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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本文在对《决定》进行认真解读的基础上,对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现阶段发展实际,阐述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模式的创新策略。
关键词 法治模式 依法治国 模式创新
作者简介:王中华,中共汶上县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189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中华民族复兴的关键时刻,亟需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治国的本质是依宪治国,最大限度树立宪法权威,确保宪法至高无上,一切违宪行为都要接受相应惩罚 。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华民族完成复兴使命的必由之路,是我国法治模式构建的基本起点。
一、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相关解读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是我党历史上首次在中央全會上研究法治问题,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为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明确方向。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基础,要确保法治社会的坚固根基,必须建立宪法核心基础下的系列法律 。全面依法治国离不开宪法实施,也少不了宪法监督,这也是《决定》强调宪法实施监督的主要目的。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公民所有行为都会受宪法约束,一切违宪行为都要纠正追究;要加强对法律文件备案审查,所有法律文件都要进行必要备案,违宪文件要依法进行撤销和纠正。四中全会突出了宪法的核心地位,使宪法获得广大群众尊重,让宪法权威得以树立。宪法具有至高权威,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不论是公职人员,还是普通公民,都严格依照宪法履行自身义务,这样我国才会真正走上法治轨道 。可以说,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个新起点。
二、西方国家的主要法治模式
(一)美国
美国法治是司法中心主义模式,即宪法拥有绝对权威、违宪审查、权利至上、超越政治、法治自主 。坚持以宪法为前提,并将违宪审查制度当作核心,这是美国法治模式的一个亮点。联邦最高法院拥有举足轻重地位,最高法院对违宪者的审查体现了宪法的最高权威,在这种权威下,美国社会上所出现的社会政治问题都能够通过华盛顿宪法来审理解决。
美国司法中心主义法治模式另一个亮点是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违宪审查制度为美国法治的外在表现。立法政策的出台要判断其是否违背公民权利,立法政策同个案司法进行救济相辅,并通过民权诉讼使美国社会法治得以有效实现。如果立法政策违宪,立法中的相关条款侵犯了公民基本权利,法院可以依法对其审查干预,宣布违宪。在这种法治模式下,使得宪法能够在社会中活跃,而政治矛盾被司法机关纳入法律框架中,从而使矛盾得以解决,使权力始终被法律所束缚。
(二)英国
英国法律遵循先例,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以先例作为审案依据。可以说英国法律中依照先例是主要特征。英国案件审理判例不仅是法律实施的一个结果,更是对法律原则的一个总结,从这点看,英国法律权威性更大。
英国法治模式是在早期普通法、衡平法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英国法治中,普通法、衡平法不断竞争,并最终以水乳交融状态得以并存。从英国法治模式演变理解,英国的法治模式属于一种经验主义模式,他是在传统法治模式基础上演变发展而来的,为法治资源的一种合理性借鉴。英国法治历史悠久,法治观念强,可归纳为法律至上、程序正义、平等对待、自由民主权利 。
(三)法国
法国法治模式最大的一个发展特色是司法双轨制。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共同组成司法机关,实行二元司法体制,坚持分权管理,普通法院对一般民事、刑事案件进行审理,行政法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越权、滥权纠纷进行审理。两个法院属于平行关系,都拥有独立审判权。行政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权进行有效约束,从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所以说,行政法院的建立在法治发展实践中具有特殊意义和价值。第一,行政法院的监理推进了法国行政法的发展;第二,行政法院的创建在实践中是不断发展演进的,不仅获得了同普通法院同等的社会地位,也获得了宪法委员会的最终确认。法国法治模式可以归纳为三权分立、法律秩序、法律至上、多元政治、国家机关严格遵照法律授权进行一切活动 。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出如下基本规律:一是宪法法律拥有至高权威,在国家社会生活中民众对其广泛认可,并必须遵守;二是宪法对公民权利、行政权力进行了合理划分,对行政机关权力进行合理约束;三是宪法强调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模式与创新
(一)中国法治模式的构建基础及基本框架
中国法治模式的构建离不开对国际法治资源的吸收借鉴,但也不能对西方法治模式亦步亦趋,需要有选择地去借鉴。建构中国特色的法治模式,是中国法治建设最为理性的选择,也是实现伟大民族复兴的必由之路。
1.中国法治模式发展中也面临很多挑战
(1)宪法权威没有得到有效树立,公民法律意识淡薄;(2)行政权力得不到有效约束,滥权、越权严重;(3)社会资源没有得到合理分配,社会贫富差距大,腐败现象多;(4)社会转型期下,体制存在缺陷。而这些都需要通过法治力量加以解决。
2.中国法治模式构建的基本框架
(1)党的领导是前提。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法治模式构建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决定》将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保障,将党的领导贯穿进依法治国全过程。(2)宪法权威性。《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宪法宣誓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并设置特定机构加以辅助,对宪法实施给予监督保障。(3)法德兼治。单靠法律难以再解决复杂社会纠纷,还需发挥道德建设的支撑作用。(4)浓厚的本土特色。中国法治模式必须积极传承中国传统优秀文化,来缓和调节各种社会矛盾,在本土优秀法治资源下构建法治模式。
