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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公路建设在带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不少地方的公路建设抓住了这难得的历史机遇,通过“畅通工程”的开展,在道路工程建设规模与投入资金上不断“上档升级”,这在客观上为城市提速和市民出行带来了极大便利。
然而,公路建设的不断发展,使得公路管理和养护运行显得日益重要,一些省市实行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规费征收“四位一体”的公路管理体制,促进了公路事业的发展,为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公路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基层公路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沆瀣一气,利用手中的职权,通过虚列公路项目等手段,大肆套取工程款项,甚至索贿受贿,而这些案件一经查处,多为窝案。这不仅损害了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的形象,更为严重的是影响了国家公路的正常建设,阻碍了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
2011年3月,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依法查办了该区交通局下属公路管理所3件8人系列贪腐窝案。经查明,2008年至2011年间,永川区公路管理所所长李显义(兼任重庆新世纪路桥公司董事长)、副所长李勇、副所长胡春、养护建设科科长裴裕、职工周倬、赵兴富、杨光元、梁旭(兼任新世纪路桥公司工程科科长),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该所承建的永沙路、渝隆路、东山路和陈食场镇白改黑工程中,采取虚列工程项目的方式,套取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此外,身为该所的正、副所长,李显义另涉嫌受贿35万余元,胡春涉嫌受贿4.7万元。上述人员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这起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是永川交通系统近年来发生的最严重的腐败窝窜案件,不仅在公路职工和当地群众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也给交通事业科学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效应。案发后,永川区检察院通过召开案例评析会、警示教育讲座等形式,与该区交通局共同查找公路管理领域的廉政制度漏洞,对重要环节和关键岗位的廉政风险点进行系统评估。评估发现,该领域在管理体制、工程招投标等廉政环节都亮起了红灯,“病灶就在于此”。
乱而生腐——
公路管理所竟自办公司
公路管理所是国家道路工程施工的基层主管单位,负有公路养护管理、管护工程招投标等具体职责。公路管理所与从事公路养护工程、设施维护业务的公司之间,一个是政府,一个是企业,本来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然而,个别公路管理所竟然既当监督者,又当经营者,披着行政执法者的“外衣”,成立工程公司违规参与道路建设与维修工程,暗中谋取单位和个人私利。这种政企不分、公私不明的混乱状况,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公路管理秩序,成为腐败滋生的最重要原因。
2000年,永川区公路管理所出资成立重庆新世纪路桥公司,成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两个单位不仅存在资金牵连,经营管理上也没有分割,实际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2008年,由于长期违规经营,该公司被永川区政府下文撤销,但直到案发前,这家“公司”却仍在承揽公路养护工程业务。
政企一家、公私不分,在永川公路管理所的利润分配环节,表现得尤为明显。调查发现,公路管理所、新世纪公司、晨通公司均在承接道路大、中修工程。虽然三家单位均属公路管理所实际控制,但在工程承接和利润分配过程中,公私利益关系纠缠不清,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的现象严重。
任人唯亲——
公司成了家族企业
所谓的新世纪路桥公司,并没有现代企业应有的治理结构,看起来,更像是一个“家族企业”。在公路管理所和公司内部,公私财产概念模糊,人员调配和使用上任人唯亲,上下级间不正当往来的现象相当严重。担任永川公路管理所所长多年、“家长意识”浓重的李显义,作风颇具官僚化。一直以来,他都把公路管理所作为自己的“私人财产”来管理,把职工看作家庭成员,自己则是“一家之长”。人事上,他安插其亲属在该所或公司任职,甚至担任财务人员,亲友之间作为上下级。关键岗位上有“自己人”,这既为互相勾结共同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也就此形成一个自上而下、弄虚作假、套取公款的牢固腐败链条。
为谋取私利,李显义还以其亲属名义于2008年违规投资成立私人企业——重庆晨通道路养护公司。同时,永川公路所很多职工也假借其亲属名义参与了该公司的组建。由于新公司与公路管理部门没有任何关联,可以更好地为变相参与道路工程建设掩人耳目,李显义和公路所职工腐败得更“放心大胆”了。
虚列工程——
变着花样套取项目资金
李显义和公路管理所工作人员,将国家投资兴建的管护工程视为个人捞钱的工具,他们大肆利用手中职权进行权钱交易,弄虚作假套取建设资金,变着花样、想尽办法中饱私囊。其中之一,就是利用工程项目经理人选的决定权收受贿赂。公路管理领域还处于“卖方市场”,这使得许多工程施工人员和该单位的负责人将工程承包视为捞钱良机。为能担任工程的项目经理(工程负责人),向有决定权的人行贿是惯用的手段,权钱交易的现象相当严重。
此外,就是利用项目转包和分包的职权受贿。在工程项目转包、分包环节他们不考虑单位利益,不讲工作原则,采取分包不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工程违规分包给无资质或低资质单位或个人,甚至亲友,从中大捞好处、夜肥私囊。采取上述方式,李显义与永川工程承包商李永彬达成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李显义先后将公路管理所和新世纪路桥公司的数十个工程分包给该工程承包商。2010年2月份,李显义私下收受该承包商好处费20万元。
与此同时,公路管理部门在材料、人工、运输等财务报销制度上存在的诸多漏洞,也给了公路管理所上上下下以虚列工程、巧立名目、虚报开支、套取公款的可乘之机。从2008年开始,该案相关人员就以“奖金”、“补助”、“手机费”,甚至根本沾不到边的“验收费”等名义,先后在永沙路等多个工程中,采取虚增工程量,虚列材料款、基建人工费、运输费、机械费等开支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计达27万余元。在某次工程中,李显义、李勇、周倬、彭家富等人以2008年公路管理所已取消的“油温补助”补贴政策为名,按沥青混凝土每人每车12元钱的标准,虚列车数800多车,以单独造表的方式和其他正常的工程款一起报经财务报账程序,成功虚增5.5万元予以私分。他们将从道路工程中捞钱视为一种惯例,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
