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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一个被称为“养老房屋银行”的业务在北京推出。这一项目,是北京寿山福海国际养老服务中心和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作的“成果”。根据其“养老房屋银行”协议,60岁以上的老人只要向养老机构提出养老需求,便可入住北京寿山福海国际养老服务中心,原有房屋则委托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外出租,租金用于抵扣老人在养老中心产生的相关费用。起源于荷兰,发展成熟于美国的“以房养老”在中国悄然兴起。
所谓的“以房养老”就是反向住房抵押贷款,又叫“倒按揭”。这种模式的具体做法是:在60岁之前,购买住宅,并取得该住宅的全部产权。到60岁退休养老时,把自有产权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后者在综合评估借款人年龄、生命期望值、房产现在价值等因素后,在一定年限后,每月给房主一笔固定的钱,房主继续获得居住权,相当于保险公司通过分期付款(按月支付)的形式,收买投保人的房屋产权,一直延续到房主去世;当房主去世后,保险公司拥有其房产所有权。目前国外在开展该项业务的同时也规定, 一旦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了有效合同并开始执行, 那么不管投保人的实际寿命有多长, 保险公司一律要按月付款, 但如果投保人的实际寿命短于预期寿命, 保险公司也一律可以收回房产。
众所周知,在我国许多老年人被称之为“住房富人,现金穷人”。他们年轻时贷款买房,辛劳一生赚钱还贷,在临近退休时才取得住房的完全产权。此外别无积蓄,接下去就只能依靠不多的养老金维持生活。与此同时,他们的住房却顺理成章地作为遗产留给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老人将自己的房产作为遗产留给了子女,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这无疑是一种福利损失:最需要用钱的人没钱用,而正值壮年的子女却得到了一笔额外的收入。显然,财富分配的不合理,会降低社会总体的福利水平,更会损害老年人的福利。从这个角度说,“以房养老”作为一种新型养老模式,值得期待。
但是,从目前世界各国“以房养老”的推行程度来看,能够推广“以房养老”的,无一例外都是经济较发达、法治较健全、国民信用度较高的国家。因此“以房养老”存在着中国式困境。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社会文化的接受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占据了家庭开支的相当部分,并成为父母生活的主要责任。同时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和继承权利也有很严格的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在家庭权利义务沉重的社会传统和现实的物质条件下,子女即使分家另过,一般与父母的物质感情联系也较为紧密,并且还会关注父母财产尤其是大宗房产的去向,如果老人将房产抵押出去,就可能会引发子女与父母的感情和财产危机。“养儿防老、传宗接代”之类的家族传统意识在中国还是根深蒂固的,所以老人即使有所打算也不免顾虑重重。二是中国人对于未来普遍缺乏信心。在一个老人为自己明天的看病问题非常担心的情况下,他是不会去把房产抵押了来消费的。此外,“以房养老”需要透明、公正的法治环境。它牵涉到房地产业、金融业、社会保障、保险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这些领域的运作质量要求相当高。如何保证这些行业、部门公平、公正的经营、管理的执法,在当前法治不健全的条件下是个极大的挑战。所以从显示国情考虑,“以房养老”在我国推行面临种种困难。
虽然困难重重,“以房养老”带来的好处却让人十分向往:首先是房尽其用,是个人理财规划的一大创新。其次是可使两代人的代际关系从“过度依赖”向各自独立趋进。它将是目前方兴未艾的个人理财规划的一大创新,是个人拥有资源的最好运用的结果。它将住房也作为养老资源的一种,大大强固了养老的物质保障;它将家庭中拥有最大的一笔已凝结在住房财富上的价值,为人们的生活造福。
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以房养老”的运行虽然面临种种困难,但正如国人对“按揭买房”的接受过程一样,随着制度的完善和健全,“以房养老”也必将成为我们面对养老问题可供选择的方式之一。
所谓的“以房养老”就是反向住房抵押贷款,又叫“倒按揭”。这种模式的具体做法是:在60岁之前,购买住宅,并取得该住宅的全部产权。到60岁退休养老时,把自有产权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后者在综合评估借款人年龄、生命期望值、房产现在价值等因素后,在一定年限后,每月给房主一笔固定的钱,房主继续获得居住权,相当于保险公司通过分期付款(按月支付)的形式,收买投保人的房屋产权,一直延续到房主去世;当房主去世后,保险公司拥有其房产所有权。目前国外在开展该项业务的同时也规定, 一旦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了有效合同并开始执行, 那么不管投保人的实际寿命有多长, 保险公司一律要按月付款, 但如果投保人的实际寿命短于预期寿命, 保险公司也一律可以收回房产。
众所周知,在我国许多老年人被称之为“住房富人,现金穷人”。他们年轻时贷款买房,辛劳一生赚钱还贷,在临近退休时才取得住房的完全产权。此外别无积蓄,接下去就只能依靠不多的养老金维持生活。与此同时,他们的住房却顺理成章地作为遗产留给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老人将自己的房产作为遗产留给了子女,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这无疑是一种福利损失:最需要用钱的人没钱用,而正值壮年的子女却得到了一笔额外的收入。显然,财富分配的不合理,会降低社会总体的福利水平,更会损害老年人的福利。从这个角度说,“以房养老”作为一种新型养老模式,值得期待。
但是,从目前世界各国“以房养老”的推行程度来看,能够推广“以房养老”的,无一例外都是经济较发达、法治较健全、国民信用度较高的国家。因此“以房养老”存在着中国式困境。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社会文化的接受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占据了家庭开支的相当部分,并成为父母生活的主要责任。同时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和继承权利也有很严格的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在家庭权利义务沉重的社会传统和现实的物质条件下,子女即使分家另过,一般与父母的物质感情联系也较为紧密,并且还会关注父母财产尤其是大宗房产的去向,如果老人将房产抵押出去,就可能会引发子女与父母的感情和财产危机。“养儿防老、传宗接代”之类的家族传统意识在中国还是根深蒂固的,所以老人即使有所打算也不免顾虑重重。二是中国人对于未来普遍缺乏信心。在一个老人为自己明天的看病问题非常担心的情况下,他是不会去把房产抵押了来消费的。此外,“以房养老”需要透明、公正的法治环境。它牵涉到房地产业、金融业、社会保障、保险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这些领域的运作质量要求相当高。如何保证这些行业、部门公平、公正的经营、管理的执法,在当前法治不健全的条件下是个极大的挑战。所以从显示国情考虑,“以房养老”在我国推行面临种种困难。
虽然困难重重,“以房养老”带来的好处却让人十分向往:首先是房尽其用,是个人理财规划的一大创新。其次是可使两代人的代际关系从“过度依赖”向各自独立趋进。它将是目前方兴未艾的个人理财规划的一大创新,是个人拥有资源的最好运用的结果。它将住房也作为养老资源的一种,大大强固了养老的物质保障;它将家庭中拥有最大的一笔已凝结在住房财富上的价值,为人们的生活造福。
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以房养老”的运行虽然面临种种困难,但正如国人对“按揭买房”的接受过程一样,随着制度的完善和健全,“以房养老”也必将成为我们面对养老问题可供选择的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