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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招待费里“抠”,返还款中“分”,土地征用及补偿费里“淘”,变卖财产中“削”,下拨资金中“吞”……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导致的造城运动铺展开来,在此过程中的村官贪腐问题也花样百出
“帮集体打草,顺便帮自己搂兔子。”这是某南联村民在得知周伟思被捕后对其进行的评价。而他的这番话也道出了农村城镇化进程中村民“致富路”与村官“贪腐路”并行不悖。
周伟思所在的南联社区是位于龙岗城市经济大动脉上的一个典型社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其经济发展也不断转型升级,目前辖区城市更换和旧城改造的项目也相对集中,不少开发商都看中了南联社区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土地价值。
据南联股份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现在当地居民每人每年分红超过1万元,这在龙岗区256个股份公司中经济实力排名第二。如此经济实力的背后,靠的究竟是什么?周伟思曾经坦承:靠的就是旧改,通过物业置换升值。
南联股份公司是什么?为何它的发家会与旧改项目紧密相连?
就像工作人员介绍的那样,在广东,与南联股份公司性质相同的公司比比皆是,简单来讲,这些公司其实就是股份经济合作社,其本质是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庄消失”即是城镇化客观条件所致,也是农村改革的目的和方式。在这一意义上,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村庄消失之后一种替代的新的经济组织形式。作为村级集体经济改革的重要形式,近年以来,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我国一些地区逐步推广开来,尤以浙江、广东等经济发达省份为甚。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城镇化速度也普遍快于全国平均水平。而这些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通常就是村干部。
“村民个个是开发商,户户是千万富翁”的田厦村最具代表性。1992年,深圳进行农城化改造,田厦村成立了田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800名田厦新村村民以土地入股,以参与项目利润分配的方式来进行城中村改造,并由30年岁的村干部郑稳棠担任总经理。田厦村的这一改革突破了以往的拆迁补偿模式,它把村民个人利益与改造项目整体利益连接起来,无论有钱没钱,楼层建有多高,均以宅基地入股,村民共享土地升值生产的效益。
然而,旧城改造项目始终是一块大蛋糕,田厦村大搞旧村改造,并进军商业地产,工程量巨大,身兼村官与村属企业领导者双重身份的郑稳棠自然成了许多地产商、建筑设计公司追逐的对象。此案目前尚在调查之中,而根据此前媒体披露的消息可知,郑稳棠在2002年至2012年利用职务便利,在田厦村建设工程项目中收受巨额贿赂,两名主要的行贿人分别是一家建筑设计公司、一家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
“在旧城改造中,土地性质发生了改变,由原来的农村集体土地变更为城市国有土地,在征地补偿方面必然要由原来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即现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来决定和推动,这种集体经济组织在改制过渡期常常保留政企不分的历史痕迹,因而以公权谋私利的可能性就不可避免,这就是在旧城改造项目中滋生腐败的根源。”在广州市某街道办副书记看来,兼具双重身份的村干部既是旧城改造项目的推动者,又是旧城改造项目的利益方,很容易出现犯罪的情况。
“集体成员的公共土地与集体成员的经营性土地不能混为一谈,属于集体事务、公共事务的可以由村干部说了算,经营性的就要由农民自己说了算,村干部不能干预农民处分自己的权利,在这一点上‘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都不可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认为,政经不分、村官权力过宽是村官贪腐的主要原因。
“从2012年的情况来看,村干部的形象危机有这样几个特点:涉黑、贪腐和贿选,其中涉黑和贪腐的数量与以往相比都有上涨,特别是贪腐问题,有相当多的村干部被曝贪腐金额达上千万元,远远超过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唐钧告诉记者,随着近年来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导致的造城运动铺展开来,村官贪腐问题日趋严重,村干部俨然已经成为官员群体中的“危险分子”。
在中国人民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唐钧撰写的《官员形象危机(2012)报告》中,村干部位列五大高危官员群体之首。
“县官不如现管”的权力变现
来自河南省三门峡市检察院的一份统计也显示,自2003年以来,在“洛三”(河南洛阳至三门峡)高速公路陕县段不足20公里的范围内,陕县检察院共查办贪污土地补偿款职务犯罪22件33人,平均不到一公里路段便查处一个村官。
在唐钧看来,频频曝出的村官贪腐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在公众心中的形象,滋生了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情绪。
有意思的是,“‘村官’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更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所讲的干部,他们的职能定位是协助乡、民族乡、镇开展工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告诉记者,在我国的行政体系中,村干部并不是一级公务员,更不属于国家干部,他们只是村一级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享有一定话语权的成员,比如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以及村支书,等等。
尽管村官连传统意义上的九品芝麻官都算不得,但他们却是许多公共事务的“现管”,他们手中握有的权力不大,弹性却不小。那么,村官的权力到底有多大?
