006,(5).
[2]李春峰.党代会常任制:党内民主新的发展点[J].中共宁夏区委党校学报,2006,(4).
[3]张书林.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突破口是实行党代会常任制[J].理论建设,2006,(2).
[4][5][12]李永忠.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相协调——关于党代会常任制走向的预测[J].明鉴,2003,(12)..
[6]史济锡.执政能力建设的制度探索——台州市试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实践与思考[J].理论前沿,2005,(5).
[7][9]胡序杭.党代会常任制若干问题思考[J].求索,2004,(5).
[8]谢衍良.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理论的发展轨迹探析:政党结构功能的视角[J].江苏社会科学,2005,(5).
[10]四川省社会科学院课题组.党代会“常任制”试点调研的思考——以四川省为例[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1).
[11]王光华.四川试行党代会常任制的探索[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4,(3)..
[13]彭建军、毛政相.常任制:确保党代会权力机关地位的制度保障[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3).
[14]]颜杰峰.关于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思考[J].中州学刊,2006,(6).
[15]张书林.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生态分析[J].大连干部学刊,2006,(5).
[16]闫东.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理论的发展轨迹探析:政党结构功能的视角[J].江苏社会科学,2005,(5).
责任编辑 荀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