关键词 法治模式 依法治国 模式创新
作者简介:王中华,中共汶上县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189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中华民族复兴的关键时刻,亟需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治国的本质是依宪治国,最大限度树立宪法权威,确保宪法至高无上,一切违宪行为都要接受相应惩罚 。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华民族完成复兴使命的必由之路,是我国法治模式构建的基本起点。
一、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相关解读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是我党历史上首次在中央全會上研究法治问题,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为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明确方向。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基础,要确保法治社会的坚固根基,必须建立宪法核心基础下的系列法律 。全面依法治国离不开宪法实施,也少不了宪法监督,这也是《决定》强调宪法实施监督的主要目的。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公民所有行为都会受宪法约束,一切违宪行为都要纠正追究;要加强对法律文件备案审查,所有法律文件都要进行必要备案,违宪文件要依法进行撤销和纠正。四中全会突出了宪法的核心地位,使宪法获得广大群众尊重,让宪法权威得以树立。宪法具有至高权威,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不论是公职人员,还是普通公民,都严格依照宪法履行自身义务,这样我国才会真正走上法治轨道 。可以说,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个新起点。
二、西方国家的主要法治模式
(一)美国
美国法治是司法中心主义模式,即宪法拥有绝对权威、违宪审查、权利至上、超越政治、法治自主 。坚持以宪法为前提,并将违宪审查制度当作核心,这是美国法治模式的一个亮点。联邦最高法院拥有举足轻重地位,最高法院对违宪者的审查体现了宪法的最高权威,在这种权威下,美国社会上所出现的社会政治问题都能够通过华盛顿宪法来审理解决。
美国司法中心主义法治模式另一个亮点是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违宪审查制度为美国法治的外在表现。立法政策的出台要判断其是否违背公民权利,立法政策同个案司法进行救济相辅,并通过民权诉讼使美国社会法治得以有效实现。如果立法政策违宪,立法中的相关条款侵犯了公民基本权利,法院可以依法对其审查干预,宣布违宪。在这种法治模式下,使得宪法能够在社会中活跃,而政治矛盾被司法机关纳入法律框架中,从而使矛盾得以解决,使权力始终被法律所束缚。
(二)英国
英国法律遵循先例,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以先例作为审案依据。可以说英国法律中依照先例是主要特征。英国案件审理判例不仅是法律实施的一个结果,更是对法律原则的一个总结,从这点看,英国法律权威性更大。
英国法治模式是在早期普通法、衡平法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英国法治中,普通法、衡平法不断竞争,并最终以水乳交融状态得以并存。从英国法治模式演变理解,英国的法治模式属于一种经验主义模式,他是在传统法治模式基础上演变发展而来的,为法治资源的一种合理性借鉴。英国法治历史悠久,法治观念强,可归纳为法律至上、程序正义、平等对待、自由民主权利 。
(三)法国
法国法治模式最大的一个发展特色是司法双轨制。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共同组成司法机关,实行二元司法体制,坚持分权管理,普通法院对一般民事、刑事案件进行审理,行政法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越权、滥权纠纷进行审理。两个法院属于平行关系,都拥有独立审判权。行政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权进行有效约束,从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所以说,行政法院的建立在法治发展实践中具有特殊意义和价值。第一,行政法院的监理推进了法国行政法的发展;第二,行政法院的创建在实践中是不断发展演进的,不仅获得了同普通法院同等的社会地位,也获得了宪法委员会的最终确认。法国法治模式可以归纳为三权分立、法律秩序、法律至上、多元政治、国家机关严格遵照法律授权进行一切活动 。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出如下基本规律:一是宪法法律拥有至高权威,在国家社会生活中民众对其广泛认可,并必须遵守;二是宪法对公民权利、行政权力进行了合理划分,对行政机关权力进行合理约束;三是宪法强调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模式与创新
(一)中国法治模式的构建基础及基本框架
中国法治模式的构建离不开对国际法治资源的吸收借鉴,但也不能对西方法治模式亦步亦趋,需要有选择地去借鉴。建构中国特色的法治模式,是中国法治建设最为理性的选择,也是实现伟大民族复兴的必由之路。
1.中国法治模式发展中也面临很多挑战
(1)宪法权威没有得到有效树立,公民法律意识淡薄;(2)行政权力得不到有效约束,滥权、越权严重;(3)社会资源没有得到合理分配,社会贫富差距大,腐败现象多;(4)社会转型期下,体制存在缺陷。而这些都需要通过法治力量加以解决。
2.中国法治模式构建的基本框架
(1)党的领导是前提。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法治模式构建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决定》将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保障,将党的领导贯穿进依法治国全过程。(2)宪法权威性。《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宪法宣誓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并设置特定机构加以辅助,对宪法实施给予监督保障。(3)法德兼治。单靠法律难以再解决复杂社会纠纷,还需发挥道德建设的支撑作用。(4)浓厚的本土特色。中国法治模式必须积极传承中国传统优秀文化,来缓和调节各种社会矛盾,在本土优秀法治资源下构建法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