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短信“不请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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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天收到很多促销短信,删都删不完,很烦。”11月7日,北京某外资公司职员李丽(化名)向《法人》记者抱怨道。采访中记者发现,今年“双十一”前后,和李丽有着同样烦恼的人不在少数,有被访者表示,从“双十一”前一个月开始,营销短信就变得频密起来。
   其实,早在10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就规范电商平台“双十一”短信营销行为召开了行政指导会(以下简称“指导会”)。会议要求,电商平台要立即全面自查自纠零售、金融等相关产品的短信营销行为,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擅自发送营销短信。
   指导会的效果立竿见影,一些大的电商平台作出了积极反应,但也有不少商家对指导会不太“感冒”,在群发促销短信这件事上,依旧我行我素。
   营销短信扰民
   “以前也经常收到这种促销短信,当时正是对网购感兴趣的时候,所以我会点开看看推销的是什么产品,优惠力度大不大。但是最近这类短信越来越多,删都删不过来。”11月8日,家住北京通州的张女士告诉记者,有时候都是深夜了,手机还在不停地响,特别影响心情,索性就把短信提示音关掉了。经过张女士允许,记者看到她收到的一些短信内容很相似:商家的名号、产品的优越性、折扣的力度、店铺的链接。“短信来自不同的商家,我又不能一家家打电话去投诉,真不知该怎么办。”对于营销短信带来的困扰,张女士显得很无奈。
   喜欢户外运动的孙皓宸对此也深有同感。孙皓宸是北京一家传媒公司的高管,平时喜欢运动和钓鱼。他向记者表示,他收到的营销短信,大多和自己的爱好有关,“推销冲锋衣、登山鞋、钓鱼装备的短信一个接一个,最多的时候,一天接了22条。”孙皓宸对记者说,给他发短信的,大多来自曾经注册过会员或购物过的电商,还有发烧友俱乐部,“听说相关部门对商家加大了监管力度,没想到今年这样的短信一点不见少,根本没有收敛的迹象。”
   记者随机采访了23名手机用户,粗略统计了一下,从10月30日到11月10日,23名用户中,收到营销短信最少的13条,最多的56条。可见,营销短信给很多人都带来了困扰,以至于有人因短信太多而忽略了其他更重要的信息。
   无法拒收和退订
   采访中记者注意到,很多人之所以收到营销短信,除了“双十一季”集中促销外,很多是因为曾有过网购经历,个人信息被记录了下来。
   “今年夏天,我在网上买了一对哑铃,没几天,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商家问我要不要买拉力器。我问‘你怎么知道我电话的’,对方说因为我购买过他们的商品。”对于营销短信和电话的骚扰,孙皓宸表示很气愤,也很无奈。
   近日,某电商平台官网客服人员向记者透露,消费者下单后,商家会自动将消费者认定为店铺会员,有些店铺就会给收件的手机号码发送营销短信。记者查询自己的电商购物记录发现,下单时是无法自己勾选是否愿意接收短信的。
   “平台‘默认’注册用户同意直接发送促销信息,平台商家利用平台规则漏洞发送营销短信等问题较为突出,这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是不被允许的。”北京京讯律师事务所战略部主任金仲兵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张女士告诉记者,她曾和一家经常给她发短信的店铺沟通过,店铺客服说,收到短信时回复TD,就可以退订短信,“可是,我按客服说的操作,并没有退订成功,短信该来还是来。”
   11月5日,接受记者采访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相比诈骗类短信,营销短信虽然主观恶意和危害后果轻微,但同样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宁权、选择权,甚至可能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
   擅自发送商业营销短信违法违规
   “商家通过手机短信营销,必须征得用户同意,这一点,民法典和《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都有明确规定。”近日,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5月1日开始实施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消费者有拒绝接收的权利,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的拒绝设置障碍,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此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不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且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褚霞对记者说。
   其实,对于商业信息的推送,早在2015年工信部发布并实施《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对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违者,通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专家建议对违法推送“零容忍”
   关于营销短信乱象,金仲兵认为,目前,治理营销信息的法律法规很多,数量上已基本形成行业性的法律体系。但是,能否精准且有针对性地治理行业违规和违法现象,从实践来看效果难言理想和乐观,甚至包括立法者、执法者和法律工作者,也都可能成为其受害者。
   褚霞认为,对于长期违法推送的主体也应坚持“零容忍”的原则依法处理,从而促进整体经济效益的提升和整个行业生态的进一步建设和完善。
   对于消费者而言,营销短信扰民属侵权行为,却很少有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对此,中消协提醒消费者,面对经营者非法推送促销信息,可保存证据并拨打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共同遏制非法推送商业信息行为,维护个人信息安全。
   (责编 白馗 美编 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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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销短信扰民有“法”治吗?听法官说
   未经我的同意,商家可以给我发送营销短信吗?
   不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消费者在注册商家会员时,要注意查看服务协议中是否包含同意接受对方提供商业营销、产品服务等信息条款;而商家在与消费者签订协议时,应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不得误导、欺诈、胁迫等。
   虽然我是会员,但不想接收商家向我发送的营销信息,该怎么办呢?
   会员与商家签订服务协议后,如会员想要变更协议中有关“接收商业营销信息”条款的,可向商家提出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协商后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我同意接收某商家的折扣信息,但是商家却向我推送了其他消费贷款平台的介绍信息,商家可以这样做吗?
   双方如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是不可以发送的。商家向个人发送商业短信不得超过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
   建议商家合理控制营销短信的发送频率,以免打扰个人通信安宁。
   如果我不同意将我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商家,商家可以拒绝为我提供服务吗?
   如非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则不可以。
   比如个人在使用商家提供的网络金融服务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须进行实名登记的,则属于“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此类情形下,个人不同意提供个人信息的,则商家无法为个人提供相应服务。但需要注意,商家收集个人信息也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6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A商家能否将我的个人信息交给B公司并委托其向我发送营销短信?
   未经个人同意不可以。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商家如果违法处理我的个人信息,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一、民事责任。如果商家的行為构成侵权的,应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如给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需进行赔偿。
   二、行政处罚。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责任主体,可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三、刑事处罚。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商家未经同意擅自发送营销短信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应如何维权?
   一、与商家协商处理,要求商家停止发送营销短信。
   二、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三、向“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投诉、举报。
   四、如果商家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可以通过调解或诉讼途径维权。
   (来源:“杭州中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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