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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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先税后证”还是包税条款,从结果上都呈现出税收优先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扩张的趋势.税收优先权扩张所提升的执法效率不足以弥补民事交易秩序的减损.《税收征管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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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先税后证”还是包税条款,从结果上都呈现出税收优先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扩张的趋势.税收优先权扩张所提升的执法效率不足以弥补民事交易秩序的减损.《税收征管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在民事执行中的实现方式,导致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截然不同的裁定,严重影响了执行的效率和交易的可预期性.税收债权应当遵循债权受偿的逻辑,除满足税收债权公示的形式要件外,不享有优先权.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新生税款不宜一概作为执行费用优先支付.从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上对税收优先权进行限缩,有助于平衡税收债权人和民事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推动税收治理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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