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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被称为“慈善之邦”,是慈善事业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政府的慈善角色主要是慈善机构的合作者和监督者,税收法律制度的制定者,公民慈善活动的鼓励者,这种角色定位及相应举措,极大促进了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而官办色彩浓厚的中国,政府的直接主导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通过对中美政府的慈善角色分析,借鉴美国政府在慈善事业中有益的做法,推进我国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慈善事业的基础作用被形象地称为“第三次分配”,它通过弥补政府再分配能力的不足,以达到和政府一起弥补市场分配不足之目的。美国慈善事业已经十分发达,积累了许多经验,客观认识中美慈善事业的差距,对当代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一、中美慈善现状比较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逐步进入了社会转型期。中国经济改革为经济高速增长提供了有效的经济制度的前提,同时也意味着激励机制的改变和分配制度的变化,其结果是居民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演变和收入差距的变化。这不仅威胁到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直接影响了经济的增长,更与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目的相背离。被称为“第三次分配”的慈善事业成为了缓解社会矛盾的减震器,有利于缓解不同社会阶层的对立情绪,弥合社会裂缝,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汶川地震以来,西南旱灾、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灾害等大灾不断的情况下,无论是大众还是政府,都不约而同地产生了对“慈善”的需求,这就引发了人们对当前中国慈善事业的思考。笔者就中美慈善事业现状进行比较来对当前中国慈善事业做出分析。
(一)年度慈善捐赠额数据调查
统计表明,慈善捐款占GDP的比例,西方国家一般在3%—5%之间,美国高达9%,而在中国这个数字则低于0.5%。每个美国人要将年收入的1.8%进行捐赠,每个美国家庭贡献志愿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占家庭总收入的2.36%。[1]王振耀在《中国社会科学报》指出:“2009年中国慈善捐赠已经达到509亿元,占当年GDP的 0.17%,占中国财政收入不到5%。比较一下,美国2008年的捐款3000亿美元,占当年GDP的2%左右,占美国财政收入的10%。要达到美国的水平,中国年度捐赠额应该是6000亿元。”由此可见,中国的慈善捐赠额与美国相比相差甚远。
(二)慈善组织及工作人员数量调查
截至2008年,美国注册的大大小小慈善组织和基金会数量达到120万家,而相比之下,民政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显示,截至2010年底,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44万个,基金会2200个,许多社会组织将慈善作为服务宗旨。虽然数量上也在不断增加,但相比之下中国慈善组织的数量还很不够。2009年,中国慈善组织的从业人员不到两万,而美国慈善组织的从业人员则超过900万,13岁以上人口中的50%每周平均志愿服务4个小时[2];75%的美国人为慈善事业捐款,每个家庭年均约1000多美元。按志愿者占总人口比例和慈善捐赠的规模来看,美国无疑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慈善国度。
二、中美政府的慈善角色比较分析
除了经济发展因素以外,中美慈善事业巨大的差距根源于两国巨大的文化差异,并且由此导致的政府公共政策和慈善角色的差异。通过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定位、慈善活动的机制、税收法律政策、监督管理制度等,在各个角度对中美政府慈善角色定位进行分析。
(一)美国政府引导的民间慈善
1、美国政府与慈善组织之间处于平等合作关系。美国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公民社会发展成熟,民众参与积极性高,非营利组织独立于政府之外。在美国,慈善组织凸显其民间性、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在发展中遵循了自主规划、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主经营的模式。[1]在美国,慈善组织的注册可以有多样化选择。慈善组织必须先向其所在州正式提出结社要求,从美国税收当局获得慈善团体的身份,运营执照不需要政府部门批准。[2]美国政府与慈善组织之间不是控制和隶属关系,而是平等、合作与共赢的关系。美国没有专门管理慈善组织的部门,但是管理的主体是税务部门和法律部门,较多运用了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
