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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使我们跳出以往只在WTO体制下构建多边投资协议的思维定式,放宽我们对于构建国际投资领域实体的视野,为当下处于困境的国际多边投资实体法律规则的构筑寻求一个新的出路,使我们能够及时对多边投资实体规则的发展方向做出预想,为我国及时调整应对策略提供理论基础。
关键词:多边;独立;实体规则;国际投资;WTO体制
二战结束后,尤其是冷战时期过后,在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国际资本的跨国流动日趋活跃,国际资本合作日益加强。然而与之相适应的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却相对落后,不利于造就一个稳定的、可预见的国际投资环境,不利于保护跨国投资者的基本利益。因而建立一系列具有独立性、综合性、全球性和多边性的国际投资多边条约实属必要,多边投资立法的加强, 不仅是弥补现有国际投资立法不足的重要手段, 也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必然要求。[1]
一、国际投资实体规则的现状
二战后,经过国际社会的长期努力,已经基本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国际投资规则,然而国际社会中却仍然缺乏一套完善的独立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多边实体规则的缺失不仅是数量上的稀少,而且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缺少强有力的执行保障。笔者认为,现有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难以保障国际投资的有效运行,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投资自由化迅猛发展的有力势头,急需国际社会努力协调,以便建立独立的多边实体投资规则。
为促进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际社会为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发展做出了不懈的努力。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95年到1998年进行了一次缔结综合性多边投资条约的尝试。但是由于各国利益纠葛,难以平衡和协调,最终各成员方未能达成一致,仅仅签订了一份MAI草案。[“MAI” 是 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 的缩写,中文名称是“多边投资协定”,MAI草案是指多边投资协定的草案。]MAI是一项以开放市场为目的、大力推进投资自由化进程和以开放市场与投资保护两个侧重点相结合的多边投资协议。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低、企业竞争能力差,在面对可能导致外资无限制的大量涌入的MAI时,它们的反应更加激烈,并且常常上升到国家经济安全的高度。[1]
二、构建独立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的可能性
各国利益纠葛,难以协调、平衡,使得关于仅存于WTO体制下构建多边投资协定(MAI)的尝试以失败告终,在WTO之外再建立一个多边投资实体规则呼声渐起。
MAI草案最终未能生效,但是它不失为未来国际经济秩序的发展了方向,它具有很多开创性的精神并且做出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为构建独立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奠定了基础。然而,近年来,虽然国际社会在WTO框架下建立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简称TRIMs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虽然都涉及到了投资问题,而且在诸如争端解决、多边投资担保等领域,多边合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最后随着MAI协定的失败告终,国际社会始终未能在WTO框架下建立一个全面的,综合性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因此,为了适应国际投资环境的不断发展,国际社会希望能够跳出WTO的框架限制,在WTO之外建立一个多边投资规则的呼声渐起。
(一)促进国际投资与贸易两者良性发展,加强国际经济交流的必然要求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与投资的关系日益密切。有关国际投资的措施会影响国际贸易的发展,反之,国际贸易与国际贸易的措施也会直接影响国际投资的发展。
1986年9月至1994年4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进行了一场旨在全面改革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简称“乌拉圭回合”谈判。在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规范贸易与投资关系的国际性协议,对那些可能扭曲国际贸易的投资措施做出了一定的调整,但对于国际贸易措施可能会对国际投资造成的影响却未予以规范,因此,有关国际投资的多边实体规范仍需要我们努力构建。[2]构建独立的多边实体投资规则是促进国际贸易与投资两者良性发展,加强国际经济交流的重要举措。
(二)有关国际投资的协议种类繁多,体系繁杂,不利于国际投资的良好发展,构建独立的多边实体规则实属必要
有关国际投资方面的实体规则已经成为国际规则制度中增长最快,数量最多的规则。
在2011年的联合国贸发会议有关世界投资报告发布会上,贸发会议投资和企业司司长、《世界投资报告》主编詹晓宁就曾说道,构成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各类国际投资协定总数达到6100多个,过去几年平均每周至少签署3个。而且这些协定分别是不同时期,不同政府签订的,体系复杂,种类繁多,相互之间的适用性很差,很难保障国际投资参与者的利益。对上述协定管理难,成本高也成为当前国际投资协议面临的重大问题,因此,在此背景之下,构建独立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刻不容缓 。
(三)当前的国际投资协议发挥作用的领域局限于双边,更有一部分的协议是局域性的,在全球范围内的适用性不强,为构建独立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创造了可能性