亡羊补牢
为时未晚
永川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公路管理部门外部监督、内部监督、纪检监督、财物监督松散无力,给滋生腐败留下了作案空间。如该公路管理所在其所承建的大、中修工程中,既是公路建设的主管机关,又是公路建设的实施部门,其实是自己监管自己。在家长制浓厚的氛围里,身为所长的李显义带头参与犯罪,不仅使自我监督成为一句空话,而且使一人腐败传染为一窝腐败。再加上财务监管形同虚设,本所财务部门受所领导,更造成财务部门对不法业务不敢管、不能管,最后实际是不闻不问,成了一本理不清楚的“糊涂账”。
为有效遏制公路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必须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对此,永川区检察院与作为公路管理所上级部门的区交通局联系,在交通系统内部开展自查纠正,全面清理违规办企业。通过下达清理文件,全面清查公路管理部门及人员违规参与办企业的现象,勒令存在类似情况的公路管理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情况、返还款项。同时,交通主管部门以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为后盾,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机制,增强清查执行力。
永川区检察院通过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努力提高在公路建设领域,及时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和及时侦破案件的能力。同时,为加强法制教育,开展同步预防,永川区检察院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对该领域领导干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提高相关主体法律意识。2011年8月,该院与永川区交通局签订共同预防职务犯罪协议,建立检察机关与交通主管部门的廉政联系制度,共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推动健全完善防治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使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形成合力,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针对公路管理领域腐败所暴露出的诸多廉政制度漏洞,永川区交通局也积极健全制度,堵塞监管漏洞。案发后,该局对制度的落实情况实施定期排查,强化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并大力推行政务公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使交通系统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随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立体监督网络的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使得交通系统的廉政制度漏洞得以“根管式修复”,公路管理领域滋生腐败的监督盲区大为减小。
然而,公路建设的不断发展,使得公路管理和养护运行显得日益重要,一些省市实行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规费征收“四位一体”的公路管理体制,促进了公路事业的发展,为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公路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基层公路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沆瀣一气,利用手中的职权,通过虚列公路项目等手段,大肆套取工程款项,甚至索贿受贿,而这些案件一经查处,多为窝案。这不仅损害了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的形象,更为严重的是影响了国家公路的正常建设,阻碍了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
2011年3月,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依法查办了该区交通局下属公路管理所3件8人系列贪腐窝案。经查明,2008年至2011年间,永川区公路管理所所长李显义(兼任重庆新世纪路桥公司董事长)、副所长李勇、副所长胡春、养护建设科科长裴裕、职工周倬、赵兴富、杨光元、梁旭(兼任新世纪路桥公司工程科科长),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该所承建的永沙路、渝隆路、东山路和陈食场镇白改黑工程中,采取虚列工程项目的方式,套取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此外,身为该所的正、副所长,李显义另涉嫌受贿35万余元,胡春涉嫌受贿4.7万元。上述人员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这起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是永川交通系统近年来发生的最严重的腐败窝窜案件,不仅在公路职工和当地群众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也给交通事业科学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效应。案发后,永川区检察院通过召开案例评析会、警示教育讲座等形式,与该区交通局共同查找公路管理领域的廉政制度漏洞,对重要环节和关键岗位的廉政风险点进行系统评估。评估发现,该领域在管理体制、工程招投标等廉政环节都亮起了红灯,“病灶就在于此”。
乱而生腐——
公路管理所竟自办公司
公路管理所是国家道路工程施工的基层主管单位,负有公路养护管理、管护工程招投标等具体职责。公路管理所与从事公路养护工程、设施维护业务的公司之间,一个是政府,一个是企业,本来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然而,个别公路管理所竟然既当监督者,又当经营者,披着行政执法者的“外衣”,成立工程公司违规参与道路建设与维修工程,暗中谋取单位和个人私利。这种政企不分、公私不明的混乱状况,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公路管理秩序,成为腐败滋生的最重要原因。