“村委会成员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村民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杨建顺告诉记者,村官手中的权力主要集中在其协助乡一级政府的工作之中,其本身并没有过多的权力。
以被举报拥有20亿资产的村官周伟思为例,周伟思在担任南联社区常务副站长期间,主要的工作是协助站长抓好工作站的各项中心任务,除分管计生、维稳、安全生产外,还包括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负责南联社区范围内的旧城改造工作,具体包括协助政府推进城市更新及市政工程进行拆迁谈判、申报立项,协调平衡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和拆迁户及集体利益、业主利益等各方的利益关系,妥善解决拆迁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然而,周伟思只是在南联村旧改项目中给居民做工作,游说动员拆迁户降低补偿数额,接受开发商补偿条件,就得到了开发商上千万的好处费。 村官犯罪的四大特征
作为中国社会的末梢神经,农村虽位处远端但其地位却不容忽视,它的繁荣稳定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然而,近年来许多村官犯罪的案件严重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要遏止这些贪腐现象,首先则要厘清楚当前村官犯罪的特征。
特征一:组团犯罪现象是常态
“从总体来看,村官犯罪的涉案人数通常在两个以上,‘一把手’是主犯,从犯为其副职、司机或者有利益关系的企业主。”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局检察官刘敬新告诉记者,在村官犯罪这一领域,组团贪腐现象是一种常态。
“洛三”公路贪腐窝案便是一例。据三门峡市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在高速公路占用地赔付款中,涉案人员几乎都利用职务之便,相互勾结,采用收入不记账、虚报开支、虚报附属物、高报附属物评估价格、假借他人名义冒领等方式,侵吞、私分、冒领占地及附属物赔付款。
陈某、赵某和张某分别是三门峡市张茅乡清泉沟村的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会计。他们都是50年代初出生的当地农民,并在90年代后期任村“两委”班子主要成员。他们之间在工作协调上经常出现磕磕绊绊,但在设法贪污高速公路占用地赔偿和补偿款面前,意见却高度统一。
“洛三”高速公路征地工作开始于1997年,当时赵某、张某为了牟取私利就利用自己负责协助县、乡征地附属物清点工作的职务便利,以支部书记陈某的名义,虚报60棵八年龄的苹果树,骗取补偿款15000元,陈某分得赃款3000元,赵某和张某各分得赃款6000元,也正是这一次的“分赃”使他们由过去的“对立”关系转为“缓和”。随后的几年里,三人俨然形成了一个配合默契的小团体。在“洛三”高速公路占地附属物移坟墓补偿款拨到清泉沟村委后,陈、赵、张又以多次以村民的名义虚报移坟数量,冒领补偿款。
“一般而言,涉农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涉及多个层次、多个部门和众多人员,一人之力很难完成。因此,村官在这一领域的犯罪多为共同犯罪。”四川省达州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熊斌告诉《方圆》记者,以其下辖县渠县为例,该县自2007年以来,立案侦查涉农专项资金职务犯罪共25件,其中共同犯罪案件高达19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76%。“我国法律对村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目前还不够健全,如果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人员、实施人员、监督人员再相互勾结共同谋利,监督机制就更是形同虚设。”
特征二:多与土地利益相关
“在村官的形象危机中,贪腐问题最为突出。其贪腐行为涉及当地村民各方面的利益,贪污的公款包括救灾款、低保金、退耕还林款、国家高速公路征用土地补偿金、南水北调款、征地款、土地附着物补偿款和青苗补偿款等。”唐钧告诉记者,村官犯罪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其与土地利益的关联性极强。
这一点,从山东省昌乐县土地复垦窝案中便可窥一二。2012年11月1日,山东省昌乐县鄌郚镇6名基层干部涉嫌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据悉,在这起案件中,有3名村干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复垦过程中,虚开工程款和工时费,涉案金额高达130余万元。
据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科科长卜祥军介绍,土地复垦组组长的权限很大,除了负责工程的招标,还包括物资采购以及工程款的支付。“他们在享有这些权力的同时还掌握了大量的土地复垦费,他们往往通过虚开加大安置房工程款、虚开编造工程工时费等手段蚕食土地复垦费。”