国际投资协议大体包括双边的,多边的,甚至是区域性的。双边协定与区域乃至多边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相互签订的,并不对所有国家都一致适用,并且各种不同的投资协议适用的范围和处理问题的原则的不同,造成对各个国家投资者适用的不一致,不利于保护国际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国际投资协议中存在的新协定对旧协定的更新问题,协定的内容不一致,效率问题、以及监管困难问题都为构建独立的、全球性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创造了可能性。
三、 构建独立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的困境
(一)国际投资领域的谈判受阻,构建国际投资领域的独立的多边实体规则缺乏可实现性
国际投资领域的谈判之所以频频受阻,这是因为国际投资不同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不仅仅是货物和商品的跨国界流动,而且跨国投资者还要深入到其他国家内部去开展经济活动,这就涉及到了方方面面的问题,比如那些市场可以准入,能不能掌控股权,是否享有平等待遇等问题。造成了有关国际投资领域的谈判往往难于国际贸易方面的谈判。[4] (二)国家之间历史背景不同,经济观念的不同,利益关系不均衡,很难达成一致的国际投资政策,因此构建全球性的、综合性的、多边的投资实体规则实属不易
由于各个国家之间不同的历史背景,社会制度的不同,价值取向和经济观念的不同,利益关系不均衡等等,造成各个国家采取不同的投资政策,可能造成贸易壁垒、地方保护主义等不利于国际投资发展的情况,还有些国家内资本项目根本不开放,或者是不能资本不能自由流动,造成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一个综合性的,涵盖多个国家的,独立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存在一定的困难。[5]
(三)构建一个独立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并且对世界上多数国家生效的规则,其过程极其漫长
想要构建一个全球性的,独立的,综合性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首先要综合和均衡各个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平衡国际投资环境的巨大差异,保障弱势国家的基本利益,保障国际社会各个层面的广泛参与,有学者认为MAI代表了发达国家的利益,是“富国的游戏”,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得不到保障,并且大部分发达国家不愿意帮助或者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投资的发展,利益发展的不均衡,各自为营,国际投资领域的歧视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造成很难在大部分国家之间达成一致意见,构建起一个全球性,独立的,综合性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6]到底多边投资实体规则是否代表的是发达国家的利益,是否会对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投资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是否只顾发达国家的利益而不顾东道主国家的利益,这些亟待解决。
(四)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不愿或者是没有准备进行国际投资领域方面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谈判的打算
在经济全球化高速发展的今天,资本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的程度加大,但仍然有很多发展中国家在政治经济上并未对国际社会迅猛发展的投资自由化作好了充分的准备,它们仍只是外国直接投资的接受国,即使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积极调整国内的投资政策,努力进行国际投资方面的合作,开放越来越多的投资领域 ,大力吸引外资,鼓励外国投资者,但发展中国家中的大部分国家考虑到本国资本和投资者的基本利益,而且开放国内投资环境,有可能会对本国的金融和经济稳定造成一定的威胁,所以它们大部分仍然采取消极的投资政策,不愿意开放市场,吸引外资,甚至采取了国际投资保护主义政策,保护民族资本。[7]国际投资领域方面的壁垒仍然很大,为构建全球性的、独立的、综合性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四、中国对构建独立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的应采取的态度。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考虑如何应对构建独立的多边实体规则的潮流,首先我们应该明白中国国情,中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投资日益繁荣的今天,中国应当在构建独立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的过程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做好有关国际投资领域的理论研究,为国际投资规则的构建提供具有前瞻性的意见
国际社会与国际经济法仍处于变革时期,国际投资理论日新月异,然而我国虽然对WTO规则的研究成果较为突出,但是对有关国际投资方面问题的前瞻性理论研究仍然不足,与国际社会平均水平相差甚远,我国学者应当充分研究构建独立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的利弊,以便我国能够抓住参与多边实体规则构建的契机。笔者认为,可以成立研究国际投资规则的专题小组,招募有关国际投资方面的专家积极参与研究,搜集有关资料,对国际投资实体规则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等进行重点研究和讨论。对多边投资实体规则的构建提供前瞻性的意见。
