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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现代化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不动产种类和不动产的数量与日俱增,与此同时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的增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不断的健全,因此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开始出现。本文首先对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的内容和研究的价值进行分析,其次具体分析不动产登记审查的两种具体模式,最后提出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规范化
不动产是相对于动产而言的一种个人或者集体的产权,强调财产和土地的依附关系,主要包括房屋,土地和勘探权等。在去年我国刚刚确立对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可以使我国的不动产产权更加的清晰,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发挥,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是对不动产审查登记的有益探索,因此在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重视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的研究。
一、 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的内容和研究价值
(一)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的内容
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是针对不动产的登记进行必要的实质性和书面性审查的方式。由于不动产本身有着固定性,数量有限,价值高,不易变更和长久使用的优势,因此对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模式研究就显得十分的重要,不仅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要求,还要注重审查的程序性。不动产的登记审查是依申请的审查,只有申请人对不动产提出登记申请的情况下,才能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不动产的登记审查。
不动产的登记审查本身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针对不动产的登记审查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一是审查程序的合法,不动产的审查登记有严格的法律程序,针对申请首先要做出申请的受理或者不受理的行为,不受理行为还要有必要的解释。受理要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具体的不动产登记进行审查,这就涉及本文的审查模式问题。其次要根据登记审查的结果对不动产的登记申请行为作出一定的处理,将处理结果以法律的形式发给不动产申请人。二是登记审查的主体要合法,登记审查的主体是我国的不动产相关登记审查部门,只有登记审查的主体合格,作出的登记审查决定才有法律效力。三是登记审查的模式合法,不动产的登记审查主要有书面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的方式,二者缺一不可,针对不动产登记行为,首先要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书面材料审查合格再进入实质的审查。
(二)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研究的价值
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在我国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首先,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才刚刚起步,理论研究不成熟,需要针对不动产登记审查的现状进行具体的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新模式。其次,通过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的研究为我国的不动产纠纷案件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不断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最后,通过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的研究为我国的不动产的变更和不动产权的确立提供依据,有利于摸清我国的不动产家底,促进物权法律的完善。
总之,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需要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审查和登记,不动产的登记审查模式研究的价值很大,有利于摸清我国的不动产家底,促进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朝着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方向迈进。
二、 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
(一)形式上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
形式上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是对不动产的材料的审查,并针对不动产进行实际的确认和审核,主要对不动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查。
一是审查材料的完备程度,任何法律材料的审查工作最首要的工作就是对材料的完整度进行必要的审查,不动产的登记需要相关的不动产证明、不动产申请人的个人相关证明、不动产登记审查的相关申请材料,同时还要有对不动产的具体介绍、不动产权的相关证明和不动产变更说明等材料,不动产的登记材料十分的庞杂,需要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前了解,确保提交材料的全面和完整。如果材料不够完整会将材料退回,还需要进行重新审核,审核的程序十分的费时费力。
二是审核不动产登记材料的合法性,对不动产的登记需要不动产的材料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保证材料不动产登记的有效性。相关机关必须对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的鉴定,对不动产申请人出具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的确认,对材料的法律效力進行具体的认证,确定材料的合法有效。
(二)实质上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
为了确保不动产登记审查的切实有效,必须对不动产的登记进行实质性的审查。针对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的法律调查,仔细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不动产登记审核的专业核实工作,对不动产的登记材料,需要专门的人员进行实地查勘或者询问核实的方式,确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比如针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可以和当地的公安机关和派出所进行核实,确定申请人身份的合法。
2、不动产登记审核的实地审核工作,由于不动产具有不能移动的优势,这就为我们的审核提供了便利,针对不动产的登记可以到相关不动产管辖区域和不动产的主观部门进行材料真实性的核实,从事实上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不动产登记审查的模式主要是分为两种,一种是形式上的审查,一种是对不动产登记的实质性审查,无论是形式上的审查还是实质上的审查都是十分的必要,二者并不是选择性的关系,而是程序上的先后关系。
三、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的合理化建议
(一)管辖范围和审查内容的协调
不动产登记的审查工作十分的繁琐,需要司法部门和公安行政部门的密切配合,因此要注意不动产的管辖范围的分配和审核内容的协调。一是管辖范围的分配,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的管辖范围有着具体的规定,不动产一律归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因此不动产的登记审查工作就要格外的注意管辖权的权属分配,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二是审查内容的协调主要是指审查机关的协调,司法机关根据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对材料进行审查,在审查的过程中要注意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配合,从而提高不动产登记审核工作的效率。
(二)合法性和合理性结合
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需要注重审查的合法性同时也要兼顾登记审查的合理性。一是注重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的合法性研究,注重对不动产登记审核模式的法制化探索。二是注重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的合理性研究,不动产的登记审核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共同配合的结果,这就需要进行合理化研究,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实际,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审查的效力。
(三)国家规范与个人参与相结合
不动产的登记审查模式的研究需要国家的规范和个人的参与,二者的配合才能将不动产的登记审查模式带向规范化的轨道。一是国家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确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保证制度在法律的规范下得到落实。二是个人要积极的参与到不动产登记审查的规范中来,对个人不动产登记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同时登记过程要严格遵守物权法,保证个人不动产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总之,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的探究需要国家的规范也需要个人的参与,只有在二者的密切配合下才能将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落到实处。
结束语:
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的研究能够促进我国的物权法不断的完善,摸清我国的不动产权的具体情况,从而为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稳定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 赵一丁.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关于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的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2,24(3):16-18.
[2] 洪乐伟.关于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的研究[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3,12(2):10-12.
[3] 马一博. 我国不动产审查登记模式的困境与对策研究[J].山东政法学院学报,2013,13(2):12-13.