“村官们主要是通过土地的倒卖、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来攫取利益。他们的权力不大,但却与土地息息相关。当权力与土地利益结合在一起时,它的含金量就会倍增。”杨建顺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造城运动的扩张,农村中不少土地被征用,用于房地产开发、改善交通和教育设施建设等,而由于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因此实质上行使土地处分权的只有村官,农民通常情况下都没有发言权,许多腐败村官也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发了横财。
经过改革的城郊村,由于区位优势及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土地成为最为有价值的财富,以义乌大塘下村为例,平均每平方米土地售价已高达4万元以上。由于义乌有一个赫赫有名的“国际商贸城”,一些靠近商贸城的村子,土地更是寸土寸金,曾出现高达22万元一平方米的天价交易。
“正常的账目做起手脚来不方便,或者说甜头少,那么土地就成为了最直接、最有效的腐败工具。”一位大塘下村民告诉说,加之义乌各地都在推行城中村改造项目,也给了权利寻租以相当空间。
事实上,像周伟思、朱有云这样栽在土地上的村官不在少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村原党支部书记赵宏刚亦是如此。近日,他因在七北路改扩建过程中帮关系户多获得拆迁补偿款而索要好处费、诈骗国家停产停业补偿款共计400余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根据规定,对于拆迁范围内的企业,如果被拆迁户手续齐全,没有任何产权争议,在实际经营中又有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就按照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加以补偿。赵宏刚的工作是负责通知被拆迁户提供相关材料,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他发现了一条快速发家致富的捷径。
村民刘士杰与赵宏刚的关系一直不错,而他租用的土地恰巧在拆迁范围内,于是他找到赵宏刚希望能在拆迁中多获得些补偿款,并表示事成之后会好好感谢赵宏刚。刘士杰的一番话打动了赵宏刚,他告诉刘士杰,只要能找到一个有税票的营业执照,拆迁时就能多拿钱。在赵宏刚看来,拆迁补偿过程中的各类证照繁多,工作人员难免有疏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过了,而且自己只是向刘士杰提供一点信息而已,实施的主体也不是自己,自己还能拿到好处费,何乐而不为。事成后,他收受刘士杰等人的好处费50万元。
特征三:职务犯罪居多
村官的工作内容包罗万象,除了协助政府执行公务外,还包括本村的基层管理工作。但村官的犯罪问题集中在协助执行公务的过程中。
“村官的权力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拆迁、国家征用等补偿方面,二是国家对农村、农业、农民的扶持资金的使用方面,三是村集体所有的资产、企业等收益的处分方面。”刘敬新告诉记者,实践中村官滥用这三方面权力的现象非常普遍,而这三方面又都涉及公共事务,因此村官犯罪的种类虽然繁多,但主要以职务犯罪为主。 据三门峡市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在对村干部的举报中,以贪污、受贿为由的占到绝大多数,主要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占集体财产,违法、违规出租、出让集体土地,财务账目不公开,等等。
“村官并不是一级公务员,它与公务员的职务犯罪相比要更加赤裸裸、明目张胆一些。”三门峡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告诉记者,随着涉农项目和资金增加,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权限空间扩大,村官在许多事务上既是实际操作者又是管理者,权力过于集中,加之他们的法治观念往往比较淡薄,这些都让村官在滥用职权时更加肆无忌惮。
在对七里渠南村相应面积的土地征收、拆迁和腾退后予以置换的工作中,赵宏刚的工作是配合、协助昌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沙河镇政府、评估公司进行拆迁工作。2009年7月的一天,在七里渠南村赵宏刚的办公室,被拆迁户刘尚荣(化名)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当时赵宏刚及沙河镇政府、昌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也在场。刘尚荣希望自己能多拿些拆迁补偿款,就当着所有人的面向赵宏刚提出了这个要求。
在赵宏刚看来,刘尚荣是自己村里的村民,能为他多争取一点是一点,不用自己掏钱还能落个人情。于是,他就帮着刘尚荣说了几句,而刘尚荣也因此多拿了5万元的拆迁补偿款。
正因为其在滥用职权时无所顾忌,其作案手法方面虽然手段多元但不复杂。
熊斌将村官职务犯罪的作案手法划分为借鸡下蛋、巧立名目、无中生有、雁过拔毛以及钱权交易五类。“这五种作案手法具体来讲就是挪用涉农、惠农资金,虚开发票,虚报工程量骗取专项资金,私扣专项拨款据为己有以及权力寻租、利用审批和发包工程等权力收受各种贿赂。事实上,村官职务犯罪在作案手法方面与其他群体的职务犯罪相比并无特殊之处,只是在掩饰、隐瞒方面做得有些小儿科。”
特征四:部分村官涉黑、涉恶
