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纷争源自制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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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很多学者都认为,董事长和总经理职位分设,有利于企业内部权力制衡,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标志。在此理论的影响下,改制后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均分设了董事长和总经理(即行长)岗位,但根据有关权威媒体的最新报道,有的银行目前已经出现董事长与行长分管不同部门,彼此划疆而治的尴尬局面。
  目前的尴尬局面也许仅仅是一个开端,由此引发银行高层人员之间的明争暗斗也是完全有可能的。在过去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因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权力斗争导致的公司悲剧早已层出不穷:南方证券因此倒下了,华夏证券因此濒临倒闭,红塔集团、双鹤药业等一大批国有企业也因此大伤元气。郑百文原董事长李福乾在总结郑百文盛极而衰的原因时认为,正是自己当初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辞去了总经理职务才导致公司管理层出现了分裂,使公司管理出现失控。
  国有企业分设董事长与总经理引发权力斗争的现象具有深刻的制度根源,尤其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在政府部门的干预下产生,引致矛盾的概率就会更大,国有银行也不例外。
  
  引发权力斗争的制度根源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大政方针,总经理负责日常运营。但公司实际运作中,所谓“大事”、“小事”很难界定清楚,“大事”往往都是体现在一系列“小事”之中。例如,国有企业裁减一名工人究竟算大事还是小事?如果算小事,但由此引发群众事件,董事会该如何向政府交待?如果算大事,由董事会亲自负责,那么总经理的权力又如何体现?在产权制度清晰的私人企业,董事会为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愿意将更多的具体业务交给总经理去完成,董事会保持相对超脱的地位,而总经理一般也不敢擅自揽权,遇到重大事件会自觉向董事会请示,否则董事会就会立即将其解聘。但在国有企业情况就完全不同,以董事长为代表的、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总经理都希望拥有更多的权力,拥有的权力越多就意味着自己的地位越巩固。当总经理在公司积累了足够威信以后就可以顺理成章地问鼎董事长的宝座,董事长岂能善罢甘休?
  考虑到董事会与总经理权力分工的复杂性,绝大部分国家的《公司法》都没有专门规定总经理的权力范围,仅仅笼统规定总经理的权力范围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从本质上说,总经理只是受董事会的委托“代为”行使部分权力,总经理的权力来源于董事会的“授予”。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任期作了明确规定,并特别强调股东会不得在任期结束之前无故解除董事的职务,而对总经理就没有类似规定,其内在法理正在于此。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当初《公司法》的立法思想不够成熟,详细列举了公司经理的职权范围,使得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权力划分变得更加复杂,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的权力主要在于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权力范围十分有限,但由于国有企业的董事很多都来自于原国有企业内部,他们原本就是董事长的下属,因此很难独立行使自己作为公司董事的权力,董事长基本上包揽了原本由董事会集体行使的绝大部分权力。这样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权力纠葛就直接转化为董事长与总经理个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导致国有企业董事长与总经理产生矛盾的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往往都由同一政府机构指定,所谓董事长和总经理只是两种不同的称谓而已,其本质都属于同一委托人派进公司的“打工仔”,彼此之间也就不存在什么委托代理关系,他们只会对任命自己的政府机构负责,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的权力划分就更加困难。
  


  因为以上问题在改制后的国有银行同样存在,所以国有银行分设董事长和行长同样会引发权力斗争。只有在董事长甘愿退居二线,或者行长自觉将自己定位于副行长甚至行长助理,或者董事长和行长均为思想品德高尚、以大局为重的人,银行高层权力斗争才有可能避免。由此,制度设计者原本希望的通过分设董事长和行长职位达到相互制衡的目的就很难实现了。因为当董事长和行长处于对立状态的时候,正常的权力制衡就会演变为相互拆台。当行长成为董事长配角的时候,作为公司一把手的董事长还是没人能够监督;当双方均为思想品德高尚的人的时候,相互制衡也就无关紧要了。对于我国的大型国有银行来说,如何健全内控机制,防范分支机构违规经营才是最为关键的因素,银行高层一旦卷入权力斗争,则必然疏于内部管理,银行经营风险将会不期而至。
  
  美国的经验
  
  美国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最成熟,按照我们的习惯理解,美国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岗位分设的比例应该相当高,而且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分设的比例应当进一步提高,但事实却和我们开了一个玩笑。以下图表是1997年底标准普尔1500美国上市公司中的公司市值规模与董事长CEO(美国公司的CEO即相当于我国公司的总经理,两者无本质差别)分设比例的对应关系。
  不仅董事长与CEO分设的比例远远低于我们的预期,而且随着公司规模的增加分设的比例反而显著降低。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并不是因为美国投资者没有发现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弊端(美国舆论对CEO的大权独揽一直深恶痛绝),而是分设所带来的麻烦会更多。一般来说,美国公司市值越大,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就越低,董事长作为股东代表的角色就越淡化,职业经理人的色彩就越浓厚(与我国国有企业的董事长角色类似),在这种背景下强制分设董事长与CEO导致公司高层产生权力冲突的概率就相当高,因此很多公司董事会主动选择将董事长与CEO合二为一。
  虽然绝大部分美国公司没有将分设董事长和CEO职位作为保障公司治理有效性的主要手段,但他们在实践中总结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以确保董事长兼CEO不滥用权力损害股东利益。这些措施值得我们认真借鉴吸收。
  首先是强化董事对股东的信托责任并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美国政府和机构投资者通过刑事指控和民事诉讼等措施不断强化董事的信托责任,使全体董事不敢有丝毫懈怠;设法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使得董事长兼CEO的个人权力始终在董事会的集体控制之下,尤其要确保董事会具备在关键时刻撤换不称职CEO的能力。笔者认为,强化董事的信托责任是我国目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牛鼻子”,只有董事真正对公司股东履行了信托责任,投资者的利益才能得到保护。如果我国政府不能采取果断措施强化董事的信托责任,则不论我们引进多少“先进”的公司治理技巧,我们的现代企业制度仍然是好看不中用的“花架子”。
  其次是要求CEO尽可能多地持有本公司股票,使其个人利益尽可能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大企业的实际运作很复杂,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股东以及董事的外部监督成本很高,因此CEO的自我约束就显得十分必要。在成熟市场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本公司股票是不能让投资者放心的,我国上市公司也应当加快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改革步伐。指定一名外部董事作为董事会召集人。在董事长兼任CEO的情况下,很多美国公司都会另外指定一名有一定声望的外部董事作为董事会召集人,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外部董事单独开会,讨论与CEO有关的敏感问题。这样既解决了董事长兼CEO的权力监督问题,又避免了分设董事长和CEO可能引发的权力纷争问题。
  就目前中国的情况来看,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每家拟改制银行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分设董事长和行长,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分设董事长与行长对银行发展更有利,就不要搞强制分设。在此情况下,改制银行的主管部门可以充分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建立起有效预防一把手滥用权力的运行机制才是当务之急。
  
  作者为上海隆瑞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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