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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社会抚养费,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原国家计生委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之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社会抚养费何去何从
2013年7月以来,浙江吴律师以公民身份,向31个省份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截至2014年1月底,已有24个省份陆续公开了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缴总额,总计超200亿元。
“收了这么多年,每年收那么多钱,都去哪了?”吴律师说,按照计生部门的说法,社会抚养费并不是罚款,而是补偿公共资源消耗。
吴律师称,他一直关注计划生育问题,但遍查各地人口与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的网站,很难找到相关数据。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与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据此,吴律师分别向31个省级计生、财政部门寄去快递信件,申请要求公开信息的内容包括: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预算与实际开支;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吴律师说,之前有报道称,全国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总额达到200亿元,那么多钱都流向了哪里?是不是用于“对超生婴儿占用社会公共资源的补偿”,“很少有人说得清”。
据了解,我国“社会抚养费”第一次出现在国内的规范性文件上是2000年。当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
也在这一年,财政部、原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之前的“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并明确社会抚养费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不是处罚,但具有一定的补偿和强制作用。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这在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抚养费”收费行为的依据。
据了解,2002年9月生效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各地征收办法、收费标准以及预算、收支比例等有很大不同。绝大部分的省份都有非婚生育的规定,只要没有准生证,哪怕是第一胎也需缴纳。吴律师认为,这既违反生育权,也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理由抵触。还有一些省规定即使符合条例规定,没有准生证也需交钱。另外,还有所谓“非法收养”、“再育时间间隔不足”等也要收费的规定。
根据国家规定,社会抚养费采用收支两条线。但吴律师说,该规定在许多地方未能执行。许多县级政府甚至规定80%~90%的社会抚养费归当地计生部门。“这导致许多地方计生干部对‘超生’漠视,对‘收费’热衷。社会抚养费难以起到遏制‘超生’的作用。”
征缴标准各地差异巨大
国务院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区、市规定。但省级政府和计生委,又将标准的具体确定权转给区县级计生委。所以,就算是同一城市的两个不同区(县),社会抚养费的缴费标准也不一,有的甚至相差几倍。以重庆为例,如对2011年发现的计划外生育行为,酉阳县最低征收社会抚养费1.46万元,而忠县为5.4万元,是酉阳县征收额的3.69倍。
根据某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数,是计生部门做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前一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对违反计生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按照上述基数的3至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究竟该按几倍征收?某市街道计生干部表示,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对社会抚养费,一般按照基数的7~10倍征收;而相对较低的地区,一般按照3~5倍征收。上述说法,也得到其他区县计生委相关负责人的证实。
而这些具体的征收标准,对个案的征缴额度如何确定?仅由计生系统内部掌握,没有公开文件显示。
在同一个经济指数的地方,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的情节相同,当事人经济状况相近,罚金竟然可以有数倍的差异。“这种弹性,显然大大逾越了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和范围。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广州市的一位政协委员说。
社会抚养费应效仿晒“三公”
2013年11月15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发布,“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
无论是现在放开“单独二胎”,抑或是今后完全放开“二胎”,我国要稳定低生育率,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仍需要计划生育。因此,作为对计划外生育行为的一种经济约束形式,社会抚养费有继续存在的合理性。但是,随着我国生育政策的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标准、用途亟待改革。
首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方式,应更人性化。“毕竟孩子是无辜的,不能因为其父母的计划外生育行为,而限制孩子求学、参加医保等公共服务的基本公民权利。”
其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標准应该相对统一、适度,消除各地“自由裁量权过大,虚报、截留、挪用甚至‘养鱼执法’”等乱象。社会抚养费的收支必须公开、透明,引入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这是它存在下去的重要环境和条件”。
