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息讼漫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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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讼是中国古代司法文化中屡被提及且极富特色的一个方面。孔老夫子的一句“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千百年来被中国司法官员奉为圭臬,成为他们的行为准则。在中国古代,由于文化心理及社会现实原因,司法官员们以息讼为能,惟息讼是求。在接到诉讼后首先考虑如何息事宁人,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可谓煞费苦心。老百姓似乎也很体谅父母官,对息讼存有广泛的认同感。官民同心,就构成了中国古代极富特色的息讼文化。
  
  息讼的社会文化基础
  
  清人崔述曾说:“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讼也者,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断不能免者也。”(崔述:《无闻集·诉讼》)这句话非常精辟地说明争讼是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但这并不影响古人把“息讼”作为汲汲以求的美好理想,上至天子,下至黎庶,概莫能外。
  《围炉夜话》中有一句话,“读书人干预衙门词讼,便入下流”,明确表示了古人对读书人涉讼的不齿。其实何止是对读书人涉讼不齿,古人对于平民百姓涉讼也没有吝惜他们责难的话语。著名清官海瑞任淳安知县时,忧于百姓健讼,曾经义愤填膺地写道:
  词讼繁多,大抵皆因风俗日薄,人心不古,惟己是利,见利则竞。以行诈得利者为豪雄,而不知欺心之害;以健讼得胜者为壮士,而不顾终讼之凶。而又伦理不享,弟不逊兄,侄不逊叔,小有蒂芥,不相能事,则执为终身之憾,而媒孽讦告不止。不知讲信修睦,不能推己及人,此讼之所以日繁而莫可止也。(《兴革条例·吏属》)
  在海青天看来,争讼之人多是不顾伦理、不知讲信修睦、不能推己及人的“刁民”,这些人对风俗教化影响极坏。为了使老百姓不做这样的“刁民”,官方对推行教化就不遗余力。明代有“洪武六谕”,清代有“顺治六谕”,无不劝百姓孝顺父母,恭敬和睦,各安生理。明代名臣王阳明创十牌家法告谕百姓说:“心要平恕,毋得轻易忿争;事要含忍,毋得辄兴词讼;见善互相劝勉,有恶互相惩戒;务兴礼让之风,以成敦厚之俗。”(《阳明全书》卷十六)那些挑唆百姓兴讼的讼师或不听教化坚持诉讼的“刁顽之徒”,大都要被捉将官里去吃一番苦头的。
  除了文化心理上对诉讼的否定之外,对诉讼利弊的权衡和对成本的考量则是官民双方乐于息讼的社会现实原因。
  官员之所以在听讼断狱之际总是把“敦亲睦族,化民成俗”的“息讼”放在首位,是因为他们在面对朝廷考核时要趋利避害。首先,在中国古代,特别是唐宋以降,处理诉讼的多少和其效率、质量,并不是国家考量官员政绩的因素。国家决定官员的黜陟升降,主要看钱粮赋税的多少、户口的增减以及教化推行是否得力。官员即使勤于王事、公平高效地处理了大量案件,也不会成为他在考核升迁时的有利因素,所以官员处理诉讼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其次,古代对司法官员的责任规定非常严格。官员如果不依律办案或者办错案件,就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因此官员受理诉讼的风险很大,相比而言,他们更愿意调处息讼。再者,中国古代司法行政合一,官员一身数任,既要受理刑名诉讼,又要操办钱粮赋税,难免力不从心。办好案件无功,办错案件有罪,再加上精力不济,官员们自然乐得选择息讼,何况息讼还有推行教化之功。
  小民出于对诉讼成本的考量也往往倾向于息讼。老百姓虽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诉至官府,但更多的似乎只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宣示。老百姓是最现实的,他们权衡利弊,在官府调解时大多以息讼而告终。在中国古代,诉讼陋规普遍存在,这些陋规极大地增加了小民的诉讼成本。《二刻拍案惊奇》中有一首诗写道:“些小言辞莫若休,不须经县与经州;衙头府底赔杯酒,赢得猫儿卖了牛。”写出了诉讼得不偿失的实情。清代名吏汪辉祖在其名著《佐治药言》中说:“谚云:衙门六扇开,有理无钱莫进来。非调官之必贪,吏之必墨也。一词难理,差役到家,则有馈赠之资;探信入城,则有舟车之费;及示审有期,而讼师词证以及关切之亲朋相率而前,无不取给于具呈之人。或审期更换,则费将重出,其他差房,陋规名目不一,谚云在山靠山,在水靠水,有官法之所不能禁者,索许之赃,又无论已。”而小民的贫困致使这些成本成了他们极大的负担,甚至会因诉讼导致破业毁家,汪辉祖替他们算了一笔账:“如乡民有田十亩,夫耕妇织可给数目,一讼之累,费钱三千文,便须假子钱以济,不二年,必至卖田。卖一亩则少一亩之入。辗转借售,不七八年,而无以为生。”既然诉讼得不偿失的风险极大,小民考量了诉讼成本之后,接受官员的调处就成为他们理性的选择。
  
