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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风险社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这是人类文明与进步的要求。但与此同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扩张式发展又在侵权法体系内部导致困境,使侵权法的价值与功能受到冲击。为了保持侵权法体系的内在协调,各国法律无不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施加某种限制。正是在这种扩张与限制之间,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反思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当代的扩张式发展及其所受限制,必须从侵权法的内在协调需要出发,综合平衡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