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配足、配强纪检监察干部,加强办案队伍建设;改进监督模式,适当提升办案人员职级,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培训和联合办案,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是国有企业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的有效方式方法。
关键词:国有企业;查办案件;方式方法
十八大后的反腐大战中,国企特别是央企成为了“主战场”,包括华润(集团)原董事长宋林在内的一大批国企高管先后落马,折射出了目前国企反腐败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只有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扫贪去腐,清除肌体上的毒瘤,国有企业才能健康的发展,才能为国家和人民作出更大的贡献。在本文中,将重点对国有企业如何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进行探讨。
一、国有企业查办案件工作现状
(一)办案力量不足。随着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及大量“老虎”、“苍蝇”的落马,人民群众与违纪违规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信访举报的数量大幅增加、质量也显著上升,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线索数量也相应的增加了。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办案人员的数量却没有显著的增加。此外,一些国有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性,将一些临近退休或身体状况不佳的人员调入纪检监察部门。这部分人员有的没有查办案件工作经验,办不好案,有的抱着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思想,对办案工作敷衍甚至推诿。造成了办案人员不少,真正办案的人少,办案力量仍然不足的
情况。
(二)体制机制不科学。查办案件是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责主业,也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表现。然而,一些国有企业现行的体制机制并不利于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本级监督,力度不够。目前,不少国有企业都是本单位的案件由本单位的纪检干部调查处理。由于有人说情、打招呼或怕得罪领导同事、办公案结私怨等原因,负责办案的纪检干部往往是蜻蜓点水、应付了事。二是办案人员职级较低,不利于开展工作。具体从事办案工作的纪检干部职级往往较低,在面对职级较高的被调查人时,有一定的心理压力,不能放开手脚办案。三是激励机制有待完善,办案人员积极性不高。办案人员的晋升渠道不畅通,企业对办案有功人员的表彰和奖励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积人员的积极性。
(三)办案方式方法有待改进。要有效突破案件,必需讲求办案方式方法。目前,不少国有企业都存在办案方式简单、方法较少的情况。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培训力度不够。一些国有企业对办案人员进行培训的次数、课时、针对性、实用性不够,未能有效解决“怎么办案”“怎么办好案”的问题,没有做到真正的“授之以渔”,办案人员的办案能力未能得到明显的提升。二是调查取证权限不足。企业的办案人员,调取本企业内部的证据材料没有任何问题,但要从企业外部单位或个人调取证据材料就显得力不从心了,因为企业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对外部单位或个人没有约束力,如果外部单位或个人不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就无法正常开展。
二、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的方式方法
(一)加强办案队伍建设。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首先要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打造一支由精兵强将组成的规模适度的纪检监察队伍。中纪委、中央组织部等2010年3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纪检、监察人员编制应分开计算,合并使用,专职纪检工作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专职党群工作人员总数的15%;要规范纪检监察机构选人标准,严格进入条件,防止安置性、照顾性进人,注重选调中青年优秀人才充实纪检监察队伍。《若干意见》为国有企业加强办案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更提供了制度保障。国有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配足、配强纪检监察干部,以满足办案工作的需要。
(二)完善体制机制。一是改进监督模式。尽量用上级监督、交叉监督取代同级监督,以加大监督的力度和强度,保证监督效果。例如,由局级单位纪委查办以往由处级单位纪委查办的案件,由甲单位纪委查办发生在乙单位的案件。二是适当提升办案人员职级。例如,在处级纪检监察部门设正处级、副处级纪检监察员或正科级、副科级纪检监察员等,增强办案人员的底气,和对办案对象的威慑力,减小办案阻力。三是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畅通晋升渠道,确保优秀办案人员能够及时得到提拔使用。对于办案有功人员,大力进行表彰奖励,对于挽回经济损失的办案人员,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物质奖励,提升纪检干部的办案积极性。
(三)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一是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培训。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注重讲授谈话攻心、证据搜集、相关手续的办理、报告撰写等方面的技巧;通过老兵带新兵,抽调下级纪检干部参与上纪检部门的办案工作等方式,以干代培,帮助办案人员改进办案方式、丰富办案方法。二是通过联合办案解决调查取证权限不足的问题。加强与上级、兄弟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地方纪委、检察机关的联系,遇到依靠自身力量难以完成取证工作的案件时,及时进行联合办案,借用对方的取证权限,提高自身的突破能力。
三、总结
只有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国有企业才能健康的发展,才能为国家和人民作出更大的贡献。配足、配强纪检监察干部,加强办案队伍建设;改进监督模式,适当提升办案人员职级,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培训和联合办案,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则是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的有效方式方法。
参考文献:
[1] 李佳展,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与对策[J].新西部(下旬 理论版),2011(7):102
[2] 谢向平,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J].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12(2):60
[3] 程季轩,形成“不敢腐”强大震慑[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1-16(3)
