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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后的刑事诉讼法所构建的庭审方式具有几个新的特点:由开庭前案件实体性审查变为程序性审查;强化了控辩双方的职能;扩大了合议庭的权限和作用;合议庭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但我国庭审方式改革试点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庭前审查的范围、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措施和物质保障、证据及案卷材料是否移交及移交时间等,尚需在实践中加以解决或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