如果说贪腐村官们在掩饰、隐瞒犯罪方面较其他官员群体相比略显青涩,那他们在涉黑、涉恶方面则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与2011年相比,2012年村干部涉黑犯罪数量增加,涉及的地区和范围也有所扩大,并且其涉黑手段也多种多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甚至有的村官还开设赌场。”唐钧告诉记者,黑恶势力渗透到农村等基层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秩序,恶化了整个村官群体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除涉黑涉恶外,还有许多村干部是通过贿选、恐吓来拉票,这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村民自治,危害了当地的民主法制建设。”
湘乡市东郊乡长丰村原村支书、湘乡市人大代表沈小民就是这样一位兼具“黑”、“白”两重身份的村干部。据了解,其自2006年当选长丰村村支书后,便纠集谢磊、周小林、周平等20多人结成“恶人帮”,在东郊乡及周边乡镇为所欲为。
他们还设立各种名目向辖区村民、摊贩、企业收费,至于收费多少完全凭沈小民个人的喜好。他规定,居住在320国道沿线的村民都要交卫生费,每户每月5-10元,门面则按大小,每月收30元或者50元不等,而厂子一律收取100元。在长丰街上做生意的摊贩,每年要向沈小民交纳管理费,少的几十多的几百。沈小民认为,自己是长丰村的村支书,只要是在辖区内的事情,都要由他说了算。
事实上,沈小民的这种心理也是许多村官滥用权力时抱有的心态。“在我们承办的案件中,许多发案单位都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有的村级管理实行家长制,俨然是村支书的一言堂。” 熊斌告诉记者,“我的地盘我做主”这类的特权思想在农村地区较为膨胀,这种心态为涉农专项犯罪提供了空间。
2012年年初,湘乡市法院两名副院长带人到长丰村执行案件,并将当事人带至法院。沈小民随后便带人到法院吵闹,并威胁法院两小时内放人。他的这一无理行为引起了湘乡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一番侦查后,沈小民苦心经营多年、作恶多端的黑恶团伙被一网打尽。
在这起案件中,令人瞠目的除了沈小民的“黑背景”,还有他当选人大代表的内幕:据东郊乡三湘村三组的组长李锦平介绍,沈小民当时为了当选人大代表,通过王仲文给自己送了两条烟。李锦平说,乡里选举人大代表是直接选举,而村里每个组的组长就负责抱着投票箱到村民家里收选票。正常情况下,基本上村民对两位候选人的情况都不了解,这时只要组长给村民一点介绍介绍,一般村民就会直接选他。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非常明显,在我们承办过的案件中暂时还没有村官直接涉黑的情况。”三门峡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涉黑、涉恶并不是村官犯罪的共性特征,但这种趋势却必须引起重视。
侦查常会遭遇阻碍
随着,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少村民住进了城,但传统的依靠血缘、宗族关系作为纽带的“村庄”仍统御着村民们。
在采访中,许多检察官都认为,虽然村官的职务犯罪较之于其他群体而言要简单很多,但其侦查的难度却远大于其他群体。“我们国家在村这一级的宗族态势较为明显,村官通常情况下都是由当地的一个比较大的家族选举出来的,因此他们之间相互包庇的情况非常严重。”三门峡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告诉记者,村官职务犯罪侦查中最难的就在取证环节,阻力非常大。
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溪村18名村官集体受贿案就是如此。该案承办人、广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官李健文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棠溪村的村民大多同姓,他们之间多少都有点沾亲带故,因而这种宗族关系把村民们联系得十分紧密。“在这起案件中,因为涉案的社委在村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家族成员众多,他们彼此间相互维护,就像一个碉堡,从外部深入到村民当中了解案情绝对是一件棘手的工作。”
“要不是有群众举报,这样的案件我们一般很难发现。”李健文告诉记者,在农村有时候宗族关系的力量比法律更有作用。
“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移送起诉后发现一些我们没有办法取得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律师那里都有。”李健文告诉记者,这个案件中有一个嫌疑人需要村委出具他是成员的证明,但是村委始终没有出具,最后只能请街道办事处出面协调。“类似的情况很多很多。”
“帮集体打草,顺便帮自己搂兔子。”这是某南联村民在得知周伟思被捕后对其进行的评价。而他的这番话也道出了农村城镇化进程中村民“致富路”与村官“贪腐路”并行不悖。
周伟思所在的南联社区是位于龙岗城市经济大动脉上的一个典型社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其经济发展也不断转型升级,目前辖区城市更换和旧城改造的项目也相对集中,不少开发商都看中了南联社区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土地价值。
据南联股份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现在当地居民每人每年分红超过1万元,这在龙岗区256个股份公司中经济实力排名第二。如此经济实力的背后,靠的究竟是什么?周伟思曾经坦承:靠的就是旧改,通过物业置换升值。
南联股份公司是什么?为何它的发家会与旧改项目紧密相连?
