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物权行为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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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拟通过对某些国家或地区中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研究,为我国《物权法》相关问题的完善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物权 善意取得 无因性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
  
  一、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关理论简介
  
  (一)物权行为。
  德国著名历史派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将法律行为概念加以精致化,创立了与法律行为概念有着属种关系的物权行为概念。自萨维尼创立物权行为以来,关于这一概念学者一直有争议,但已形成了一种为多数学者接受的说法,即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转移或物权变动为直接内容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对法律行为以其法律效果进行分类的逻辑上的必然结果。作为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它与债权行为相对应而构成法律行为的两大支柱。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
  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并不受作为其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的有效与否的影响,即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消并不影响业已发生的物权行为效力。该理论发端于德国,其始祖也是前面所提到的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萨维尼。萨维尼认为,无论交付还是先期存在的债权皆为表征当事人移转所有权意图的外在形式,并且在一般的情况下,通过交付移转所有权的意图便得以明示。可见这里的“正当原因”就是指“移转物权的意图”。
  
  二、物权变动各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规定
  
  (一)法国民法采用纯粹的意思主义(契约主义)。
  所谓意思主义是指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产生效力,不需要减刑任何方式。依此主义,物权的变动系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不必再有独立之物权行为。
  (二)德国民法采用物权形式主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其基本原则。
  但近年来,纯粹的无因性理论已有动摇之势,出现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趋势。
  (三)我国台湾地区并未明确物权行为无因性。
  但是其立法中有两处规定肯定此项原则的存在:(1)区别物权行为及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形式上既然独立存在,则在实质上其效力应不受债权行为影响。(2)不法原因之给付,其不法原因今存在于受领人一方,给付之人可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返还。由此可知,债权行为的不法性对物权行为不生影响。但是我国台湾地区的物权无因性相对化趋势已经很强,无因性的刚性遭遇挑战。
  
  三、物权行为无因性争论焦点
  
  1.在对第三人利益与原权利人利益的取舍及平衡方面,反对派认为:“无因性制度过分强调了物权转移的确定效力,在注重维护受让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同时,却淡化了对原权利人的保护”;赞成派认为,“第三人的取得根据物权公示产生的公示力,物权出让人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的权利人”。“在交易中,相比原权利人的利益而言,第三人的利益更应该着重加以保护。”
  2.关于对第三人性质的辨别:反对派认为,“无因性制度在强化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同时,却不加甄别地把恶意第三人也包括在内”;赞成派认为,“无因性原则并不是排除物权变动中第三人意思表示的作用,恰恰相反,它正是根据当事人物权变动的意思,从客观上重新建立了善意的标准,即第三人对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的知情与否,是客观善意主义。”
  3.对民法上诚信公平正义原则的影响:反对派认为,无因性理论使得物权的让与人在“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时,仅得对受让人主张不当地利反还请求权,而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于物权让与人甚属不利”。
  
  四、我国的物权变动不采用无因性理论
  
  我国采用的是以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为主,例外采意思主义为辅的立法原则。
  1.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必须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2.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3.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4.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关于例外的采意思主义的法律条文:纵观整个《物权法》,物权的变动依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
  
  五、我国不采用无因性的现实困惑
  
  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由此要求资源的流转要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尽可能快速、稳定,这样才能让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我国《物权法》中关于保护第三人的制度主要依靠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及善意取得制度。但是这两项制度对第三人利益保护明显不足。
  在我国的公示制度中对不动产主要采取登记,对动产采占有交付来完成。然而,登记及交付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交易中第三人的利益,阻碍了市场的正常运行。
  
  六、我国应吸收物权无因性理论内容
  
  无因性理论在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上具有先进性,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不能达到的。这表明纵然无因性遭到多数反对,甚至目前主流观点仍占上风,但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同或部分接受了该观点,在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中,无因性理论是比较先进的一种立法模式,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作者:西北政法大学2007级法律硕士)
  
  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版
  [2]孙宪忠.物权法的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反思.(上).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
  [3]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2):不当得利.,三民书局.199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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