作者简介:吴金冬,男,200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1997年就职于盐城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经济师,主要从事房屋登记与现场查勘工作。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规范化
不动产是相对于动产而言的一种个人或者集体的产权,强调财产和土地的依附关系,主要包括房屋,土地和勘探权等。在去年我国刚刚确立对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可以使我国的不动产产权更加的清晰,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发挥,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是对不动产审查登记的有益探索,因此在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重视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的研究。
一、 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的内容和研究价值
(一)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的内容
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是针对不动产的登记进行必要的实质性和书面性审查的方式。由于不动产本身有着固定性,数量有限,价值高,不易变更和长久使用的优势,因此对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模式研究就显得十分的重要,不仅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要求,还要注重审查的程序性。不动产的登记审查是依申请的审查,只有申请人对不动产提出登记申请的情况下,才能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不动产的登记审查。
不动产的登记审查本身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针对不动产的登记审查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一是审查程序的合法,不动产的审查登记有严格的法律程序,针对申请首先要做出申请的受理或者不受理的行为,不受理行为还要有必要的解释。受理要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具体的不动产登记进行审查,这就涉及本文的审查模式问题。其次要根据登记审查的结果对不动产的登记申请行为作出一定的处理,将处理结果以法律的形式发给不动产申请人。二是登记审查的主体要合法,登记审查的主体是我国的不动产相关登记审查部门,只有登记审查的主体合格,作出的登记审查决定才有法律效力。三是登记审查的模式合法,不动产的登记审查主要有书面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的方式,二者缺一不可,针对不动产登记行为,首先要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书面材料审查合格再进入实质的审查。
(二)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研究的价值
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在我国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首先,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才刚刚起步,理论研究不成熟,需要针对不动产登记审查的现状进行具体的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新模式。其次,通过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的研究为我国的不动产纠纷案件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不断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最后,通过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的研究为我国的不动产的变更和不动产权的确立提供依据,有利于摸清我国的不动产家底,促进物权法律的完善。
总之,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需要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审查和登记,不动产的登记审查模式研究的价值很大,有利于摸清我国的不动产家底,促进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朝着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方向迈进。
二、 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
(一)形式上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
形式上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是对不动产的材料的审查,并针对不动产进行实际的确认和审核,主要对不动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查。
一是审查材料的完备程度,任何法律材料的审查工作最首要的工作就是对材料的完整度进行必要的审查,不动产的登记需要相关的不动产证明、不动产申请人的个人相关证明、不动产登记审查的相关申请材料,同时还要有对不动产的具体介绍、不动产权的相关证明和不动产变更说明等材料,不动产的登记材料十分的庞杂,需要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前了解,确保提交材料的全面和完整。如果材料不够完整会将材料退回,还需要进行重新审核,审核的程序十分的费时费力。
二是审核不动产登记材料的合法性,对不动产的登记需要不动产的材料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保证材料不动产登记的有效性。相关机关必须对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的鉴定,对不动产申请人出具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的确认,对材料的法律效力進行具体的认证,确定材料的合法有效。
(二)实质上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
为了确保不动产登记审查的切实有效,必须对不动产的登记进行实质性的审查。针对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的法律调查,仔细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不动产登记审核的专业核实工作,对不动产的登记材料,需要专门的人员进行实地查勘或者询问核实的方式,确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比如针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可以和当地的公安机关和派出所进行核实,确定申请人身份的合法。
2、不动产登记审核的实地审核工作,由于不动产具有不能移动的优势,这就为我们的审核提供了便利,针对不动产的登记可以到相关不动产管辖区域和不动产的主观部门进行材料真实性的核实,从事实上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不动产登记审查的模式主要是分为两种,一种是形式上的审查,一种是对不动产登记的实质性审查,无论是形式上的审查还是实质上的审查都是十分的必要,二者并不是选择性的关系,而是程序上的先后关系。
三、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的合理化建议
(一)管辖范围和审查内容的协调
不动产登记的审查工作十分的繁琐,需要司法部门和公安行政部门的密切配合,因此要注意不动产的管辖范围的分配和审核内容的协调。一是管辖范围的分配,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的管辖范围有着具体的规定,不动产一律归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因此不动产的登记审查工作就要格外的注意管辖权的权属分配,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二是审查内容的协调主要是指审查机关的协调,司法机关根据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对材料进行审查,在审查的过程中要注意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配合,从而提高不动产登记审核工作的效率。
(二)合法性和合理性结合
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需要注重审查的合法性同时也要兼顾登记审查的合理性。一是注重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的合法性研究,注重对不动产登记审核模式的法制化探索。二是注重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的合理性研究,不动产的登记审核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共同配合的结果,这就需要进行合理化研究,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实际,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审查的效力。
(三)国家规范与个人参与相结合
不动产的登记审查模式的研究需要国家的规范和个人的参与,二者的配合才能将不动产的登记审查模式带向规范化的轨道。一是国家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确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保证制度在法律的规范下得到落实。二是个人要积极的参与到不动产登记审查的规范中来,对个人不动产登记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同时登记过程要严格遵守物权法,保证个人不动产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总之,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的探究需要国家的规范也需要个人的参与,只有在二者的密切配合下才能将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落到实处。
结束语:
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的研究能够促进我国的物权法不断的完善,摸清我国的不动产权的具体情况,从而为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稳定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 赵一丁.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关于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的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2,24(3):16-18.
[2] 洪乐伟.关于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的研究[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3,12(2):10-12.
[3] 马一博. 我国不动产审查登记模式的困境与对策研究[J].山东政法学院学报,2013,13(2):12-13.
作者简介:吴金冬,男,200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1997年就职于盐城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经济师,主要从事房屋登记与现场查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