就像工作人员介绍的那样,在广东,与南联股份公司性质相同的公司比比皆是,简单来讲,这些公司其实就是股份经济合作社,其本质是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庄消失”即是城镇化客观条件所致,也是农村改革的目的和方式。在这一意义上,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村庄消失之后一种替代的新的经济组织形式。作为村级集体经济改革的重要形式,近年以来,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我国一些地区逐步推广开来,尤以浙江、广东等经济发达省份为甚。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城镇化速度也普遍快于全国平均水平。而这些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通常就是村干部。
“村民个个是开发商,户户是千万富翁”的田厦村最具代表性。1992年,深圳进行农城化改造,田厦村成立了田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800名田厦新村村民以土地入股,以参与项目利润分配的方式来进行城中村改造,并由30年岁的村干部郑稳棠担任总经理。田厦村的这一改革突破了以往的拆迁补偿模式,它把村民个人利益与改造项目整体利益连接起来,无论有钱没钱,楼层建有多高,均以宅基地入股,村民共享土地升值生产的效益。
然而,旧城改造项目始终是一块大蛋糕,田厦村大搞旧村改造,并进军商业地产,工程量巨大,身兼村官与村属企业领导者双重身份的郑稳棠自然成了许多地产商、建筑设计公司追逐的对象。此案目前尚在调查之中,而根据此前媒体披露的消息可知,郑稳棠在2002年至2012年利用职务便利,在田厦村建设工程项目中收受巨额贿赂,两名主要的行贿人分别是一家建筑设计公司、一家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
“在旧城改造中,土地性质发生了改变,由原来的农村集体土地变更为城市国有土地,在征地补偿方面必然要由原来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即现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来决定和推动,这种集体经济组织在改制过渡期常常保留政企不分的历史痕迹,因而以公权谋私利的可能性就不可避免,这就是在旧城改造项目中滋生腐败的根源。”在广州市某街道办副书记看来,兼具双重身份的村干部既是旧城改造项目的推动者,又是旧城改造项目的利益方,很容易出现犯罪的情况。
“集体成员的公共土地与集体成员的经营性土地不能混为一谈,属于集体事务、公共事务的可以由村干部说了算,经营性的就要由农民自己说了算,村干部不能干预农民处分自己的权利,在这一点上‘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都不可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认为,政经不分、村官权力过宽是村官贪腐的主要原因。
“从2012年的情况来看,村干部的形象危机有这样几个特点:涉黑、贪腐和贿选,其中涉黑和贪腐的数量与以往相比都有上涨,特别是贪腐问题,有相当多的村干部被曝贪腐金额达上千万元,远远超过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唐钧告诉记者,随着近年来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导致的造城运动铺展开来,村官贪腐问题日趋严重,村干部俨然已经成为官员群体中的“危险分子”。
在中国人民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唐钧撰写的《官员形象危机(2012)报告》中,村干部位列五大高危官员群体之首。
“县官不如现管”的权力变现
来自河南省三门峡市检察院的一份统计也显示,自2003年以来,在“洛三”(河南洛阳至三门峡)高速公路陕县段不足20公里的范围内,陕县检察院共查办贪污土地补偿款职务犯罪22件33人,平均不到一公里路段便查处一个村官。
在唐钧看来,频频曝出的村官贪腐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在公众心中的形象,滋生了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情绪。
有意思的是,“‘村官’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更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所讲的干部,他们的职能定位是协助乡、民族乡、镇开展工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告诉记者,在我国的行政体系中,村干部并不是一级公务员,更不属于国家干部,他们只是村一级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享有一定话语权的成员,比如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以及村支书,等等。
尽管村官连传统意义上的九品芝麻官都算不得,但他们却是许多公共事务的“现管”,他们手中握有的权力不大,弹性却不小。那么,村官的权力到底有多大?