[4] 陈志扬,推行“系统查、查系统”办案模式[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1-16(3)
关键词:国有企业;查办案件;方式方法
十八大后的反腐大战中,国企特别是央企成为了“主战场”,包括华润(集团)原董事长宋林在内的一大批国企高管先后落马,折射出了目前国企反腐败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只有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扫贪去腐,清除肌体上的毒瘤,国有企业才能健康的发展,才能为国家和人民作出更大的贡献。在本文中,将重点对国有企业如何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进行探讨。
一、国有企业查办案件工作现状
(一)办案力量不足。随着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及大量“老虎”、“苍蝇”的落马,人民群众与违纪违规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信访举报的数量大幅增加、质量也显著上升,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线索数量也相应的增加了。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办案人员的数量却没有显著的增加。此外,一些国有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性,将一些临近退休或身体状况不佳的人员调入纪检监察部门。这部分人员有的没有查办案件工作经验,办不好案,有的抱着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思想,对办案工作敷衍甚至推诿。造成了办案人员不少,真正办案的人少,办案力量仍然不足的
情况。
(二)体制机制不科学。查办案件是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责主业,也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表现。然而,一些国有企业现行的体制机制并不利于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本级监督,力度不够。目前,不少国有企业都是本单位的案件由本单位的纪检干部调查处理。由于有人说情、打招呼或怕得罪领导同事、办公案结私怨等原因,负责办案的纪检干部往往是蜻蜓点水、应付了事。二是办案人员职级较低,不利于开展工作。具体从事办案工作的纪检干部职级往往较低,在面对职级较高的被调查人时,有一定的心理压力,不能放开手脚办案。三是激励机制有待完善,办案人员积极性不高。办案人员的晋升渠道不畅通,企业对办案有功人员的表彰和奖励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积人员的积极性。
(三)办案方式方法有待改进。要有效突破案件,必需讲求办案方式方法。目前,不少国有企业都存在办案方式简单、方法较少的情况。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培训力度不够。一些国有企业对办案人员进行培训的次数、课时、针对性、实用性不够,未能有效解决“怎么办案”“怎么办好案”的问题,没有做到真正的“授之以渔”,办案人员的办案能力未能得到明显的提升。二是调查取证权限不足。企业的办案人员,调取本企业内部的证据材料没有任何问题,但要从企业外部单位或个人调取证据材料就显得力不从心了,因为企业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对外部单位或个人没有约束力,如果外部单位或个人不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就无法正常开展。
二、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的方式方法
(一)加强办案队伍建设。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首先要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打造一支由精兵强将组成的规模适度的纪检监察队伍。中纪委、中央组织部等2010年3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纪检、监察人员编制应分开计算,合并使用,专职纪检工作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专职党群工作人员总数的15%;要规范纪检监察机构选人标准,严格进入条件,防止安置性、照顾性进人,注重选调中青年优秀人才充实纪检监察队伍。《若干意见》为国有企业加强办案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更提供了制度保障。国有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配足、配强纪检监察干部,以满足办案工作的需要。
(二)完善体制机制。一是改进监督模式。尽量用上级监督、交叉监督取代同级监督,以加大监督的力度和强度,保证监督效果。例如,由局级单位纪委查办以往由处级单位纪委查办的案件,由甲单位纪委查办发生在乙单位的案件。二是适当提升办案人员职级。例如,在处级纪检监察部门设正处级、副处级纪检监察员或正科级、副科级纪检监察员等,增强办案人员的底气,和对办案对象的威慑力,减小办案阻力。三是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畅通晋升渠道,确保优秀办案人员能够及时得到提拔使用。对于办案有功人员,大力进行表彰奖励,对于挽回经济损失的办案人员,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物质奖励,提升纪检干部的办案积极性。
(三)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一是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培训。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注重讲授谈话攻心、证据搜集、相关手续的办理、报告撰写等方面的技巧;通过老兵带新兵,抽调下级纪检干部参与上纪检部门的办案工作等方式,以干代培,帮助办案人员改进办案方式、丰富办案方法。二是通过联合办案解决调查取证权限不足的问题。加强与上级、兄弟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地方纪委、检察机关的联系,遇到依靠自身力量难以完成取证工作的案件时,及时进行联合办案,借用对方的取证权限,提高自身的突破能力。
三、总结
只有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国有企业才能健康的发展,才能为国家和人民作出更大的贡献。配足、配强纪检监察干部,加强办案队伍建设;改进监督模式,适当提升办案人员职级,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培训和联合办案,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则是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的有效方式方法。
参考文献:
[1] 李佳展,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与对策[J].新西部(下旬 理论版),2011(7):102
[2] 谢向平,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J].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12(2):60
[3] 程季轩,形成“不敢腐”强大震慑[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1-16(3)
[4] 陈志扬,推行“系统查、查系统”办案模式[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1-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