  息讼的方式
  
  古代官员的息讼方式最能体现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丰富多彩。为了达到息讼目的,官员们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息讼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甚至让人感到不可思议。不过,官员们为了说服当事人煞费苦心却是毋庸置疑的。
  首先是一般性的劝告。官员们要么以伦理晓谕当事人,要么向当事人剖明利害关系,要么说明“事实真相”消除误解,都以使百姓撤诉为目的。
  其次就是感化,让百姓明白亲情的可贵而自动撤诉。有的官员甚至自己现身说法,如清人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记载:“翁刺史运标知武陵县时,有兄弟讼田者,亲勘之。坐田野中,忽自掩涕。讼者惊问之,曰:‘吾兄弟日相依。及来武陵,吾兄已不及见矣。今见汝兄弟,偶思吾兄,故悲耳。’语未终,讼者亦感泣,以其田互让,乃中分之。”笔者在此虽不敢胡乱猜疑翁刺史逢场作戏,但抹一把眼泪让当事人感动得眼圈发红,声泪俱下,继而互相谦让,不可不谓手段高明。
  还有的官员在接到诉讼后痛加自责,要么撂挑子,要么自虐,总要使当事人悔悟撤诉而后已。如东汉时许荆任桂阳太守,有兄弟二人为财争讼。许荆认为兄弟讼财是因为太守推行教化不称职所致,于是提出辞职,使当事人悔悟撤诉(《后汉书·循吏列传》)。还是上文提到的那位刺史翁运标,任武陵知县时,两姓人家为了一块湖中洲仇杀不已,积怨数十年。翁运标劝谕多次无效,于是长时间站立雨中,并说:“汝辈为一块土,世世罹重法不顾,予何爱此身为”,“两姓感动,乃亲为划界,讼自是息”。讼是息了,但我们不能不说这种息讼含有相当大的压服成分在里面。
  有的官员自己慷慨解囊,为当事人协调好利益纠纷而使当事人息讼。如《太平御览》记张长年“赐牛息讼”:
  张长年为汝南太守,有郡民刘宗之兄弟分析,家贫惟有一牛,争之不决,讼于郡庭。长年凄然曰:“汝曹当以一牛,故致此境,如有二牛,各应得一,岂有讼理?”即以家牛一头赐之。于是郡境之中各相诫约,咸敦敬让。
  这可谓是最了解小民百姓心理的息讼行为,效果无疑也最佳,不过要官员出点血罢了。
  有的官员则采取拖延的方法,孔老夫子即精于此道,有父子相讼,孔子将儿子关了三个月不审,最后其父挨不住了,请求撤诉。《明史·赵豫传》记赵豫为松江太守,“始至,患民俗多讼。讼者至,辄好言谕之曰:‘明日来。’众皆笑之,有‘松江太守明日来’之谣。及讼者逾宿忿渐平,或被劝阻,多止不讼”。这位太守看来是位心理学家,深知百姓好争一时之气,拖几日气平了就该种地种地、该灌园灌园去了,没有闲工夫打官司。
  最后一种方式则直截了当。有的官员如果认为当事人违背伦常较为严重,则直接将诉者赶出去了事。如王瑜以左军都督镇守淮安时,“民有亲在与弟争产者。瑜曰:‘讼弟不友,无亲不孝。’杖而斥之”(《明史·王瑜传》)。一点不拖泥带水,快哉。
  