“村委会成员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村民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杨建顺告诉记者,村官手中的权力主要集中在其协助乡一级政府的工作之中,其本身并没有过多的权力。
以被举报拥有20亿资产的村官周伟思为例,周伟思在担任南联社区常务副站长期间,主要的工作是协助站长抓好工作站的各项中心任务,除分管计生、维稳、安全生产外,还包括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负责南联社区范围内的旧城改造工作,具体包括协助政府推进城市更新及市政工程进行拆迁谈判、申报立项,协调平衡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和拆迁户及集体利益、业主利益等各方的利益关系,妥善解决拆迁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然而,周伟思只是在南联村旧改项目中给居民做工作,游说动员拆迁户降低补偿数额,接受开发商补偿条件,就得到了开发商上千万的好处费。 村官犯罪的四大特征
作为中国社会的末梢神经,农村虽位处远端但其地位却不容忽视,它的繁荣稳定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然而,近年来许多村官犯罪的案件严重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要遏止这些贪腐现象,首先则要厘清楚当前村官犯罪的特征。
特征一:组团犯罪现象是常态
“从总体来看,村官犯罪的涉案人数通常在两个以上,‘一把手’是主犯,从犯为其副职、司机或者有利益关系的企业主。”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局检察官刘敬新告诉记者,在村官犯罪这一领域,组团贪腐现象是一种常态。
“洛三”公路贪腐窝案便是一例。据三门峡市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在高速公路占用地赔付款中,涉案人员几乎都利用职务之便,相互勾结,采用收入不记账、虚报开支、虚报附属物、高报附属物评估价格、假借他人名义冒领等方式,侵吞、私分、冒领占地及附属物赔付款。
陈某、赵某和张某分别是三门峡市张茅乡清泉沟村的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会计。他们都是50年代初出生的当地农民,并在90年代后期任村“两委”班子主要成员。他们之间在工作协调上经常出现磕磕绊绊,但在设法贪污高速公路占用地赔偿和补偿款面前,意见却高度统一。
“洛三”高速公路征地工作开始于1997年,当时赵某、张某为了牟取私利就利用自己负责协助县、乡征地附属物清点工作的职务便利,以支部书记陈某的名义,虚报60棵八年龄的苹果树,骗取补偿款15000元,陈某分得赃款3000元,赵某和张某各分得赃款6000元,也正是这一次的“分赃”使他们由过去的“对立”关系转为“缓和”。随后的几年里,三人俨然形成了一个配合默契的小团体。在“洛三”高速公路占地附属物移坟墓补偿款拨到清泉沟村委后,陈、赵、张又以多次以村民的名义虚报移坟数量,冒领补偿款。
“一般而言,涉农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涉及多个层次、多个部门和众多人员,一人之力很难完成。因此,村官在这一领域的犯罪多为共同犯罪。”四川省达州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熊斌告诉《方圆》记者,以其下辖县渠县为例,该县自2007年以来,立案侦查涉农专项资金职务犯罪共25件,其中共同犯罪案件高达19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76%。“我国法律对村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目前还不够健全,如果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人员、实施人员、监督人员再相互勾结共同谋利,监督机制就更是形同虚设。”
特征二:多与土地利益相关
“在村官的形象危机中,贪腐问题最为突出。其贪腐行为涉及当地村民各方面的利益,贪污的公款包括救灾款、低保金、退耕还林款、国家高速公路征用土地补偿金、南水北调款、征地款、土地附着物补偿款和青苗补偿款等。”唐钧告诉记者,村官犯罪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其与土地利益的关联性极强。
这一点,从山东省昌乐县土地复垦窝案中便可窥一二。2012年11月1日,山东省昌乐县鄌郚镇6名基层干部涉嫌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据悉,在这起案件中,有3名村干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复垦过程中,虚开工程款和工时费,涉案金额高达130余万元。
据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科科长卜祥军介绍,土地复垦组组长的权限很大,除了负责工程的招标,还包括物资采购以及工程款的支付。“他们在享有这些权力的同时还掌握了大量的土地复垦费,他们往往通过虚开加大安置房工程款、虚开编造工程工时费等手段蚕食土地复垦费。”
