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信息视野下的证据审查系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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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于诉讼的证据是否客观真实对案件进程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在证据的收集、保全方面,现行的审查规定原则化、抽象化,不能够实现证据审查效果最优。审查系统化是指通过整合证据收集、保全等各个环节的审查步骤,将证据审查统一到一个完整的系统中,从而实现系统优的目的。
  关键词 事实信息 证据审查 系统化 排除合理怀疑
  作者简介:贾五一,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电子证据。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214-02
  一、事实信息与审查系统化
  (一)证据的本质
  徐静村教授提出“证据是蕴含了证据信息的物质载体,这种载体要么是人要么是物。”吴丹红博士则认为:“载体只是证据的种类而非证据的本质,证据的本质应当是能证明案情的信息。”刘品新教授在《证据法的信息论解析》中对证据与信息的关系进行了梳理,指出 “证据的内容即信息,亦即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证据的形式,就是信息的各种载体。”熊志海教授则认为证据应当定义为:以待证事实自身为信源、存储了该待证事实的事实信息因而作为证明依据的人或物。
  笔者在结合信息论相关原理综合分析以上观点之后,比较倾向于熊志海教授的观点。熊志海教授提出的事实信息理论相对于其他学说更为深入科学,最能从本质上揭示证据的概念特征。
  (二)事实信息理论
  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从信息论的角度研究证据已成为近几年国内证据法研究的新趋势。
  事实信息理论正是运用信息运动规律对证据进行科学分析所得到的理论成果。事实信息就是载体内所存储源自于事实并能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的信息。证明就是用“已知的事实去推断未知现象的活动”,也就是用证据事实去推导出待证事实的活动。
  (三)证据审查系统化
  证据审查系统化是指将分散于诉讼活动每个环节的审查步骤组成一个有机的审查系统,并在此基础上实现证据审查的最优化效果。诉讼证明活动可以看做一个系统,證据审查通过对这一系统的梳理和标注来实现其保障效果。证据审查贯穿证明活动始终,涉及证明活动各个领域,因而有具有系统化的可操作性和必要性。
  二、以事实信息为视角的证据审查系统化
  证据之所以能起到证明作用,是因为在证据中留存有与待证事实相关的信息,我们称之为事实信息。事实一旦发生就会像一个巨大信源一样向外传播信息,与该事实接触的人或物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存储该信息的载体。对事实信息进行系统化审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审查原则系统化
  为实现证据审查效果系统化最优,对证据进行审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原则。对证据进行审查必须要做到事无巨细全面审查,事实信息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外化表象,恰恰相反,很多时候是隐藏在载体的细节里,比如指纹的某一个区域特征、杀人凶器的撞击缺口等等。这些细微之处不易为人所觉察,但却是案件侦破的关键和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证据审查只有遵循全面原则才能真正做到审查系统化、审查科学化。
  2. 客观原则。证据审查是对事实信息的审查,事实信息的客观性决定了证据审查也应当尊重事物的客观存在,不能将自己的主观感受加入到审查之中。审查是对证据真实性的判断,如果审查的过程是存在主观臆想或者偏见倾向,那么就无法保证最终的审查结果是真实有效的。
  3. 周密严谨原则。证据审查是对案件事实信息的发现和解读,并做出待证事实为真或为假的判断。在这一判断过程中,推理、论证、结论必须环环相扣,形成逻辑严密的推论过程。
  4. 真实原则。此处的真实是指审查必须要在真实的资料上进行,也就是说对证据首先要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据证据收集的审查信息先进行真实性判断。之后再在真实的证据材料上发现事实信息,进行审查判断,解读事实信息,对待证事实进行论证。
  5. 时效性原则。证据审查是为了减少证据事实信息模糊化造成的无意义的争执,同时全面严谨的审查工作又反过来会造成诉讼活动的进展缓慢。因此,证据审查必须要在全面和效率之间把握好平衡之度。
  证据审查的五个基本原则之间相互关联缺一不可,全面原则是证据审查的基础,客观原则和真实原则是尊重规律科学审查必然要求,周密严谨原则是实现审查目的的关键,时效性原则关系到证据审查的实务操作意义所在。通过五个原则的辩证统一运用,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最终实现证据审查系统化最优的目的。
  (二)审查内容系统化
  1. 审查内容纵向可以划分三个层次:证据的事实信息,证据的收集程序,证明的逻辑结构。对证据的审查首先是对证据内的事实信息进行审查判断,只有当该事实信息客观真实并与案件有关时,该证据才有进入司法证明程序的可能。其次,只有对证据的收集程序进行审查判断才能进一步确认实时信息的真实性,同时也是对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最后,解读每个证据中的事实信息之后还要将事实信息综合分析,对待证事实的结构进行审查判断。
  2. 审查内容从横向上可以划分为六个板块:时间,地点,主体,事件,取得方式,关系。对证据的审查首先要审查证据产生的时间,事实信息存入证据的时间通常就是待证事实发生的时间。证据发现的地点也是对待证事实的重要补充。证据的取得方式和各证据之间的关系关系到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证明逻辑完整性。证据的制造、持有、接触、保全主体都可能会影响到证据内事实信息的失真程度和衰减速度。
