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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责任理论是在分析了自由主义下新闻界存在的巨大后问题以及表现后提出的,作为对自由主义报刊理论的修正,社会责任理论强调新闻自由当中权利和义务同样重要,主张在保证新闻自由的前提下,政府可以介入新闻界进行调控。在协调新闻自由的权利义务和政府介入的关系上,法律才是最有利的武器。
【关键词】:社会责任;新闻自由;权利与义务
一、社会责任论的提出
1947年,由美国芝加哥大学校长哈钦斯等人组成的新闻自由委员会,对当时美国报刊自由现状和前景进行调查分析,形成了《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报告,这份报告分析了自由主义下新闻界存在的巨大自由滥用带来的问题以及表现,提出了“社会责任论”。社会责任论提倡言论自由,在这个基础上,他们认为权利与义务只相统一的,即是表达自由是一项带有义务性的权利。而完全不负责任的自由主义为新闻界带来了危险,因此,需要新闻自律与公共监督,制定新闻法规,促使新闻行业能够更好的承担社会责任。
二、社会责任论的主要观点
相对自由主义报刊理论,社会责任理论提出了新的见解:(1)“完全的自由和绝对的自由是没有的”,“没有限制的自由只是一个幻想”。(2)不仅要有媒介的自由,也必须有公众获得新闻的权利,即“知的权利”。(3)报刊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1]
社会责任理论对政府、媒体和大众都提出了要求。第一,政府首要的是要通过宪法或其他法律来保障新闻自由;第二,政府可以对传媒领域进行约束和控制,鼓励传播产业中的新投资以反对垄断,必要时政府可以介入或者创办传媒机构;第三,政府通过立法使被新闻界虚假陈述所伤害的人为自己的名誉进行辩护和回应。但是政府的插入可以保护自由,但也有侵害自由的危险,所以政府介入必须坚持一个原则:即是政府保护反对政府的自由。
对于传媒工作,社会责任理论对他们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可以说是职业的准绳:媒体必须报道关于事实的真相,应当成为“交流评论和批评的论坛”,各种观点(包括与该新闻单位意见相左的观点)进行充分而自由的讨论,应报到及时的消息,描绘社会和群体的典型,应负责陈述和阐明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最重要的是,每一个人必须意识到,“表达自由作为精神权利不是无条件的”,也就是说,自由的权利包括犯错误的权利,但是法律对犯错误的宽容不是无限的,比如“在明显而现实的危险的情境下的诽谤、栽赃陷害、猥亵”等等,将会面临法律的问责。
公众对于新闻业也负有一定的义务。他们应该意识到大众传播的重要性,应该积极地利用新闻媒介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非营利结构(比如学校),可以为商业媒介因无利可图而不为之服务的受众提供特定类别、数量和质量的新闻服务;加强新闻传播教育与研究,创建学术中心等;建立一个新的机构,评估和报告新闻界的表现,敦促新闻自律。应当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对媒介工作进行评价,并且每年提出这方面的报告。[2]
三、新闻法治:责任与自由的调和
社会责任理论在保护新闻自由的前提之下,限制了自由权的滥用,其理论目的可以说既是为了为了防止由传播事业的高度垄断,也是为了防止传播内部的社会道德和文化的堕落。这种媒介控制可以说是一种中和的手段,能够较好地协调政府、新闻界、大众的关系,协调自由和权力的关系。既然政府的介入与控制在法律下才能保证它不以权力损害自由,而新闻自由在靠法律来得到保护的同时,也必须在法律框架类得到约束,那么,实行新闻的法治将会是最好的选择。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近代大众传播媒介是由传教士带到中国来的,报刊最先作为维持政权的工具而存在:康有为康有为主张立官报以统一思想,有主张审查各省所办的报刊,“择其精善进呈,发备圣览;其有悖谬不实,并令纠禁。
五四开始,报纸大量出现,许多进步文人利用报纸作为宣传的阵地,比如《中外纪闻》、《时务报 》、《新青年》,《湘江评论》等,是我国历史上一次办报高潮。报纸的作用被单纯的看做集体的宣传员、鼓动员和组织者。从鸦片战争打开中国近代史开端到五四时期到新中国成立,报纸的对新思想的宣传与介绍,对进步文化的引进与推崇,对国内外政治形势的报道与分析,对马克思主义、俄国十月革命等的引进,对战争时期敌我力量的分析和我方士气的鼓励等等,都发挥了巨大的喉舌作用,为新中国建立的曲折历程贡献了不可磨灭的力量。
新中国成立后,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其中包含新闻言论自由。但我国的新闻机构由政府部门控制管辖,新闻媒体的所有权属于国有,中共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是新闻媒介的最高决策机关,各级新闻媒体直接受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各地党委宣传部的具体领导,新闻媒介的主要负责人由党委(通过宣传部)批准或注解任命。这就使得我国的新闻传媒受政治意识形态上的限制比较严重,在规定之下,新闻自由发挥的空间不大。