2、美国政府对慈善组织有完善的扶持监督体系。在《美国慈善法指南》的作者阿德勒女士看来,“美国慈善部门以其活力、多样性、经济实力和成长速度而格外引人注目。一个影响慈善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是,美国有一个对慈善部门发展有利的法律环境。”美国拥有比较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从立法、政府管理、公共服务、社会监督到内部运作都比较成熟。美国社会对慈善的监督体制是全方位的,包括政府监督、公众监督、媒体监督、第三方机构监督、行业监督和自我监督。[3]慈善组织要具备免税资格,必须向国税局提出申请。该组织必须非常详尽地描述所从事的活动,并报告每一笔款项的来源和支出,这个过程被认为有助于慈善组织全面反思其定位和规划。
3、美国政府通过税收法律政策鼓励社会慈善。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慈善事业是以社会成员的自愿捐赠为经济基础的,要想让公众将财物从口袋中掏出来投向社会慈善事业,光靠道德的说教和宗教的劝导,显然是不够的。美国政府的税收政策对慈善组织和向慈善组织捐助的机构与个人都不同程度地给予了优惠待遇。以其税前扣除的政策来说,机构捐赠可以获得15%的税前抵扣;如果是个人捐赠的话,现金部分捐赠给公众募款机构,可以有50%的税前扣除;如果捐赠给基金会,有20%的税前扣除;如果是捐赠证券,有30%的税前扣除;如果是个人遗产的全部捐赠,100%税前扣除。这样一套税收优惠政策条款,引导资源向公益领域流动。
(二)中国政府主导的官办慈善
中国传统的治国思想中,统治者的仁政与民间慈善存在着排斥性。按照传统的政治观念,政府应是社会福利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提供者,“大政府,小社会”的政府主导型慈善思想缺乏自主的公民意识的支撑。
1、浓厚的官办慈善色彩导致公民慈善自由度低。从慈善事业的实施主体上看,中国作为官本位的社会体制,慈善事业也多是政府官办,慈善被融入到统治阶级缓和阶级矛盾、维护政治稳定的治理手段之中。政府的干预会影响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的捐赠热情,捐赠者本身是出于自愿参与到慈善活动当中,一旦政府介入,会使捐赠者觉得自己是迫于政府压力而不是出于自身意愿而进行的捐赠;政府的干预会改变慈善事业的性质,背离捐献者的意愿。
2、过多的政府干预不利于慈善组织自身的发展。慈善组织作为第三部门是独立发展的、非政府、非企业的民间组织,现有的慈善组织主要为政府主导模式,显示出官民二重性,缺乏独立性。社科院研究员杨团说,“目前我国慈善组织仍带有某些自由发展或过分依附政府的倾向,慈善资源的动员力量非常弱小,受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直接干预较多,甚至有些慈善组织形同虚设或成为‘二政府’。”在政府的严格控制下,慈善事业的发展偏离专业化,趋向于行政化,与慈善组织的志愿主义及互助精神等理念相违背。
3、缺乏监督的行政化慈善机构缺乏公信力。官办慈善组织拥有登记机关和业务机关“双重身份”,政府未能很好地实施其监督职能,而是以行政方式直接参与慈善组织的经营管理,这就是所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2011年“郭美美事件”中公众关注的重点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善款被如何使用,是否存在贪污腐败的问题。在“尚德诈捐”与“中非希望工程”丑闻当中公众质疑的是慈善组织收取额度不等的管理费而不进行监管的行为,似乎开具发票与收取管理费成为一种商业盈利模式。[4]官办慈善组织的高度的行政化特征无法培育公众的自觉自愿的慈善意识,公信力难以自觉形成。
4、缺乏健全和完善的政策法规导致慈善事业无法可依。现阶段中国慈善事业的政策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但是,中国对慈善组织的法律规制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指导性法律,对于近年来慈善事业中出现的新动向、新情况、新问题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慈善组织的认定、注册、管理和监督,以及公益产权的保护、增值和转让,处于法律和制度空白阶段。
三、重新定位政府角色,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中美两国之间慈善事业的差距是有诸多因素造成的,有深层次的文化原因(文化差异深刻地影响着公民的慈善意识行为以及政府的决策行为),也有客观条件下的物质基础的差距等原因。文化差异是现实的存在,政府所能做的更重要的是完善法制、体制与机制。通过对中美政府慈善角色的比较分析,要想促进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重新定位政府角色是非常必要的。现代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政府角色不应该是主导者、组织者和干预者,而应重新定位为慈善事业的服务管理者、慈善组织的合作者与监督者、税收法律政策的制定者和慈善理念的倡导者。
(一)慈善组织的合作者与监督者