(二)积极实施“走出去”政策,开放投资环境,积极调整国内的投资政策,建立与国际投资规则相适应的国内制度,应对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国内投资开放程度不断加大,我国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能固步自封,积极调整国内的投资政策,开放市场,鼓励外国投资者,积极引进外资,为外商投资提供优惠政策,保障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应该加大对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保护力度,为中国企业“走出去”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鼓励国内资本走出去,维护国内的金融和经济稳定。构建独立的多边实体规则有利于对在国内外的投资者了解并掌握投资规则,适用统一的投资规则,保护外国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平衡东道国与投资者的利益关系。[8]中国应当积极促进独立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的建立,为国际投资实体规则的构建不懈努力。
(三)掌握独立的“话语权”,防止发达国家独揽国际投资的有利因素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的国家,吸引外资的能力和国内资本的实力不容小觑,中国的大国地位和能力是一种不可置否的客观事实,中国如何在国际投资领域有所作为,而不是无所作为,甚至被边缘化,是我们必须要注意的问题。中国应当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投资领域的双边或者是多边协议的谈判,为自己争取更多的话语权,掌握自主权,在构建独立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的过程中,据理力争,并且积极促进构建独立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
五、结论
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关系十分密切,在国际贸易领域已经有了一套成熟的规则制度,在关注国际贸易发展的同时,我们还应当着眼于在WTO 的框架制度外,构建一套独立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鼓励国际投资的发展。国际投资虽然日益繁荣,但是与之相适应的国际投资立法却不够发达,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平衡东道主与投资者的利益关系,因此,在WTO框架外建立一套全球性的,综合性的,独立性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陈安.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2]余劲松.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3]韩立余.GATT\WTO案例及评析(1984-1995).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韩立余.WTO案例及评析(1995-1999).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5]刘笋.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性质及其对国际争端解决法的影响.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
[6]刘笋.国际投资保护的国家法制若干重要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
[7]刘笋.WTO法律规则体系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8]余敏友.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法律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关键词:多边;独立;实体规则;国际投资;WTO体制
二战结束后,尤其是冷战时期过后,在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国际资本的跨国流动日趋活跃,国际资本合作日益加强。然而与之相适应的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却相对落后,不利于造就一个稳定的、可预见的国际投资环境,不利于保护跨国投资者的基本利益。因而建立一系列具有独立性、综合性、全球性和多边性的国际投资多边条约实属必要,多边投资立法的加强, 不仅是弥补现有国际投资立法不足的重要手段, 也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必然要求。[1]
一、国际投资实体规则的现状
二战后,经过国际社会的长期努力,已经基本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国际投资规则,然而国际社会中却仍然缺乏一套完善的独立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多边实体规则的缺失不仅是数量上的稀少,而且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缺少强有力的执行保障。笔者认为,现有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难以保障国际投资的有效运行,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投资自由化迅猛发展的有力势头,急需国际社会努力协调,以便建立独立的多边实体投资规则。
为促进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际社会为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发展做出了不懈的努力。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95年到1998年进行了一次缔结综合性多边投资条约的尝试。但是由于各国利益纠葛,难以平衡和协调,最终各成员方未能达成一致,仅仅签订了一份MAI草案。[“MAI” 是 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 的缩写,中文名称是“多边投资协定”,MAI草案是指多边投资协定的草案。]MAI是一项以开放市场为目的、大力推进投资自由化进程和以开放市场与投资保护两个侧重点相结合的多边投资协议。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低、企业竞争能力差,在面对可能导致外资无限制的大量涌入的MAI时,它们的反应更加激烈,并且常常上升到国家经济安全的高度。[1]
二、构建独立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的可能性
各国利益纠葛,难以协调、平衡,使得关于仅存于WTO体制下构建多边投资协定(MAI)的尝试以失败告终,在WTO之外再建立一个多边投资实体规则呼声渐起。