而在新闻界,由于法律约束力量的欠缺,也出现了许多关于新闻纠纷的案件。比如:出现不少因“揭黑”报道而引火烧身的媒体人,比如:2010年《天府早报》7月29日报道的“仇子明事件”[3]而2010年9月,千龙网记者阿良发表针对一家私营企业的批评报道,被企业所在地的山东莱阳警方追踪调查,因害怕成为第二个“仇子明”,阿良只能关机“潜伏”休假。而这种记者在采访调查过程中,遭遇阻挠、破坏,甚至恐吓、殴打的事件似乎很寻常。同样,许多企业或政府为了隐瞒事实真相,向记者公关,塞点小红包,称作所谓“润笔费”的现象,似乎已然成为了某种“潜规则”,而不少记者也在金钱的驱使之下忘记了自己的职业操守,以至出现许多瞒报、谎报的现象,发布虚假新闻等现象,也引起了大众的不满,甚至不相信报道的真实性。
虽然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独立的新闻成文法,但是为了争取新闻的法治,业界人士对争取新闻法的建立、更好保障新闻自由的做法从未间断过。曾为新闻法研究室(1984年成立)的研究员的孙旭培、朱晓明和廖晓英在几年内陆续写成条文,经过不断修改补充,至1985年4月形成共八章,六十七条的新闻法草案第三稿,并刊登在当月《新闻法通讯》第二十期上。草案第三稿的指导思想是保障人民的新闻自由,规定了新闻机关的创办、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答辩与更正、新闻事业的管理等方面。但由于实际并未成熟,他们做起草的草案胎死腹中。[4]
新闻法的建立,是为了使新闻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做到真正按新闻规律办事,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以确保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的程度体现着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建设情况。新闻法治是现代国家法治的中国要组成部分。争取新闻的法治,才能更好地实现新闻自由、保护新闻人,才能更好的发挥新闻的舆论监督作用、发挥大众参与评论的作用,这才是才是新闻自由在社会责任与法治之下较好发挥的最好走向。
注释:
[1]引自顾潜著:《中西方新闻传播:冲突·交融·共存》,2003年3月第一版,302
[2]参见[美]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一版,58——62
[3]《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消息经媒体证实,记者仇子明遭通缉的罪名是,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
[4]参见胡绩伟网页。孙培旭的著作《自由与法框架下的新闻改革》,2010年9月第一版,收集了孙先生多年来的论文,孙先生毕生大多数时间致力于在新闻自由和新闻法的框架研究新闻改革,在他的论文集中可以看到业界人士对争取新闻法的建立做所的不懈努力
参考文献:
[1][美]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08
[2]顾潜.中西方新闻传播:冲突·交融·共存[M].2003.03
[3]孙培旭.自由与法框架下的新闻改革[M].2010.09
【关键词】:社会责任;新闻自由;权利与义务
一、社会责任论的提出
1947年,由美国芝加哥大学校长哈钦斯等人组成的新闻自由委员会,对当时美国报刊自由现状和前景进行调查分析,形成了《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报告,这份报告分析了自由主义下新闻界存在的巨大自由滥用带来的问题以及表现,提出了“社会责任论”。社会责任论提倡言论自由,在这个基础上,他们认为权利与义务只相统一的,即是表达自由是一项带有义务性的权利。而完全不负责任的自由主义为新闻界带来了危险,因此,需要新闻自律与公共监督,制定新闻法规,促使新闻行业能够更好的承担社会责任。
二、社会责任论的主要观点
相对自由主义报刊理论,社会责任理论提出了新的见解:(1)“完全的自由和绝对的自由是没有的”,“没有限制的自由只是一个幻想”。(2)不仅要有媒介的自由,也必须有公众获得新闻的权利,即“知的权利”。(3)报刊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1]
社会责任理论对政府、媒体和大众都提出了要求。第一,政府首要的是要通过宪法或其他法律来保障新闻自由;第二,政府可以对传媒领域进行约束和控制,鼓励传播产业中的新投资以反对垄断,必要时政府可以介入或者创办传媒机构;第三,政府通过立法使被新闻界虚假陈述所伤害的人为自己的名誉进行辩护和回应。但是政府的插入可以保护自由,但也有侵害自由的危险,所以政府介入必须坚持一个原则:即是政府保护反对政府的自由。
对于传媒工作,社会责任理论对他们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可以说是职业的准绳:媒体必须报道关于事实的真相,应当成为“交流评论和批评的论坛”,各种观点(包括与该新闻单位意见相左的观点)进行充分而自由的讨论,应报到及时的消息,描绘社会和群体的典型,应负责陈述和阐明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最重要的是,每一个人必须意识到,“表达自由作为精神权利不是无条件的”,也就是说,自由的权利包括犯错误的权利,但是法律对犯错误的宽容不是无限的,比如“在明显而现实的危险的情境下的诽谤、栽赃陷害、猥亵”等等,将会面临法律的问责。
公众对于新闻业也负有一定的义务。他们应该意识到大众传播的重要性,应该积极地利用新闻媒介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非营利结构(比如学校),可以为商业媒介因无利可图而不为之服务的受众提供特定类别、数量和质量的新闻服务;加强新闻传播教育与研究,创建学术中心等;建立一个新的机构,评估和报告新闻界的表现,敦促新闻自律。应当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对媒介工作进行评价,并且每年提出这方面的报告。[2]
