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财政预算法治化的根本要求
1.财政预算法治化要适应人民民主扩大的需要
财政预算是保护国家公共财产安全的途径之一,法治则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根本体系,将这两者结合,可以促进国家财政部门对公共资源的分配更公平合理,为地方发展所服务。财政预算法治化要落实到基层单位中,更要满足民主化社会发展扩大的需求,财政预算人员依照严谨的法律制度来约束自己,可以避免公共财产被非法挪用。无论是纵观历史还是就现在的社会发展方向而言,法律在资源分配环节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国家直属单位财政部门的预算活动进行约束,赋予财政制度威严性,开展任何面向社会群体的服务活动时都要考虑是否在宪法的规定允许范围内。这样在公共资源预算环节中,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了保障,也体现出财政预算向社会民主化发展,人民也能够行使监督管理的权利,维护了法律的威严。
2.财政预算法治化要顺应市场经济规律的选择
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这一点在宪法中有明确规定。这种经济体系下包含了个体、公有制经济,以及外商投资等,也可以理解为是法治经济。政府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在开展财政预算时,应将市场经济竞争引入其中,在法律制度约束下严格统计财政部门的收入与支出金额。顺应市场经济规律发展的同时更能体现出财政法律的公正性,在收入与支出环节可以形成一个约束范围,地方财政并不能随心所欲的开展财政活动,一旦超出界定范围需要重新调整发展规划。严谨的制度约束下政府机构会对有限的资金进行规划,满足社会服务开展的资金需求,不但节省了国家财政支出,更能体现出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
二、财政预算法治化的现状
1.实现财政预算法治化的时间较为紧迫
财政预算法治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法治化预算在基层单位落实后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财政工作人员也充分认识到这一任务的艰巨性。法治社会的基本方针已经得到全面落实,国家对财政预算法治化全面落实规定的时间是到2020年,可想而知时间的紧迫性。我国传统社会是以封建专制体系进行统治的,人民的自由与权力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长达两千多年的专制统治造成法治法规不完善。开展预算法治化不单是对法律的落实,更重要的也是对现有法规的完善,只有在严明的制度约束下才能保障民众利益不受到侵犯,时间紧迫与制度有待完善的双重特征下加剧了财政人员工作压力。
2.落实财政预算法治化的任务比较繁重
财政预算法治化不能停留在理论层面,法律约束力是通过实践途径来实现的。因此,开展法治财政预算需要在基层单位中快速落实。现有财政工作人员多数从业时间较长,虽然积累了足够多的经验,但对于新制度的理解却存在一些难度,落实不彻底的问题在地方财政部门尤为突显,甚至一部分工作人员并没有将法治化引入到预算环节中,仍沿用保守的预算方法。法治化在财政部门落实首先要健全的是法律法规,还要对财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帮助补充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见工作开展阶段任务的繁重性。
基层政府部门对新制定的财务核算制度重视程度不足,甚至只是走过场,制定初期会组织人员学习,但后期监管力度明显不足,监管人员也逐渐松懈。对于不规范的预算行为没有及时更正,造成财政预算法治化迟迟不能落实。此类问题在财政预算体现建设中最为常见,这也是新旧制度并存、新制度落实不理想的主要原因。
三、进一步加快财政预算法治化建设的主要着力点
1.着力实施和完善预算法律法规
法治化在财政预算环节中真正发挥其作用,需要对现有法规进行完善,在有限时间内加快完善速度。地方财政部门在开展预算活动时更要积极响应国家法治化号召,并将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推进社会向更加公平民主的方向发展。《预算法》是单位财政部门工作开展过程的制度依据,因此在财政预算改革过程中应将法规的完善放在首位,参照地方的反馈来修订,具有威严性的同时也能避免影响服务性质的展现。财政预算体系整改要保持与法规完善同步进行,落实不完善问题便会因此得到有效的解决,法规制度与基层财政真实状况之间不会产生矛盾。制度的完善要顾全大局来考虑,试运行阶段通过后应加大落实力度,以此来促进财政预算法治化全面开展。
2.强化人大常委会对预算的实质性审查监督
坚持依法理财,各级人大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公共财政硬约束的建立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也是一个政治性的问题。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的管理,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的审计,都是“体制内的监督”,而要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益,势必要将公共财政收支置于“人民的视野”之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政府预算,是宪法赋予最高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现行预算体制和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3.有序拓展全方位多层次预算监督
对于财政预算法治化落实情况监督管理权利的划分要明确。民众虽然是接收服务的对象,但在这一环节中同样拥有监管权利,通过人大代表来行使这一职责,技能保证法律的有效性,又不会在基层出现混乱。国家财政收入来原有很多,但纳税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可代替的,在国民经济收入中也占有极大比重。因此纳税人有权了解各单位财政部门资金的来源与去向,开展全方位监管体系后可以加快法治化的落实程度,财政预算工作的开展也向公正严谨的方向发展,为法规落实提供更有利的空间。要进一步增强预算法律制度落实的刚性,明确规定预算公开主体及其义务与责任,对违反者严格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为财政预算法治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
四、小结
毫无疑问,加强财政预算法治化建设作为依法理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将有助于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有助于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引领和推动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财政预算法治化要适应人民民主扩大的需要
