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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根据政府资助是否授予接受者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区分"一般基础设施"和"特定使用者基础设施",并分别在使用者、所有者/管理者及其股东层面,创设出判断"一般基础设施"的公开使用原则、国家职责原则、公开招投标原则、私人投资者原则和低利润原则。此外,基于协调保护竞争与其他社会目标之间的冲突以及克服市场失灵的现实需要,欧盟委员会又设置了豁免"特定使用者基础设施"的若干例外。中国可借鉴上述原则识别"一般基础设施",并豁免政府向兼具经济不可行性、公共利益性和比例性的"特定使用者基础设施"提供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