三、新闻法治:责任与自由的调和
社会责任理论在保护新闻自由的前提之下,限制了自由权的滥用,其理论目的可以说既是为了为了防止由传播事业的高度垄断,也是为了防止传播内部的社会道德和文化的堕落。这种媒介控制可以说是一种中和的手段,能够较好地协调政府、新闻界、大众的关系,协调自由和权力的关系。既然政府的介入与控制在法律下才能保证它不以权力损害自由,而新闻自由在靠法律来得到保护的同时,也必须在法律框架类得到约束,那么,实行新闻的法治将会是最好的选择。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近代大众传播媒介是由传教士带到中国来的,报刊最先作为维持政权的工具而存在:康有为康有为主张立官报以统一思想,有主张审查各省所办的报刊,“择其精善进呈,发备圣览;其有悖谬不实,并令纠禁。
五四开始,报纸大量出现,许多进步文人利用报纸作为宣传的阵地,比如《中外纪闻》、《时务报 》、《新青年》,《湘江评论》等,是我国历史上一次办报高潮。报纸的作用被单纯的看做集体的宣传员、鼓动员和组织者。从鸦片战争打开中国近代史开端到五四时期到新中国成立,报纸的对新思想的宣传与介绍,对进步文化的引进与推崇,对国内外政治形势的报道与分析,对马克思主义、俄国十月革命等的引进,对战争时期敌我力量的分析和我方士气的鼓励等等,都发挥了巨大的喉舌作用,为新中国建立的曲折历程贡献了不可磨灭的力量。
新中国成立后,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其中包含新闻言论自由。但我国的新闻机构由政府部门控制管辖,新闻媒体的所有权属于国有,中共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是新闻媒介的最高决策机关,各级新闻媒体直接受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各地党委宣传部的具体领导,新闻媒介的主要负责人由党委(通过宣传部)批准或注解任命。这就使得我国的新闻传媒受政治意识形态上的限制比较严重,在规定之下,新闻自由发挥的空间不大。
而在新闻界,由于法律约束力量的欠缺,也出现了许多关于新闻纠纷的案件。比如:出现不少因“揭黑”报道而引火烧身的媒体人,比如:2010年《天府早报》7月29日报道的“仇子明事件”[3]而2010年9月,千龙网记者阿良发表针对一家私营企业的批评报道,被企业所在地的山东莱阳警方追踪调查,因害怕成为第二个“仇子明”,阿良只能关机“潜伏”休假。而这种记者在采访调查过程中,遭遇阻挠、破坏,甚至恐吓、殴打的事件似乎很寻常。同样,许多企业或政府为了隐瞒事实真相,向记者公关,塞点小红包,称作所谓“润笔费”的现象,似乎已然成为了某种“潜规则”,而不少记者也在金钱的驱使之下忘记了自己的职业操守,以至出现许多瞒报、谎报的现象,发布虚假新闻等现象,也引起了大众的不满,甚至不相信报道的真实性。
虽然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独立的新闻成文法,但是为了争取新闻的法治,业界人士对争取新闻法的建立、更好保障新闻自由的做法从未间断过。曾为新闻法研究室(1984年成立)的研究员的孙旭培、朱晓明和廖晓英在几年内陆续写成条文,经过不断修改补充,至1985年4月形成共八章,六十七条的新闻法草案第三稿,并刊登在当月《新闻法通讯》第二十期上。草案第三稿的指导思想是保障人民的新闻自由,规定了新闻机关的创办、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答辩与更正、新闻事业的管理等方面。但由于实际并未成熟,他们做起草的草案胎死腹中。[4]
新闻法的建立,是为了使新闻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做到真正按新闻规律办事,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以确保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的程度体现着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建设情况。新闻法治是现代国家法治的中国要组成部分。争取新闻的法治,才能更好地实现新闻自由、保护新闻人,才能更好的发挥新闻的舆论监督作用、发挥大众参与评论的作用,这才是才是新闻自由在社会责任与法治之下较好发挥的最好走向。
注释:
[1]引自顾潜著:《中西方新闻传播:冲突·交融·共存》,2003年3月第一版,302
[2]参见[美]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一版,58——62
[3]《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消息经媒体证实,记者仇子明遭通缉的罪名是,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
[4]参见胡绩伟网页。孙培旭的著作《自由与法框架下的新闻改革》,2010年9月第一版,收集了孙先生多年来的论文,孙先生毕生大多数时间致力于在新闻自由和新闻法的框架研究新闻改革,在他的论文集中可以看到业界人士对争取新闻法的建立做所的不懈努力
参考文献:
[1][美]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08
[2]顾潜.中西方新闻传播:冲突·交融·共存[M].2003.03
[3]孙培旭.自由与法框架下的新闻改革[M].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