财政预算是保护国家公共财产安全的途径之一,法治则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根本体系,将这两者结合,可以促进国家财政部门对公共资源的分配更公平合理,为地方发展所服务。财政预算法治化要落实到基层单位中,更要满足民主化社会发展扩大的需求,财政预算人员依照严谨的法律制度来约束自己,可以避免公共财产被非法挪用。无论是纵观历史还是就现在的社会发展方向而言,法律在资源分配环节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国家直属单位财政部门的预算活动进行约束,赋予财政制度威严性,开展任何面向社会群体的服务活动时都要考虑是否在宪法的规定允许范围内。这样在公共资源预算环节中,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了保障,也体现出财政预算向社会民主化发展,人民也能够行使监督管理的权利,维护了法律的威严。
2.财政预算法治化要顺应市场经济规律的选择
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这一点在宪法中有明确规定。这种经济体系下包含了个体、公有制经济,以及外商投资等,也可以理解为是法治经济。政府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在开展财政预算时,应将市场经济竞争引入其中,在法律制度约束下严格统计财政部门的收入与支出金额。顺应市场经济规律发展的同时更能体现出财政法律的公正性,在收入与支出环节可以形成一个约束范围,地方财政并不能随心所欲的开展财政活动,一旦超出界定范围需要重新调整发展规划。严谨的制度约束下政府机构会对有限的资金进行规划,满足社会服务开展的资金需求,不但节省了国家财政支出,更能体现出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
二、财政预算法治化的现状
1.实现财政预算法治化的时间较为紧迫
财政预算法治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法治化预算在基层单位落实后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财政工作人员也充分认识到这一任务的艰巨性。法治社会的基本方针已经得到全面落实,国家对财政预算法治化全面落实规定的时间是到2020年,可想而知时间的紧迫性。我国传统社会是以封建专制体系进行统治的,人民的自由与权力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长达两千多年的专制统治造成法治法规不完善。开展预算法治化不单是对法律的落实,更重要的也是对现有法规的完善,只有在严明的制度约束下才能保障民众利益不受到侵犯,时间紧迫与制度有待完善的双重特征下加剧了财政人员工作压力。
2.落实财政预算法治化的任务比较繁重
财政预算法治化不能停留在理论层面,法律约束力是通过实践途径来实现的。因此,开展法治财政预算需要在基层单位中快速落实。现有财政工作人员多数从业时间较长,虽然积累了足够多的经验,但对于新制度的理解却存在一些难度,落实不彻底的问题在地方财政部门尤为突显,甚至一部分工作人员并没有将法治化引入到预算环节中,仍沿用保守的预算方法。法治化在财政部门落实首先要健全的是法律法规,还要对财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帮助补充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见工作开展阶段任务的繁重性。
基层政府部门对新制定的财务核算制度重视程度不足,甚至只是走过场,制定初期会组织人员学习,但后期监管力度明显不足,监管人员也逐渐松懈。对于不规范的预算行为没有及时更正,造成财政预算法治化迟迟不能落实。此类问题在财政预算体现建设中最为常见,这也是新旧制度并存、新制度落实不理想的主要原因。
三、进一步加快财政预算法治化建设的主要着力点
1.着力实施和完善预算法律法规
法治化在财政预算环节中真正发挥其作用,需要对现有法规进行完善,在有限时间内加快完善速度。地方财政部门在开展预算活动时更要积极响应国家法治化号召,并将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推进社会向更加公平民主的方向发展。《预算法》是单位财政部门工作开展过程的制度依据,因此在财政预算改革过程中应将法规的完善放在首位,参照地方的反馈来修订,具有威严性的同时也能避免影响服务性质的展现。财政预算体系整改要保持与法规完善同步进行,落实不完善问题便会因此得到有效的解决,法规制度与基层财政真实状况之间不会产生矛盾。制度的完善要顾全大局来考虑,试运行阶段通过后应加大落实力度,以此来促进财政预算法治化全面开展。
2.强化人大常委会对预算的实质性审查监督
坚持依法理财,各级人大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公共财政硬约束的建立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也是一个政治性的问题。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的管理,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的审计,都是“体制内的监督”,而要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益,势必要将公共财政收支置于“人民的视野”之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政府预算,是宪法赋予最高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现行预算体制和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3.有序拓展全方位多层次预算监督
对于财政预算法治化落实情况监督管理权利的划分要明确。民众虽然是接收服务的对象,但在这一环节中同样拥有监管权利,通过人大代表来行使这一职责,技能保证法律的有效性,又不会在基层出现混乱。国家财政收入来原有很多,但纳税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可代替的,在国民经济收入中也占有极大比重。因此纳税人有权了解各单位财政部门资金的来源与去向,开展全方位监管体系后可以加快法治化的落实程度,财政预算工作的开展也向公正严谨的方向发展,为法规落实提供更有利的空间。要进一步增强预算法律制度落实的刚性,明确规定预算公开主体及其义务与责任,对违反者严格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为财政预算法治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
四、小结
毫无疑问,加强财政预算法治化建设作为依法理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将有助于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有助于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引领和推动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