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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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介入类伤害案中因果认定的标准模糊与结论随机问题,呈现了介入型因果关系判断的困境.尽管司法实践形成了应对介入型因果判断的三重性标准,但其存在着过分定量与层次不明等适用难题;其根源在于以归因逻辑解决归责问题,造成归责基准欠缺.强调适度归责的实践新发展尚未解决这一问题,亟须结合归责理论形成有效判断基准.在归因与归责相结合的广义因果关系语境下,由于归因层面条件说的稳定适用,介入型因果判断应重在发展归责原理.以结果归责检视因果关系诸理论,应以危险替代作为介入型因果判断的核心原理,将客观归责的危险实现规则转换为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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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介入类伤害案中因果认定的标准模糊与结论随机问题,呈现了介入型因果关系判断的困境.尽管司法实践形成了应对介入型因果判断的三重性标准,但其存在着过分定量与层次不明等适用难题;其根源在于以归因逻辑解决归责问题,造成归责基准欠缺.强调适度归责的实践新发展尚未解决这一问题,亟须结合归责理论形成有效判断基准.在归因与归责相结合的广义因果关系语境下,由于归因层面条件说的稳定适用,介入型因果判断应重在发展归责原理.以结果归责检视因果关系诸理论,应以危险替代作为介入型因果判断的核心原理,将客观归责的危险实现规则转换为介入型因果判断语境下的危险替代规则.危险替代应包括在先行为的危险发展、介入因素创设新的致果危险、行为危险被介入因素的危险替代三个逐次展开的教义规则.危险替代原理的具体适用可以有效厘清因果争议,实践三重性标准也可有机转换为更清晰的危险替代指标.特殊认知及其引发的客观归责主观化争议显示,介入型因果判断标准的完善是理论与实践互相推动发展的动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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