“村官们主要是通过土地的倒卖、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来攫取利益。他们的权力不大,但却与土地息息相关。当权力与土地利益结合在一起时,它的含金量就会倍增。”杨建顺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造城运动的扩张,农村中不少土地被征用,用于房地产开发、改善交通和教育设施建设等,而由于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因此实质上行使土地处分权的只有村官,农民通常情况下都没有发言权,许多腐败村官也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发了横财。
经过改革的城郊村,由于区位优势及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土地成为最为有价值的财富,以义乌大塘下村为例,平均每平方米土地售价已高达4万元以上。由于义乌有一个赫赫有名的“国际商贸城”,一些靠近商贸城的村子,土地更是寸土寸金,曾出现高达22万元一平方米的天价交易。
“正常的账目做起手脚来不方便,或者说甜头少,那么土地就成为了最直接、最有效的腐败工具。”一位大塘下村民告诉说,加之义乌各地都在推行城中村改造项目,也给了权利寻租以相当空间。
事实上,像周伟思、朱有云这样栽在土地上的村官不在少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村原党支部书记赵宏刚亦是如此。近日,他因在七北路改扩建过程中帮关系户多获得拆迁补偿款而索要好处费、诈骗国家停产停业补偿款共计400余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根据规定,对于拆迁范围内的企业,如果被拆迁户手续齐全,没有任何产权争议,在实际经营中又有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就按照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加以补偿。赵宏刚的工作是负责通知被拆迁户提供相关材料,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他发现了一条快速发家致富的捷径。
村民刘士杰与赵宏刚的关系一直不错,而他租用的土地恰巧在拆迁范围内,于是他找到赵宏刚希望能在拆迁中多获得些补偿款,并表示事成之后会好好感谢赵宏刚。刘士杰的一番话打动了赵宏刚,他告诉刘士杰,只要能找到一个有税票的营业执照,拆迁时就能多拿钱。在赵宏刚看来,拆迁补偿过程中的各类证照繁多,工作人员难免有疏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过了,而且自己只是向刘士杰提供一点信息而已,实施的主体也不是自己,自己还能拿到好处费,何乐而不为。事成后,他收受刘士杰等人的好处费50万元。
特征三:职务犯罪居多
村官的工作内容包罗万象,除了协助政府执行公务外,还包括本村的基层管理工作。但村官的犯罪问题集中在协助执行公务的过程中。
“村官的权力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拆迁、国家征用等补偿方面,二是国家对农村、农业、农民的扶持资金的使用方面,三是村集体所有的资产、企业等收益的处分方面。”刘敬新告诉记者,实践中村官滥用这三方面权力的现象非常普遍,而这三方面又都涉及公共事务,因此村官犯罪的种类虽然繁多,但主要以职务犯罪为主。 据三门峡市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在对村干部的举报中,以贪污、受贿为由的占到绝大多数,主要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占集体财产,违法、违规出租、出让集体土地,财务账目不公开,等等。
“村官并不是一级公务员,它与公务员的职务犯罪相比要更加赤裸裸、明目张胆一些。”三门峡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告诉记者,随着涉农项目和资金增加,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权限空间扩大,村官在许多事务上既是实际操作者又是管理者,权力过于集中,加之他们的法治观念往往比较淡薄,这些都让村官在滥用职权时更加肆无忌惮。
在对七里渠南村相应面积的土地征收、拆迁和腾退后予以置换的工作中,赵宏刚的工作是配合、协助昌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沙河镇政府、评估公司进行拆迁工作。2009年7月的一天,在七里渠南村赵宏刚的办公室,被拆迁户刘尚荣(化名)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当时赵宏刚及沙河镇政府、昌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也在场。刘尚荣希望自己能多拿些拆迁补偿款,就当着所有人的面向赵宏刚提出了这个要求。
在赵宏刚看来,刘尚荣是自己村里的村民,能为他多争取一点是一点,不用自己掏钱还能落个人情。于是,他就帮着刘尚荣说了几句,而刘尚荣也因此多拿了5万元的拆迁补偿款。
正因为其在滥用职权时无所顾忌,其作案手法方面虽然手段多元但不复杂。
熊斌将村官职务犯罪的作案手法划分为借鸡下蛋、巧立名目、无中生有、雁过拔毛以及钱权交易五类。“这五种作案手法具体来讲就是挪用涉农、惠农资金,虚开发票,虚报工程量骗取专项资金,私扣专项拨款据为己有以及权力寻租、利用审批和发包工程等权力收受各种贿赂。事实上,村官职务犯罪在作案手法方面与其他群体的职务犯罪相比并无特殊之处,只是在掩饰、隐瞒方面做得有些小儿科。”