广州市一位政协委员指出,“要杜绝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种种乱象,须像晒“三公”那样,对社会抚养费进行独立核算,征收、支出明细都要见光,接受专项审计。否则,它永远是一笔糊涂账。”
(编辑:梅可)
社会抚养费何去何从
2013年7月以来,浙江吴律师以公民身份,向31个省份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截至2014年1月底,已有24个省份陆续公开了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缴总额,总计超200亿元。
“收了这么多年,每年收那么多钱,都去哪了?”吴律师说,按照计生部门的说法,社会抚养费并不是罚款,而是补偿公共资源消耗。
吴律师称,他一直关注计划生育问题,但遍查各地人口与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的网站,很难找到相关数据。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与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据此,吴律师分别向31个省级计生、财政部门寄去快递信件,申请要求公开信息的内容包括: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预算与实际开支;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吴律师说,之前有报道称,全国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总额达到200亿元,那么多钱都流向了哪里?是不是用于“对超生婴儿占用社会公共资源的补偿”,“很少有人说得清”。
据了解,我国“社会抚养费”第一次出现在国内的规范性文件上是2000年。当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
也在这一年,财政部、原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之前的“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并明确社会抚养费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不是处罚,但具有一定的补偿和强制作用。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这在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抚养费”收费行为的依据。
据了解,2002年9月生效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各地征收办法、收费标准以及预算、收支比例等有很大不同。绝大部分的省份都有非婚生育的规定,只要没有准生证,哪怕是第一胎也需缴纳。吴律师认为,这既违反生育权,也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理由抵触。还有一些省规定即使符合条例规定,没有准生证也需交钱。另外,还有所谓“非法收养”、“再育时间间隔不足”等也要收费的规定。
根据国家规定,社会抚养费采用收支两条线。但吴律师说,该规定在许多地方未能执行。许多县级政府甚至规定80%~90%的社会抚养费归当地计生部门。“这导致许多地方计生干部对‘超生’漠视,对‘收费’热衷。社会抚养费难以起到遏制‘超生’的作用。”
征缴标准各地差异巨大
国务院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区、市规定。但省级政府和计生委,又将标准的具体确定权转给区县级计生委。所以,就算是同一城市的两个不同区(县),社会抚养费的缴费标准也不一,有的甚至相差几倍。以重庆为例,如对2011年发现的计划外生育行为,酉阳县最低征收社会抚养费1.46万元,而忠县为5.4万元,是酉阳县征收额的3.69倍。
根据某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数,是计生部门做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前一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对违反计生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按照上述基数的3至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究竟该按几倍征收?某市街道计生干部表示,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对社会抚养费,一般按照基数的7~10倍征收;而相对较低的地区,一般按照3~5倍征收。上述说法,也得到其他区县计生委相关负责人的证实。
而这些具体的征收标准,对个案的征缴额度如何确定?仅由计生系统内部掌握,没有公开文件显示。
在同一个经济指数的地方,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的情节相同,当事人经济状况相近,罚金竟然可以有数倍的差异。“这种弹性,显然大大逾越了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和范围。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广州市的一位政协委员说。
社会抚养费应效仿晒“三公”
2013年11月15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发布,“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
无论是现在放开“单独二胎”,抑或是今后完全放开“二胎”,我国要稳定低生育率,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仍需要计划生育。因此,作为对计划外生育行为的一种经济约束形式,社会抚养费有继续存在的合理性。但是,随着我国生育政策的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标准、用途亟待改革。
首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方式,应更人性化。“毕竟孩子是无辜的,不能因为其父母的计划外生育行为,而限制孩子求学、参加医保等公共服务的基本公民权利。”
其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標准应该相对统一、适度,消除各地“自由裁量权过大,虚报、截留、挪用甚至‘养鱼执法’”等乱象。社会抚养费的收支必须公开、透明,引入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这是它存在下去的重要环境和条件”。
广州市一位政协委员指出,“要杜绝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种种乱象,须像晒“三公”那样,对社会抚养费进行独立核算,征收、支出明细都要见光,接受专项审计。否则,它永远是一笔糊涂账。”
(编辑: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