MAI草案最终未能生效,但是它不失为未来国际经济秩序的发展了方向,它具有很多开创性的精神并且做出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为构建独立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奠定了基础。然而,近年来,虽然国际社会在WTO框架下建立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简称TRIMs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虽然都涉及到了投资问题,而且在诸如争端解决、多边投资担保等领域,多边合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最后随着MAI协定的失败告终,国际社会始终未能在WTO框架下建立一个全面的,综合性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因此,为了适应国际投资环境的不断发展,国际社会希望能够跳出WTO的框架限制,在WTO之外建立一个多边投资规则的呼声渐起。
(一)促进国际投资与贸易两者良性发展,加强国际经济交流的必然要求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与投资的关系日益密切。有关国际投资的措施会影响国际贸易的发展,反之,国际贸易与国际贸易的措施也会直接影响国际投资的发展。
1986年9月至1994年4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进行了一场旨在全面改革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简称“乌拉圭回合”谈判。在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规范贸易与投资关系的国际性协议,对那些可能扭曲国际贸易的投资措施做出了一定的调整,但对于国际贸易措施可能会对国际投资造成的影响却未予以规范,因此,有关国际投资的多边实体规范仍需要我们努力构建。[2]构建独立的多边实体投资规则是促进国际贸易与投资两者良性发展,加强国际经济交流的重要举措。
(二)有关国际投资的协议种类繁多,体系繁杂,不利于国际投资的良好发展,构建独立的多边实体规则实属必要
有关国际投资方面的实体规则已经成为国际规则制度中增长最快,数量最多的规则。
在2011年的联合国贸发会议有关世界投资报告发布会上,贸发会议投资和企业司司长、《世界投资报告》主编詹晓宁就曾说道,构成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各类国际投资协定总数达到6100多个,过去几年平均每周至少签署3个。而且这些协定分别是不同时期,不同政府签订的,体系复杂,种类繁多,相互之间的适用性很差,很难保障国际投资参与者的利益。对上述协定管理难,成本高也成为当前国际投资协议面临的重大问题,因此,在此背景之下,构建独立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刻不容缓 。
(三)当前的国际投资协议发挥作用的领域局限于双边,更有一部分的协议是局域性的,在全球范围内的适用性不强,为构建独立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创造了可能性
国际投资协议大体包括双边的,多边的,甚至是区域性的。双边协定与区域乃至多边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相互签订的,并不对所有国家都一致适用,并且各种不同的投资协议适用的范围和处理问题的原则的不同,造成对各个国家投资者适用的不一致,不利于保护国际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国际投资协议中存在的新协定对旧协定的更新问题,协定的内容不一致,效率问题、以及监管困难问题都为构建独立的、全球性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创造了可能性。
三、 构建独立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的困境
(一)国际投资领域的谈判受阻,构建国际投资领域的独立的多边实体规则缺乏可实现性
国际投资领域的谈判之所以频频受阻,这是因为国际投资不同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不仅仅是货物和商品的跨国界流动,而且跨国投资者还要深入到其他国家内部去开展经济活动,这就涉及到了方方面面的问题,比如那些市场可以准入,能不能掌控股权,是否享有平等待遇等问题。造成了有关国际投资领域的谈判往往难于国际贸易方面的谈判。[4] (二)国家之间历史背景不同,经济观念的不同,利益关系不均衡,很难达成一致的国际投资政策,因此构建全球性的、综合性的、多边的投资实体规则实属不易
由于各个国家之间不同的历史背景,社会制度的不同,价值取向和经济观念的不同,利益关系不均衡等等,造成各个国家采取不同的投资政策,可能造成贸易壁垒、地方保护主义等不利于国际投资发展的情况,还有些国家内资本项目根本不开放,或者是不能资本不能自由流动,造成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一个综合性的,涵盖多个国家的,独立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存在一定的困难。[5]
(三)构建一个独立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并且对世界上多数国家生效的规则,其过程极其漫长
想要构建一个全球性的,独立的,综合性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首先要综合和均衡各个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平衡国际投资环境的巨大差异,保障弱势国家的基本利益,保障国际社会各个层面的广泛参与,有学者认为MAI代表了发达国家的利益,是“富国的游戏”,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得不到保障,并且大部分发达国家不愿意帮助或者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投资的发展,利益发展的不均衡,各自为营,国际投资领域的歧视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造成很难在大部分国家之间达成一致意见,构建起一个全球性,独立的,综合性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6]到底多边投资实体规则是否代表的是发达国家的利益,是否会对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投资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是否只顾发达国家的利益而不顾东道主国家的利益,这些亟待解决。
(四)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不愿或者是没有准备进行国际投资领域方面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谈判的打算
