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实婚姻

来源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xhxf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事实婚姻概述
  
  (一)结婚和结婚的实质要件。
  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行为叫做结婚。一般情况下,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后,才能确定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5、6、7条的规定,构成结婚的实质条件可以总结为如下几个方面: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3、符合一夫一妻制;4、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5、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同时,第8条还就结婚程序予以强制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条规定明确了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定实质条件,还须履行法定必经程序——结婚登记。而在第10条关于婚姻无效认定的条款中,并未将未履行结婚登记认定为婚姻无效的条件。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5、6条又分别对事实婚姻的性质认定作出了补充说明,其中第5条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时间为界线区分了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认定。因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于事实婚姻采取了相对承认的态度。
  
  (二)事实婚姻的概念及构成。
  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范围的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据民政部1990年发布的消息,在我国现存婚姻中,有30%是事实婚姻,尤其在农村和偏远的地区尤为突出;而且,近年来事实婚姻有日益发展的趋势。那么,事实婚姻的概念究竟该如何认定呢?目前我国尚未有明确的统一认识,法理界对此也意见不一,但大体上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从广义上讲,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从狭义上讲,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司法实践中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往往采用狭义的解释。
  通过事实婚姻的定义可以看出,构成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事实婚姻应当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即男女双方在均无配偶、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并且不是法律禁止的近亲属关系,没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这是认定事实婚姻的首要条件;(2)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为周围群众所认可。(3)事实婚姻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这是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最重要区别。
  
  二、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
  
  事实婚姻在许多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其名称、性质和法律上的效力认定都不尽相同。历史上罗马法中的时效婚、英美的普通法婚姻、古巴的非正式婚、德国的同居婚等,都具有事实婚姻的性质。对于缺乏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外国法律中均以无效婚或可撤销婚对待;对于仅缺乏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则采取不同的原则,可概括为不承认主义、承认主义和相对承认主义。
  1、不承认主义。即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比如《日本民法典》第742条规定:“当事人不进行婚姻申报时,婚姻为无效。”
  2、承认主义,法律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承认其效力。英美的普通法婚姻是承认主义的典型。
  3、相对承认主义,即通过法律为事实婚姻设定一些成就条件,一旦具备,即可转化为合法婚姻。一般设定的条件有以下几种:(1)达到法定同居年限,如罗马法中的时效婚,以同居年限为条件;(2)经法院确认,如古巴的非正式婚姻;(3)补办法定手续。
  对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我国大概经历了承认主义——相对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相对承认主义这样一个过程。
  1980年婚姻法生效之前,只要当事人具备事实婚姻特征,都按事实婚姻对待,并责令补办登记手续。1981年1月1日婚姻法生效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以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未办理结婚的,应当补办登记。”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中虽未对事实婚姻的效力进行明确,但与之配套的相关司法解释及配套法规等进行了补充说明,目前采取了相对承认的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充分掌握并理解事实婚姻问题,更有效的解决新时期出现的婚姻家庭矛盾,更好的保护在婚姻关系中的弱势群体,以及事实婚姻中财产关系的处理等等,还应引起更多地思考和关注,尤其是对司法判例的借鉴。
  
  参考文献:
  [1]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其他文献
目的:对肝脓肿使用CT诊断的临床价值进行探讨分析,为临床诊断提供参考.方法:2013年1月至2016年8月我院对44例患者进行了分析研究,将患者进行回顾分析,提供CT诊断,对检查结果
随着科技的发展,通信自动化系统已经应用到了各个领域,在楼宇的控制中也有很好的体现,例如楼宇监控、智能家居系统、防火防盗系统等.智能楼宇系统是将这些所有的电子功能进行
本文通过对荣华二采区10
期刊
孟德斯鸠的已经出版了超过250年,在这长达两个多世纪里,书中呈现的思想不仅成为了西方文艺复兴运动的主要思想,而且成为了大众的普遍认识.随着西方资本主义革命的铺开,资本主
2005年的最后一夜,我和朋友柳五相约去看二人转。其时,我们已经喝了一中午的酒,然后在书店里坐了一下午。傍晚的时候,我们来到剧院附近想找个饭馆,吃碗面条解解酒,顺便唠一会
一、缘起    意思自治是传统民法的最高理念,早在罗马法中就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罗马法承认了一切私法主体的自由意志,即不受他人摆布而自愿地进行经济活动的权利。这也是罗马法之所以有强大的生命力所在。把这一根本原则抽象出来就叫“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为后来的各国民法所接受。  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有权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选择、自主参与并自主责
个性是每一位孩子与生俱来的特质.素质教育背景下,教师要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给予孩子个性展示的空间,让每一位孩子在学到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发展自己的个性,这样课堂才会变得更加有意义,尤其是在初中数学课堂上,教师要尽量为学生营造紧张而活泼的氛围,注重对学生的个性培养,负担起全面教育学生的重任.  一、因材施教,发展学生个性  教学本身就涵盖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这是教学活动中的主要环节.通过教师的
期刊
学校举办教学公开周,听一位教师教学,教学设计如下:rn[教学目标]rn1.了解司马迁与,背诵三、四段.rn2.积累相关文言字词句,重点掌握多义词,通假字,古今异义词,了解文言虚词的
目的:对老年股骨粗隆间并粗隆下骨折使用解剖型锁定钢板与动力髋螺钉(DHS)内固定方案治疗的效果和安全情况.方法: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我院对80例老年股骨粗隆间并粗隆下骨折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各个企业不断地向全球化方向发展,从而出现了很多的外贸公司.但是由于在国际上进行贸易的过程中有很多国家,所以对于一些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