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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作为十八届三中全会上财税改革内容中的重点,“营改增”将是未来两年中国财税改革的核心,截止2012年8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试点范围将分批扩大至全国8个省市,并确定了相关政策的主要内容。融资租赁被界定为有形动产服务而纳入“营改增”的范围,随着“营改增”试点扩围的不断深入,融资租赁业因其运营模式的特殊性也在“营改增”背景下受到重大的影响。本文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出发,针对“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就当前实际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营改增” 融资租赁 售后回租
一、融资租赁概念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时,承租企业享有停租、续租或留购设备的选择权。
二、融资租赁业的现状
2012年进行地区试点“营改增”以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以缴纳营业税为主,业务的营业税按差额纳税,即有形动产价款和相应的银行利息扣减后再纳税,税率为5% 。
为了配合结构性减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新规定:对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依据该新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的租赁按增值税征收,税率为17%,进项税可凭票抵扣。特别说明,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融资租赁业因其行业特殊性,在“营改增”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比如,“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被定义为有形动产服务,税率由原来营业税的5%提高到增值税的17%,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普遍大幅增加;租赁公司还无法享受税负超过3%部分的即征即退政策;租赁公司在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会被重复征收增值税等等。
三、“营改增”对融资租赁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使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与消费型增值税转型衔接。
“营改增”以前,融资租赁商业模式是,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企业的要求采购设备,设备供货商将购买设备的增值税发票开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设备租赁给承租企业使用并收取租赁费。在这种模式下,因融资租赁公司征收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所以,融资租赁公司取得设备供货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无任何用处,而且融资租赁公司向设备承租方收取租赁费时,由于融资租赁公司缴纳营业税,设备租赁企业支付了租金也无法获得增值税抵扣,这样就造成了抵扣链条的断裂。“营改增”以后,租赁公司被纳入了增值税征税主体,使租赁设备的上下游之间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客观上鼓励了企业采用租赁方式进行融资。
(二)消极影响
“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售后回租业务的影响上。
售后回租,是指物件的实际所有权人将物件通过《购买合同》售让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按约定的条件,以按期交付租金的方式使用该物件,直到还完租金重新取得该物件的所有权。
作为融资租赁行业的第一大业务,售后回租业务一般占比六七成,“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回租业务因其特殊性,导致税负不降反升,主要反映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售后回租业务当中,承租方出售货物的环节不征税,出租方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税收负担上升较多。由于售后回租业务的主要利润来源为手续费和利息差,一般情况下,这部分的比重不会超过对外取得收入全额的3%,因此虽然可以享受实际税负超3%返还的政策,但实际负担的增值税很可能已经超过了实际收入,造成了售后回租业务无法盈利甚至出现亏损。
第二,售后回租业务标的物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开具给融资租赁公司的,而是直接开具给承租人的,因此,承租人在“出售”资产时不征收增值税,则无法给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公司在向承租人每期收取租金的时候,就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就会造成融资租赁公司无此部分进项税的尴尬局面。
第三,回租业务承租方中,有些并非增值税纳税人,比如个人、科研院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导致回租环节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税负转嫁困难。
四、解决“营改增”对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阻碍的对策
第一,企业可以通过将现有固定资产售后租回以融入资金,然后再用融入的资金去购买所需固定资产,这样一来,就仅负担了售后租回的利息及手续费,相对于直接从事融资租赁方式节约17%的增值税和5% 的营业税成本。
第二,由于供货人是直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承租人而不是租赁公司,那么,可以同时在“备注”栏里注明:该货物的所有权属于租赁公司,承租人只有使用权。如此,既可以满足增值税的抵扣要求,又能保障出租人的物权安全。
当然,任何一项改革都是有利有弊的,尽管“营改增”试行以来,使融资租赁业出现了一些困境,但这些都是是暂时的,“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我国增值税对各个行业的全面覆盖。因此,随着被纳入试点范围内的企业不断增加,进项抵扣范围狭小等等问都最终都会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丁纯.中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2]侯明钦.融资租赁对促进中国产业升级所能扮演的角色及其发展策略[D].复旦大学,2008.