  证据审查内容是证据审查系统化的关键,证据审查系统化必须有结构性定位,不同的内容在审查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对审查结果影响也不同。
  (三)审查程序系统化
  证据的收集、保全、解读是一个完整的系统,证据审查伴随这个系统的每个环节。证据审查系统化与证据的收集保全解读系统是相伴相生的,只有对证据收集、保全、解读系统进行深入了解才能建立合适的证据审查系统。同样的,建立完善的证据审查系统可以保障证据的收集、保全、解读系统实现最优化的目的。从时间顺序上看,审查程序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 证据收集阶段的审查。在证据收集阶段,负有证据收集义务的当事人或侦查人员等,应当对证据的来源、收集时间、收集方式、收集地点、收集环境、收集主体进行详细记录,注明证据的各种特征,对证据收集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如实记录。
  2. 证据保全阶段的审查。在证据保全阶段,负有证据保全义务的当事人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应对证据保全的起止时间、前后状态、保全地点、保全方式、保管人员、出借经历进行统计记录,明确保管主体、责任主体的审查义务。
  3. 证据解读运用阶段的审查。在证据解读运用阶段,负有分析义务的主体如鉴定机关、翻译人员等,应当在其出具的鉴定报告或翻译文书上注明鉴定物体和翻译内容的来源、特征、所包含的信息,以及整个鉴定和翻译过程。
  通过整合以上各個阶段的审查,最终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审查系统,避免掉不合理的设计和冗余的审查环节,实现证据审查的系统化最优。
  三、证据审查系统化现状与展望
  对证据进行审查的思想其实早已存在于诉讼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细节中,只是相对而言比较分散、不够系统完整。
  (一) 证据审查系统化的基础
  传统的诉讼法和证据法中都有证据审查的一些规定,这些规定是证据审查系统化的宝贵资源,也是证据审查系统化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
  在证据收集阶段,侦查人员必须依法收集证据,做出详细的勘验笔录,记录证据收集的相关信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除此之外,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对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的相关规定也是是审查意识的体现。
  在证据分析阶段,鉴定对证据进行鉴定必须出具详尽的鉴定报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这也表明审查在诉讼活动的每个环节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审判阶段,控辩双方为支持自己诉讼请求必须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据链”也是证据审查系统化的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证据裁判原则,但是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53条除了规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以外,同时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三项条件,其中第三项条件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也就意味着全案证据之间必须形成一个不相矛盾、能够相互印证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链。学界也认为证据必须能相互印证,孤证不能定罪。
  如前文所述,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审查还是司法审查其实质都是在对证据进行审查。在证据审查没有系统化、科学化的情况下,当事人自行审查往往更侧重证据中事实信息对诉讼请求的支持能力,对证据之间的关联和取得程序不甚看重。而司法审查重在对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更侧重于从证据的形体特征、取得程序方面进行审核,针对性强针对面窄。笔者认为,证据审查应当更进一步,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司法人员在审查证据时,都要全面严谨的审查证据的形式和实质,同时审查证据的外在特征、内在信息和证据之间的关系,最终形成不同形式的审查报告。
  (二)证据审查系统化的展望
  进入21世纪以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科技发展迅速,便捷的搜索、传播工具使得获取信息、解读信息相对以往更为简单,同时各种高科技犯罪和反侦察技术也表明信息灭失、信息失真更容易。在这样的情形下,证据审查系统化无疑是非常有必要的,而先进科学思想的指导也使得证据审查系统化、科学化实实在在具有了可操作性。虽然证据审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都还面临着诸多困难,但发展中的问题只能在发展中解决,我们不能一蹴而就。证据审查系统化不仅受制于理论,也受制于技术,但笔者相信随着社会进步、科技发展、理论研究逐步增多,证据审查系统化对于诉讼活动所产生的作用也必将越来越明显,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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