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首要问题就是,明确政府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职能定位,构建政府与慈善机构平等合作的互动关系。政府是第一部门,企业是第二部门,非营利的社会组织是第三部门,共同支撑社会发展,缺一不可。改变政府在慈善事业中行政主导角色,就要取消政府与慈善组织的行政委托关系,明确慈善组织的法人地位以及慈善组织在公共产品中的提供者身份。政府的角色应当从直接干预转变为间接服务管理,应该在发展规划、制定慈善政策法规、建立有效的统计渠道、加强监督服务等方面加大力度。
利益驱动既能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又为慈善事业带来了不良影响,这就要求政府既要建立可行的激励机制以吸引捐赠,又要有完备的约束机制来规范慈善事业的运作。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约束主要体现在对慈善组织的界定及对其财务活动的监督上。明确政府监管主体,完善媒体监管与公众监管,建立第三方监管和自我监管,形成全面监督体系。慈善组织每年向政府提交的年报必须如实反映该机构所有财务活动的细节,如发现有造假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惩。
(二)税收法律政策的制定者
根据国外的经验,税收制度是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慈善活动、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杠杆。完善法制和道德环境,是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从美国慈善事业的经验来看,应尽快建立慈善组织资质评估和信用资格认证制度,加大社会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慈善行为,并在慈善活动参与者的互动过程中逐渐地约定俗成。要加强诚信等方面的道德建设,完善慈善组织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培育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度,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进而增强慈善事业对公众的吸引力。
中共中央、国务院将慈善事业发展纳入“十二五”时期的总体部署,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的要求,“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慈善事业,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积极培育公益慈善组织,落实并完善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发展慈善事业指明了方向,注入了强大动力。我国关于慈善事业的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原则,破除经济性壁垒,促进不同发展水平的慈善组织有序、合理、自由的竞争。
(三)慈善理念的宣传倡导者
善事业的发展需要一种社会氛围,需要公民慈善意识和社会慈善价值观的支撑。如果没有这种慈善意识的觉醒和慈善氛围的形成,慈善事业不可能得以充分的发展。社会慈善意识的觉醒与公民意识、公民社会、民主意识紧密相连,是与政府的态度和行为是分不开的。民政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指出,要“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传统慈善文化,吸收国际先进的慈善理念和管理方式,不断丰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统一,与人道主义精神、现代财富观、社会责任感等相融合的现代慈善文化。” 一方面,政府要努力宣传中国传统的慈善文化精髓,强调人际间互助和友爱,强调扶贫济困、互助互爱,努力营造相应的舆论与社会氛围;另一方面,通过吸收借鉴西方国家先进慈善理念,积极培养国民现代慈善意识,通过具体的活动开展,宣传人们通过帮助别人获取人生价值,强调慈善体现博爱、平等、共享等核心价值体系。
慈善是一个关涉到哲学、经济、伦理、法律、宗教、社会心理、管理学科的大议题,是人类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和文明的一种研究。理论研究是发展慈善事业的先导,理论研究水平层次直接影响慈善事业的发展,因此,政府应设定专项的慈善研究基金,鼓励更多学者和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研究,从而对慈善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寻求理论上的探索和和运行制度上创新。■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2、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转型期慈善文化与社会救助[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
3、钟明华,李萍等.马克思主义人学视域中的现代人生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4、阎明复.美国慈善事业一瞥[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1.