[3]耿营扩.浅谈增值税转型后融资租赁业务方案的选择.[J].财经界,2011.
[4]陈苏明.增值税转型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J].涉外税务,2009.4.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关键词 “营改增” 融资租赁 售后回租
一、融资租赁概念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时,承租企业享有停租、续租或留购设备的选择权。
二、融资租赁业的现状
2012年进行地区试点“营改增”以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以缴纳营业税为主,业务的营业税按差额纳税,即有形动产价款和相应的银行利息扣减后再纳税,税率为5% 。
为了配合结构性减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新规定:对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依据该新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的租赁按增值税征收,税率为17%,进项税可凭票抵扣。特别说明,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融资租赁业因其行业特殊性,在“营改增”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比如,“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被定义为有形动产服务,税率由原来营业税的5%提高到增值税的17%,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普遍大幅增加;租赁公司还无法享受税负超过3%部分的即征即退政策;租赁公司在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会被重复征收增值税等等。
三、“营改增”对融资租赁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使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与消费型增值税转型衔接。
“营改增”以前,融资租赁商业模式是,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企业的要求采购设备,设备供货商将购买设备的增值税发票开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设备租赁给承租企业使用并收取租赁费。在这种模式下,因融资租赁公司征收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所以,融资租赁公司取得设备供货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无任何用处,而且融资租赁公司向设备承租方收取租赁费时,由于融资租赁公司缴纳营业税,设备租赁企业支付了租金也无法获得增值税抵扣,这样就造成了抵扣链条的断裂。“营改增”以后,租赁公司被纳入了增值税征税主体,使租赁设备的上下游之间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客观上鼓励了企业采用租赁方式进行融资。
(二)消极影响
“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售后回租业务的影响上。
售后回租,是指物件的实际所有权人将物件通过《购买合同》售让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按约定的条件,以按期交付租金的方式使用该物件,直到还完租金重新取得该物件的所有权。
作为融资租赁行业的第一大业务,售后回租业务一般占比六七成,“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回租业务因其特殊性,导致税负不降反升,主要反映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售后回租业务当中,承租方出售货物的环节不征税,出租方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税收负担上升较多。由于售后回租业务的主要利润来源为手续费和利息差,一般情况下,这部分的比重不会超过对外取得收入全额的3%,因此虽然可以享受实际税负超3%返还的政策,但实际负担的增值税很可能已经超过了实际收入,造成了售后回租业务无法盈利甚至出现亏损。
第二,售后回租业务标的物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开具给融资租赁公司的,而是直接开具给承租人的,因此,承租人在“出售”资产时不征收增值税,则无法给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公司在向承租人每期收取租金的时候,就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就会造成融资租赁公司无此部分进项税的尴尬局面。
第三,回租业务承租方中,有些并非增值税纳税人,比如个人、科研院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导致回租环节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税负转嫁困难。
四、解决“营改增”对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阻碍的对策
第一,企业可以通过将现有固定资产售后租回以融入资金,然后再用融入的资金去购买所需固定资产,这样一来,就仅负担了售后租回的利息及手续费,相对于直接从事融资租赁方式节约17%的增值税和5% 的营业税成本。
第二,由于供货人是直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承租人而不是租赁公司,那么,可以同时在“备注”栏里注明:该货物的所有权属于租赁公司,承租人只有使用权。如此,既可以满足增值税的抵扣要求,又能保障出租人的物权安全。
当然,任何一项改革都是有利有弊的,尽管“营改增”试行以来,使融资租赁业出现了一些困境,但这些都是是暂时的,“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我国增值税对各个行业的全面覆盖。因此,随着被纳入试点范围内的企业不断增加,进项抵扣范围狭小等等问都最终都会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丁纯.中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2]侯明钦.融资租赁对促进中国产业升级所能扮演的角色及其发展策略[D].复旦大学,2008.
[3]耿营扩.浅谈增值税转型后融资租赁业务方案的选择.[J].财经界,2011.
[4]陈苏明.增值税转型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J].涉外税务,2009.4.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