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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特殊类型,也应当以显著性作为注册前置条件。由于地名商标中地名要素特有的公共性导致的特殊性,因此,地名商标的合法专用权和合理使用边界极易模糊;同时,地名商标的显著性及正当性又与其合法性密切勾连。本文以“阳逻港”商标纠纷案为例,试图阐明地名商标合理使用的边界以及其显著性、正当性影响合法性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