5、杨方方.慈善文化与中美慈善事业之比较[J].山东社会科学,2009(1).
6、高鉴国.美国慈善捐赠的外部监督机制对中国的启示[J].探索与争鸣,2010.
慈善事业的基础作用被形象地称为“第三次分配”,它通过弥补政府再分配能力的不足,以达到和政府一起弥补市场分配不足之目的。美国慈善事业已经十分发达,积累了许多经验,客观认识中美慈善事业的差距,对当代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一、中美慈善现状比较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逐步进入了社会转型期。中国经济改革为经济高速增长提供了有效的经济制度的前提,同时也意味着激励机制的改变和分配制度的变化,其结果是居民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演变和收入差距的变化。这不仅威胁到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直接影响了经济的增长,更与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目的相背离。被称为“第三次分配”的慈善事业成为了缓解社会矛盾的减震器,有利于缓解不同社会阶层的对立情绪,弥合社会裂缝,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汶川地震以来,西南旱灾、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灾害等大灾不断的情况下,无论是大众还是政府,都不约而同地产生了对“慈善”的需求,这就引发了人们对当前中国慈善事业的思考。笔者就中美慈善事业现状进行比较来对当前中国慈善事业做出分析。
(一)年度慈善捐赠额数据调查
统计表明,慈善捐款占GDP的比例,西方国家一般在3%—5%之间,美国高达9%,而在中国这个数字则低于0.5%。每个美国人要将年收入的1.8%进行捐赠,每个美国家庭贡献志愿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占家庭总收入的2.36%。[1]王振耀在《中国社会科学报》指出:“2009年中国慈善捐赠已经达到509亿元,占当年GDP的 0.17%,占中国财政收入不到5%。比较一下,美国2008年的捐款3000亿美元,占当年GDP的2%左右,占美国财政收入的10%。要达到美国的水平,中国年度捐赠额应该是6000亿元。”由此可见,中国的慈善捐赠额与美国相比相差甚远。
(二)慈善组织及工作人员数量调查
截至2008年,美国注册的大大小小慈善组织和基金会数量达到120万家,而相比之下,民政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显示,截至2010年底,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44万个,基金会2200个,许多社会组织将慈善作为服务宗旨。虽然数量上也在不断增加,但相比之下中国慈善组织的数量还很不够。2009年,中国慈善组织的从业人员不到两万,而美国慈善组织的从业人员则超过900万,13岁以上人口中的50%每周平均志愿服务4个小时[2];75%的美国人为慈善事业捐款,每个家庭年均约1000多美元。按志愿者占总人口比例和慈善捐赠的规模来看,美国无疑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慈善国度。
二、中美政府的慈善角色比较分析
除了经济发展因素以外,中美慈善事业巨大的差距根源于两国巨大的文化差异,并且由此导致的政府公共政策和慈善角色的差异。通过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定位、慈善活动的机制、税收法律政策、监督管理制度等,在各个角度对中美政府慈善角色定位进行分析。
(一)美国政府引导的民间慈善
1、美国政府与慈善组织之间处于平等合作关系。美国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公民社会发展成熟,民众参与积极性高,非营利组织独立于政府之外。在美国,慈善组织凸显其民间性、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在发展中遵循了自主规划、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主经营的模式。[1]在美国,慈善组织的注册可以有多样化选择。慈善组织必须先向其所在州正式提出结社要求,从美国税收当局获得慈善团体的身份,运营执照不需要政府部门批准。[2]美国政府与慈善组织之间不是控制和隶属关系,而是平等、合作与共赢的关系。美国没有专门管理慈善组织的部门,但是管理的主体是税务部门和法律部门,较多运用了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
2、美国政府对慈善组织有完善的扶持监督体系。在《美国慈善法指南》的作者阿德勒女士看来,“美国慈善部门以其活力、多样性、经济实力和成长速度而格外引人注目。一个影响慈善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是,美国有一个对慈善部门发展有利的法律环境。”美国拥有比较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从立法、政府管理、公共服务、社会监督到内部运作都比较成熟。美国社会对慈善的监督体制是全方位的,包括政府监督、公众监督、媒体监督、第三方机构监督、行业监督和自我监督。[3]慈善组织要具备免税资格,必须向国税局提出申请。该组织必须非常详尽地描述所从事的活动,并报告每一笔款项的来源和支出,这个过程被认为有助于慈善组织全面反思其定位和规划。
