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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包括了维护身体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完整性和有限制自由支配身体的排他性权利.对于胎儿已成人形的身体,应由其出生后获得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来追溯行使身体权;对于尸体则认为是身体权客体的延续利益,不应再享有身体权.对于侵害身体权的赔偿应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财产损害赔偿为辅,以达到维护民事主体人格尊严,保障其人格利益的终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