2000年,永川区公路管理所出资成立重庆新世纪路桥公司,成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两个单位不仅存在资金牵连,经营管理上也没有分割,实际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2008年,由于长期违规经营,该公司被永川区政府下文撤销,但直到案发前,这家“公司”却仍在承揽公路养护工程业务。
政企一家、公私不分,在永川公路管理所的利润分配环节,表现得尤为明显。调查发现,公路管理所、新世纪公司、晨通公司均在承接道路大、中修工程。虽然三家单位均属公路管理所实际控制,但在工程承接和利润分配过程中,公私利益关系纠缠不清,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的现象严重。
任人唯亲——
公司成了家族企业
所谓的新世纪路桥公司,并没有现代企业应有的治理结构,看起来,更像是一个“家族企业”。在公路管理所和公司内部,公私财产概念模糊,人员调配和使用上任人唯亲,上下级间不正当往来的现象相当严重。担任永川公路管理所所长多年、“家长意识”浓重的李显义,作风颇具官僚化。一直以来,他都把公路管理所作为自己的“私人财产”来管理,把职工看作家庭成员,自己则是“一家之长”。人事上,他安插其亲属在该所或公司任职,甚至担任财务人员,亲友之间作为上下级。关键岗位上有“自己人”,这既为互相勾结共同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也就此形成一个自上而下、弄虚作假、套取公款的牢固腐败链条。
为谋取私利,李显义还以其亲属名义于2008年违规投资成立私人企业——重庆晨通道路养护公司。同时,永川公路所很多职工也假借其亲属名义参与了该公司的组建。由于新公司与公路管理部门没有任何关联,可以更好地为变相参与道路工程建设掩人耳目,李显义和公路所职工腐败得更“放心大胆”了。
虚列工程——
变着花样套取项目资金
李显义和公路管理所工作人员,将国家投资兴建的管护工程视为个人捞钱的工具,他们大肆利用手中职权进行权钱交易,弄虚作假套取建设资金,变着花样、想尽办法中饱私囊。其中之一,就是利用工程项目经理人选的决定权收受贿赂。公路管理领域还处于“卖方市场”,这使得许多工程施工人员和该单位的负责人将工程承包视为捞钱良机。为能担任工程的项目经理(工程负责人),向有决定权的人行贿是惯用的手段,权钱交易的现象相当严重。
此外,就是利用项目转包和分包的职权受贿。在工程项目转包、分包环节他们不考虑单位利益,不讲工作原则,采取分包不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工程违规分包给无资质或低资质单位或个人,甚至亲友,从中大捞好处、夜肥私囊。采取上述方式,李显义与永川工程承包商李永彬达成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李显义先后将公路管理所和新世纪路桥公司的数十个工程分包给该工程承包商。2010年2月份,李显义私下收受该承包商好处费20万元。
与此同时,公路管理部门在材料、人工、运输等财务报销制度上存在的诸多漏洞,也给了公路管理所上上下下以虚列工程、巧立名目、虚报开支、套取公款的可乘之机。从2008年开始,该案相关人员就以“奖金”、“补助”、“手机费”,甚至根本沾不到边的“验收费”等名义,先后在永沙路等多个工程中,采取虚增工程量,虚列材料款、基建人工费、运输费、机械费等开支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计达27万余元。在某次工程中,李显义、李勇、周倬、彭家富等人以2008年公路管理所已取消的“油温补助”补贴政策为名,按沥青混凝土每人每车12元钱的标准,虚列车数800多车,以单独造表的方式和其他正常的工程款一起报经财务报账程序,成功虚增5.5万元予以私分。他们将从道路工程中捞钱视为一种惯例,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
亡羊补牢
为时未晚
永川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公路管理部门外部监督、内部监督、纪检监督、财物监督松散无力,给滋生腐败留下了作案空间。如该公路管理所在其所承建的大、中修工程中,既是公路建设的主管机关,又是公路建设的实施部门,其实是自己监管自己。在家长制浓厚的氛围里,身为所长的李显义带头参与犯罪,不仅使自我监督成为一句空话,而且使一人腐败传染为一窝腐败。再加上财务监管形同虚设,本所财务部门受所领导,更造成财务部门对不法业务不敢管、不能管,最后实际是不闻不问,成了一本理不清楚的“糊涂账”。
为有效遏制公路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必须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对此,永川区检察院与作为公路管理所上级部门的区交通局联系,在交通系统内部开展自查纠正,全面清理违规办企业。通过下达清理文件,全面清查公路管理部门及人员违规参与办企业的现象,勒令存在类似情况的公路管理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情况、返还款项。同时,交通主管部门以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为后盾,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机制,增强清查执行力。
永川区检察院通过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努力提高在公路建设领域,及时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和及时侦破案件的能力。同时,为加强法制教育,开展同步预防,永川区检察院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对该领域领导干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提高相关主体法律意识。2011年8月,该院与永川区交通局签订共同预防职务犯罪协议,建立检察机关与交通主管部门的廉政联系制度,共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推动健全完善防治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使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形成合力,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针对公路管理领域腐败所暴露出的诸多廉政制度漏洞,永川区交通局也积极健全制度,堵塞监管漏洞。案发后,该局对制度的落实情况实施定期排查,强化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并大力推行政务公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使交通系统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随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立体监督网络的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使得交通系统的廉政制度漏洞得以“根管式修复”,公路管理领域滋生腐败的监督盲区大为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