3、美国政府通过税收法律政策鼓励社会慈善。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慈善事业是以社会成员的自愿捐赠为经济基础的,要想让公众将财物从口袋中掏出来投向社会慈善事业,光靠道德的说教和宗教的劝导,显然是不够的。美国政府的税收政策对慈善组织和向慈善组织捐助的机构与个人都不同程度地给予了优惠待遇。以其税前扣除的政策来说,机构捐赠可以获得15%的税前抵扣;如果是个人捐赠的话,现金部分捐赠给公众募款机构,可以有50%的税前扣除;如果捐赠给基金会,有20%的税前扣除;如果是捐赠证券,有30%的税前扣除;如果是个人遗产的全部捐赠,100%税前扣除。这样一套税收优惠政策条款,引导资源向公益领域流动。
(二)中国政府主导的官办慈善
中国传统的治国思想中,统治者的仁政与民间慈善存在着排斥性。按照传统的政治观念,政府应是社会福利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提供者,“大政府,小社会”的政府主导型慈善思想缺乏自主的公民意识的支撑。
1、浓厚的官办慈善色彩导致公民慈善自由度低。从慈善事业的实施主体上看,中国作为官本位的社会体制,慈善事业也多是政府官办,慈善被融入到统治阶级缓和阶级矛盾、维护政治稳定的治理手段之中。政府的干预会影响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的捐赠热情,捐赠者本身是出于自愿参与到慈善活动当中,一旦政府介入,会使捐赠者觉得自己是迫于政府压力而不是出于自身意愿而进行的捐赠;政府的干预会改变慈善事业的性质,背离捐献者的意愿。
2、过多的政府干预不利于慈善组织自身的发展。慈善组织作为第三部门是独立发展的、非政府、非企业的民间组织,现有的慈善组织主要为政府主导模式,显示出官民二重性,缺乏独立性。社科院研究员杨团说,“目前我国慈善组织仍带有某些自由发展或过分依附政府的倾向,慈善资源的动员力量非常弱小,受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直接干预较多,甚至有些慈善组织形同虚设或成为‘二政府’。”在政府的严格控制下,慈善事业的发展偏离专业化,趋向于行政化,与慈善组织的志愿主义及互助精神等理念相违背。
3、缺乏监督的行政化慈善机构缺乏公信力。官办慈善组织拥有登记机关和业务机关“双重身份”,政府未能很好地实施其监督职能,而是以行政方式直接参与慈善组织的经营管理,这就是所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2011年“郭美美事件”中公众关注的重点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善款被如何使用,是否存在贪污腐败的问题。在“尚德诈捐”与“中非希望工程”丑闻当中公众质疑的是慈善组织收取额度不等的管理费而不进行监管的行为,似乎开具发票与收取管理费成为一种商业盈利模式。[4]官办慈善组织的高度的行政化特征无法培育公众的自觉自愿的慈善意识,公信力难以自觉形成。
4、缺乏健全和完善的政策法规导致慈善事业无法可依。现阶段中国慈善事业的政策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但是,中国对慈善组织的法律规制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指导性法律,对于近年来慈善事业中出现的新动向、新情况、新问题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慈善组织的认定、注册、管理和监督,以及公益产权的保护、增值和转让,处于法律和制度空白阶段。
三、重新定位政府角色,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中美两国之间慈善事业的差距是有诸多因素造成的,有深层次的文化原因(文化差异深刻地影响着公民的慈善意识行为以及政府的决策行为),也有客观条件下的物质基础的差距等原因。文化差异是现实的存在,政府所能做的更重要的是完善法制、体制与机制。通过对中美政府慈善角色的比较分析,要想促进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重新定位政府角色是非常必要的。现代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政府角色不应该是主导者、组织者和干预者,而应重新定位为慈善事业的服务管理者、慈善组织的合作者与监督者、税收法律政策的制定者和慈善理念的倡导者。
(一)慈善组织的合作者与监督者
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首要问题就是,明确政府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职能定位,构建政府与慈善机构平等合作的互动关系。政府是第一部门,企业是第二部门,非营利的社会组织是第三部门,共同支撑社会发展,缺一不可。改变政府在慈善事业中行政主导角色,就要取消政府与慈善组织的行政委托关系,明确慈善组织的法人地位以及慈善组织在公共产品中的提供者身份。政府的角色应当从直接干预转变为间接服务管理,应该在发展规划、制定慈善政策法规、建立有效的统计渠道、加强监督服务等方面加大力度。