特征四:部分村官涉黑、涉恶
如果说贪腐村官们在掩饰、隐瞒犯罪方面较其他官员群体相比略显青涩,那他们在涉黑、涉恶方面则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与2011年相比,2012年村干部涉黑犯罪数量增加,涉及的地区和范围也有所扩大,并且其涉黑手段也多种多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甚至有的村官还开设赌场。”唐钧告诉记者,黑恶势力渗透到农村等基层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秩序,恶化了整个村官群体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除涉黑涉恶外,还有许多村干部是通过贿选、恐吓来拉票,这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村民自治,危害了当地的民主法制建设。”
湘乡市东郊乡长丰村原村支书、湘乡市人大代表沈小民就是这样一位兼具“黑”、“白”两重身份的村干部。据了解,其自2006年当选长丰村村支书后,便纠集谢磊、周小林、周平等20多人结成“恶人帮”,在东郊乡及周边乡镇为所欲为。
他们还设立各种名目向辖区村民、摊贩、企业收费,至于收费多少完全凭沈小民个人的喜好。他规定,居住在320国道沿线的村民都要交卫生费,每户每月5-10元,门面则按大小,每月收30元或者50元不等,而厂子一律收取100元。在长丰街上做生意的摊贩,每年要向沈小民交纳管理费,少的几十多的几百。沈小民认为,自己是长丰村的村支书,只要是在辖区内的事情,都要由他说了算。
事实上,沈小民的这种心理也是许多村官滥用权力时抱有的心态。“在我们承办的案件中,许多发案单位都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有的村级管理实行家长制,俨然是村支书的一言堂。” 熊斌告诉记者,“我的地盘我做主”这类的特权思想在农村地区较为膨胀,这种心态为涉农专项犯罪提供了空间。
2012年年初,湘乡市法院两名副院长带人到长丰村执行案件,并将当事人带至法院。沈小民随后便带人到法院吵闹,并威胁法院两小时内放人。他的这一无理行为引起了湘乡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一番侦查后,沈小民苦心经营多年、作恶多端的黑恶团伙被一网打尽。
在这起案件中,令人瞠目的除了沈小民的“黑背景”,还有他当选人大代表的内幕:据东郊乡三湘村三组的组长李锦平介绍,沈小民当时为了当选人大代表,通过王仲文给自己送了两条烟。李锦平说,乡里选举人大代表是直接选举,而村里每个组的组长就负责抱着投票箱到村民家里收选票。正常情况下,基本上村民对两位候选人的情况都不了解,这时只要组长给村民一点介绍介绍,一般村民就会直接选他。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非常明显,在我们承办过的案件中暂时还没有村官直接涉黑的情况。”三门峡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涉黑、涉恶并不是村官犯罪的共性特征,但这种趋势却必须引起重视。
侦查常会遭遇阻碍
随着,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少村民住进了城,但传统的依靠血缘、宗族关系作为纽带的“村庄”仍统御着村民们。
在采访中,许多检察官都认为,虽然村官的职务犯罪较之于其他群体而言要简单很多,但其侦查的难度却远大于其他群体。“我们国家在村这一级的宗族态势较为明显,村官通常情况下都是由当地的一个比较大的家族选举出来的,因此他们之间相互包庇的情况非常严重。”三门峡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告诉记者,村官职务犯罪侦查中最难的就在取证环节,阻力非常大。
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溪村18名村官集体受贿案就是如此。该案承办人、广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官李健文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棠溪村的村民大多同姓,他们之间多少都有点沾亲带故,因而这种宗族关系把村民们联系得十分紧密。“在这起案件中,因为涉案的社委在村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家族成员众多,他们彼此间相互维护,就像一个碉堡,从外部深入到村民当中了解案情绝对是一件棘手的工作。”
“要不是有群众举报,这样的案件我们一般很难发现。”李健文告诉记者,在农村有时候宗族关系的力量比法律更有作用。
“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移送起诉后发现一些我们没有办法取得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律师那里都有。”李健文告诉记者,这个案件中有一个嫌疑人需要村委出具他是成员的证明,但是村委始终没有出具,最后只能请街道办事处出面协调。“类似的情况很多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