  息讼对官员素养的要求
  
  息讼虽然是一种在法律之外处理争讼的方式,但它对官员的素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个要求一是能,一是廉。亲民官要取得息讼的预期效果,在调解时就不能疾言厉色,必须说服当事人,使当事人心甘情愿地撤回诉讼,而这绝非易事。在中国古代,官方为争讼预设了防线,通过多种手段使百姓视诉讼为畏途。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进行诉讼,当事人的冲突之剧烈、矛盾之深、决心之大可想而知。这使息讼成为官员的一道难题。才干平庸和贪墨成性的官员无法成功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使其甘愿撤诉,只有素养较高的廉能官吏才能胜任。
  先说能。官员必须博览群书,“通经学,明义理”,通晓古今之事,具备说服当事人的技巧,才能在判决时引经据典,针对不同的情况找到符合天理人情的解决办法,从而促使当事人接受调解撤回诉讼。《折狱龟鉴补》(清人胡文炳等编辑)中记载的几个案子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这几个案子都是因为妻子怀孕时间不正常引起的。三个妇女,有的怀孕长达两年,有的仅结婚五个月就生了孩子,丈夫认为妻子与他人有奸情而诉至官府。博学的官员们在判决时引经据典,说明妇女怀孕数十年或五个月生孩子都是正常的。节录一段判决书如下:
  人妊十月、九月而生者,常也。妊七月而生,生而寿考者,世间多有。阚泽在母胞八月,叱声震外,见《会稽先贤传》。其不及七月者,黄牛羌种。妊六月生,见《魏略》。其逾十月者,苟氏允十二月生苻坚,呼延氏十三月生刘渊,张夫人十五月生刘聪,见《晋书》载纪。庆都孕十四月生尧,见《帝王世纪》。钩弋夫人怀昭帝十四月乃生,见《汉书》。附宝孕二十月生黄帝,见《搜神记》。阳翟有妇人妊身三十月乃生子,见《嵩高山纪》。太康温盘母怀身三年然后生,见《异苑》。长人国妊六年乃生,生而白首,见《外国图》。大人国其民孕三十六年乃生,见《括地国图》。老子托于李母胞中七十二年,见《濑乡记》。老子母怀之七十岁乃生,生而白首,见《神仙传》,载籍极博。妊逾十月者,悉数难终。甲在外二十八年而归,其子年二十六,盖其妊二年,无足为异。
  结果妇人的丈夫不仅心头疑云顿解,有的还因为自己是秀才学识浅陋而惭愧不已,最终撤诉,一家人和好如初,可见官员博览群书对说服当事人的重要性。
  还有一个案件,说的是江宁一位韩姓女子许嫁给同城李秀才的儿子,可是出了件奇怪的事:有一天她被风吹到九十里以外的一个地方后被人送回。李秀才不相信风能把人吹到那么远,认为必是韩女与他人有奸情,于是诉至官府要求退婚。时任江宁知县的袁枚说:“古代还有风把人吹到六千里之外的,你知道吗?”秀才不信。袁枚于是拿出元代郝经的《陵川集》给秀才看,并说:“郝文忠公(郝经谥)是一代忠臣,难道会作诓语吗?只是当年被风吹到六千里之外的吴门女子,最后嫁给了宰相。只怕你儿子没福做宰相啊!”听了袁枚的话,李秀才大喜,“两家婚配如初”。论者在最后明确地说:“是知听讼者,当博古也。”(《冷庐杂识》卷五)这里袁枚不仅针对诉者的秀才身份以忠臣之书示之,而且利用人们希望子孙富贵的心理进行劝告,表现出了非凡的素养。
  再说廉。就是司法官员必须具有感化当事人的德行和操守,才能让当事人接受自己的调解撤诉,从而达到息讼的目的。古人相信“为政在人”,执政者的能力、德行是最重要的,直接决定着为政效果。即孔子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息讼时,官员只有自身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操守,才能占据道德高地,对当事人以德化之。如果其本人即为贪官墨吏,却要责当事人以道德伦理,结果如何可想而知。
  古代记载的很多息讼案件都反映了官员清廉正直、勤于政事及关心民生疾苦等德行操守对于息讼效果的重要性。如《隋书·辛公义传》记载辛公义当牟州刺史:
  下车,先至狱中,囚露坐牢侧,亲自验问。十余日间,决断咸尽,方还大厅。受领新讼,皆不立文案,遣当直佐僚一人,侧坐讯问。事若不尽,应须禁者,公义即宿厅事,终不还阁。人或谏之曰:“此事有程,使君何自苦也!”答曰:“刺史无德可以导人,尚令百姓系于囹圄,岂有禁人在狱中而心自安乎?”罪人闻之,咸自款服。后有欲诤讼者,其乡闾父老遽相晓曰:“此盖小事,何忍勤劳使君。”讼者多两让而止。
  这是以自己对百姓的关爱和勤政而息讼。而《明史·赵豫传》则记载赵豫为松江知府时:
  时卫军恣横,豫执其尤者,杖而配之边,众遂贴然。一意拊循,与民休息。择良家子谨厚者为吏,训以礼法。均徭节费,减吏员十之五……在职十五年,清静如一日。去郡,老稚攀辕,留一履以识遗爱。
  这是抑制强横、体恤民生而德化百姓,使百姓心悦诚服。
  古代的息讼是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息讼表明中国人汲汲以求的是一种“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梁治平语),同时反映了古代官民的法律观念,有助于我们了解中国人的情感世界。息讼也许不尽符合现代法治原则,但其理念却是“有足多者”。今天的司法人员如果想做一个“人民满意的好法官”,那么他们就不能不深入了解这种情感和理念。古代司法官对亲情的珍视、对百姓疾苦的体恤和他们在息讼时表现出来的司法智慧,其现实意义怎么估计都不为过分。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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