利益驱动既能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又为慈善事业带来了不良影响,这就要求政府既要建立可行的激励机制以吸引捐赠,又要有完备的约束机制来规范慈善事业的运作。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约束主要体现在对慈善组织的界定及对其财务活动的监督上。明确政府监管主体,完善媒体监管与公众监管,建立第三方监管和自我监管,形成全面监督体系。慈善组织每年向政府提交的年报必须如实反映该机构所有财务活动的细节,如发现有造假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惩。
(二)税收法律政策的制定者
根据国外的经验,税收制度是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慈善活动、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杠杆。完善法制和道德环境,是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从美国慈善事业的经验来看,应尽快建立慈善组织资质评估和信用资格认证制度,加大社会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慈善行为,并在慈善活动参与者的互动过程中逐渐地约定俗成。要加强诚信等方面的道德建设,完善慈善组织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培育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度,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进而增强慈善事业对公众的吸引力。
中共中央、国务院将慈善事业发展纳入“十二五”时期的总体部署,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的要求,“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慈善事业,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积极培育公益慈善组织,落实并完善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发展慈善事业指明了方向,注入了强大动力。我国关于慈善事业的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原则,破除经济性壁垒,促进不同发展水平的慈善组织有序、合理、自由的竞争。
(三)慈善理念的宣传倡导者
善事业的发展需要一种社会氛围,需要公民慈善意识和社会慈善价值观的支撑。如果没有这种慈善意识的觉醒和慈善氛围的形成,慈善事业不可能得以充分的发展。社会慈善意识的觉醒与公民意识、公民社会、民主意识紧密相连,是与政府的态度和行为是分不开的。民政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指出,要“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传统慈善文化,吸收国际先进的慈善理念和管理方式,不断丰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统一,与人道主义精神、现代财富观、社会责任感等相融合的现代慈善文化。” 一方面,政府要努力宣传中国传统的慈善文化精髓,强调人际间互助和友爱,强调扶贫济困、互助互爱,努力营造相应的舆论与社会氛围;另一方面,通过吸收借鉴西方国家先进慈善理念,积极培养国民现代慈善意识,通过具体的活动开展,宣传人们通过帮助别人获取人生价值,强调慈善体现博爱、平等、共享等核心价值体系。
慈善是一个关涉到哲学、经济、伦理、法律、宗教、社会心理、管理学科的大议题,是人类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和文明的一种研究。理论研究是发展慈善事业的先导,理论研究水平层次直接影响慈善事业的发展,因此,政府应设定专项的慈善研究基金,鼓励更多学者和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研究,从而对慈善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寻求理论上的探索和和运行制度上创新。■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2、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转型期慈善文化与社会救助[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
3、钟明华,李萍等.马克思主义人学视域中的现代人生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4、阎明复.美国慈善事业一瞥[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1.
5、杨方方.慈善文化与中美慈善事业之比较[J].山东社会科学,2009(1).
6、高鉴国.美国慈善捐赠的外部监督机制对中国的启示[J].探索与争鸣,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