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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主要载体,生态修复在刑事案件中主要以量刑情节的形式存在,其不仅以当事人主动实施、刑事和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等形式发挥作用,也可能处于附带民事法律责任认定和刑事处罚执行环节之中,呈现出比较全面的空间分布。各种类型对刑罚考量的实际影响不同,但在实践中存在混同为一的现象。为使恢复性司法得到妥善措置,宜对生态修复情节做类型化区分,并对其量刑影响予以分阶段分层次评价。生态修复行为相对于一般量刑情节的特殊性以及刑罚裁量的统一性需要,要求将行政角色纳入所有涉刑生态修复领域,并将其参与的协议作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