在经济全球化高速发展的今天,资本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的程度加大,但仍然有很多发展中国家在政治经济上并未对国际社会迅猛发展的投资自由化作好了充分的准备,它们仍只是外国直接投资的接受国,即使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积极调整国内的投资政策,努力进行国际投资方面的合作,开放越来越多的投资领域 ,大力吸引外资,鼓励外国投资者,但发展中国家中的大部分国家考虑到本国资本和投资者的基本利益,而且开放国内投资环境,有可能会对本国的金融和经济稳定造成一定的威胁,所以它们大部分仍然采取消极的投资政策,不愿意开放市场,吸引外资,甚至采取了国际投资保护主义政策,保护民族资本。[7]国际投资领域方面的壁垒仍然很大,为构建全球性的、独立的、综合性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四、中国对构建独立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的应采取的态度。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考虑如何应对构建独立的多边实体规则的潮流,首先我们应该明白中国国情,中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投资日益繁荣的今天,中国应当在构建独立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的过程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做好有关国际投资领域的理论研究,为国际投资规则的构建提供具有前瞻性的意见
国际社会与国际经济法仍处于变革时期,国际投资理论日新月异,然而我国虽然对WTO规则的研究成果较为突出,但是对有关国际投资方面问题的前瞻性理论研究仍然不足,与国际社会平均水平相差甚远,我国学者应当充分研究构建独立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的利弊,以便我国能够抓住参与多边实体规则构建的契机。笔者认为,可以成立研究国际投资规则的专题小组,招募有关国际投资方面的专家积极参与研究,搜集有关资料,对国际投资实体规则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等进行重点研究和讨论。对多边投资实体规则的构建提供前瞻性的意见。
(二)积极实施“走出去”政策,开放投资环境,积极调整国内的投资政策,建立与国际投资规则相适应的国内制度,应对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国内投资开放程度不断加大,我国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能固步自封,积极调整国内的投资政策,开放市场,鼓励外国投资者,积极引进外资,为外商投资提供优惠政策,保障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应该加大对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保护力度,为中国企业“走出去”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鼓励国内资本走出去,维护国内的金融和经济稳定。构建独立的多边实体规则有利于对在国内外的投资者了解并掌握投资规则,适用统一的投资规则,保护外国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平衡东道国与投资者的利益关系。[8]中国应当积极促进独立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的建立,为国际投资实体规则的构建不懈努力。
(三)掌握独立的“话语权”,防止发达国家独揽国际投资的有利因素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的国家,吸引外资的能力和国内资本的实力不容小觑,中国的大国地位和能力是一种不可置否的客观事实,中国如何在国际投资领域有所作为,而不是无所作为,甚至被边缘化,是我们必须要注意的问题。中国应当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投资领域的双边或者是多边协议的谈判,为自己争取更多的话语权,掌握自主权,在构建独立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的过程中,据理力争,并且积极促进构建独立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
五、结论
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关系十分密切,在国际贸易领域已经有了一套成熟的规则制度,在关注国际贸易发展的同时,我们还应当着眼于在WTO 的框架制度外,构建一套独立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鼓励国际投资的发展。国际投资虽然日益繁荣,但是与之相适应的国际投资立法却不够发达,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平衡东道主与投资者的利益关系,因此,在WTO框架外建立一套全球性的,综合性的,独立性的多边投资实体规则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陈安.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2]余劲松.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3]韩立余.GATT\WTO案例及评析(1984-1995).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韩立余.WTO案例及评析(1995-1999).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5]刘笋.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性质及其对国际争端解决法的影响.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
[6]刘笋.国际投资保护的国家法制若干重要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
[7]刘笋.WTO法律规则体系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8]余敏友.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法律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