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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综合评价体系的出发点是对学生学习能力、就业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为学生报考学校专业,为高校挑选人才服务。本文从高考制度和招录制度两个角度对高考综合评价体系进行的阐述。
关键词:高考;综合评价;体系;建立
一、高考评价体系概述
所谓高考综合评价,就是要根据学生发展的多样性和学校招生需求的多样性,构建评价主体、评价标准、评价方式多元化的高校招生评价体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的主渠道是“以统一入学考试为基本方式,结合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的综合评价体系。目前教育主管部门的构想是在高考综合评价体系中,坚持以全国统考为根本,在全国统考中对高考的考试方式内容进行改革;增加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变以往一考定终身的局面;在评价组织形式上坚持全国统考为根本,高校自助招生为补充的多元化的高考评价体系。可以看到高考综合评价体系中重点是高考制度的创新,同时增加学生综素质考评,总的原则是全方位的考查学生的综合素质,方便高校选拔。从高考综合评价体系全局来看,整个评价体系可以分为两大制度,一个高考制度,一个是录取制度。高考制度
二、高考综合评价体系建立之高考制度创新
(一)考试组织形式创新。长久以来在高考组织形式上一直是“全国一张卷”,实行全国统考制度。虽然全国统考制度在形式上解决了公平问题,但是中国幅员辽阔每一个省的基础教育情况不同,学生学习的情况更是千差万别,全国一张试卷的考试形式难以体现教育公平。从1985年开始有16个省市实行分省命题的形式,到目前形成了各省自主组织高考命题为主,全国统一命题为辅的形式。各省自主命题解决了地域间的教育水平差异的问题,但是新的问题不断涌现,如有的省份命题水平较低、考试泄密风险加重,命题成本居高不下等问题。另外,由于我国城乡不断融合,大量进城务工人员跨区域流动其随迁子女在各省自主命题情况下无法在居住地参加高考,形式新的社会不公。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高考在组织形式上完全由各省自主命题的组织形式是难以保持长久,笔者以为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应该是高考组织形式的最终归宿,并且在新的课改推动下,此种趋势越发明显。不过考虑到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区教育发展的差异,在短期内可以将某些省份的命题权收回,形成以区域为核心的命题范围,即以教育水平较为一致数个省为命题区域,实行区域的统一命题。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个省自主命题的问题,又能克服全国一张卷的不足。
(二)考试组织主体创新。虽然考试的组织形式由全国统考改为个省自主命题,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一直是高考考试组织的主体,并且是唯一主体。作为教育行政管理机关主导高考能够在统筹全局,极大的推动了高考制度的发展,但是其局限性仍然是显而易见的。高考的根本目的是为高等院校选拔学生,可以高等院校是高考的直接“买家”,而教育行政部门是难以全面了解高校在招生方面的实际需要,因此在高考设计上难免不能完全考虑高校的招生的实际需求。可以说高考组织主体的单一性制约了高考制度的深入发展。基于此,在高考组织主体上教育主管部门推出了高校自主招生制度。限于目前教育管理体制,高校自主招生是作为统一高考制度的补充而言,仍然仍然要参加全国高考。笔者以为在高考组织主体上,以教育主管部门为唯一主体值得商榷。从高考制度的目的来看,高校应当成为高考制度的组织主体是高考制度的本质要求,但是从国家教育发展的角度来看,不妨采取在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社会机构和高校为主体的高考组织形式。以社会上非营利为目的的教育考评机构作为高考组织主体,参照欧美模式,实现最大限度的教育考试科学化。另外不断扩大高校自主招生范围,完善高校自主办学,让高校按照自己的需求选拔考生,同时让考生脱颖而出,人尽其才。
(三)考试科目创新。在高考的考试科目上,一直以来实行文理分科的模式,以理科、文科为界限,高考考试科目经历了从文科6门、理科7门的单科考试目前全国各地普遍实施的“3+1”、“3+2”、“3+X”多种科目组合的改革。虽然教育主管部门不断的在考试科目上进行改革,但是仍然改变不了高考考试科目以知识考查为主,无法考查学生创新能力;以文理分科为根本,人为限制学生全面发展;不断加重学生学业负担,不能体现考试的筛选性的局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高考制度进行改革,探索探索全国统考减少科目、不分文理科、外语等科目社会化考试一年多考。目前已经有省份开始在高中入学阶段不分文理科,为高考不分文理科的考试模式进行探索。在高考考试科目上,笔者以为在宏观上放弃文理分科是符合教育规律的,在微观上减少考试考试科目,尤其是外语、数学科目应当慎重对待。有的主张将外语、数学科目从高考科目中剔除,理由是外语、数学在实际中的运用微乎其微,并且也不是每一个人都必须学好外语和数学。此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高考考试科目上的设定必须符合教育规律,符合国家长远教育规划,一刀切的取消不是明智的做法,对高考科目改革置之不理也是行不通的。在目前录取政策下,可以根据考生所报考专业学校的要求在录取后由高校自主组织,或者在高校的自主招生中进行外语、数学科目的考查。
三、高考综合评价体系之招录创新
(一)招录标准的创新之一:综合素质评价。在以往的高考评价体系中高考考试制度占据了核心地位,相应的高校招录制度完全以高考考试成绩作为唯一招录标准。虽然高考考试制度不断改革创新,但是单纯的以考试分数为序列来衡量学生是否符合高校招录条件已经被证明是不科学的。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已经提出“三位一体”的高考评价体系,其中重点提出综合素质评价。所谓综合素质评价是以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为目的,以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等全面素质为考查对象的考评体系。虽然有的地方已经开始试点在高考招录中加入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考查,但是具体的综合素质在招录体系中占据多大比例,具体分值如何确定都没有取得共识,最后综合素质评价只能流于形式。有的主张对学生综合素质以高中平时成绩为参考,有的主张以统一考试的形式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评价。上述观点都值得商榷,以平时成绩为参考,在当今社会诚信严重缺失的条件下如何确保学生平时成绩的可信性,成为最大的障碍。以统一考试形式来评价的话,如何与高考制度相兼容又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果与高考制度并行的话,毫无疑问又加重了学生的学业负担与教育改革的目标的相悖的。
关键词:高考;综合评价;体系;建立
一、高考评价体系概述
所谓高考综合评价,就是要根据学生发展的多样性和学校招生需求的多样性,构建评价主体、评价标准、评价方式多元化的高校招生评价体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的主渠道是“以统一入学考试为基本方式,结合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的综合评价体系。目前教育主管部门的构想是在高考综合评价体系中,坚持以全国统考为根本,在全国统考中对高考的考试方式内容进行改革;增加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变以往一考定终身的局面;在评价组织形式上坚持全国统考为根本,高校自助招生为补充的多元化的高考评价体系。可以看到高考综合评价体系中重点是高考制度的创新,同时增加学生综素质考评,总的原则是全方位的考查学生的综合素质,方便高校选拔。从高考综合评价体系全局来看,整个评价体系可以分为两大制度,一个高考制度,一个是录取制度。高考制度
二、高考综合评价体系建立之高考制度创新
(一)考试组织形式创新。长久以来在高考组织形式上一直是“全国一张卷”,实行全国统考制度。虽然全国统考制度在形式上解决了公平问题,但是中国幅员辽阔每一个省的基础教育情况不同,学生学习的情况更是千差万别,全国一张试卷的考试形式难以体现教育公平。从1985年开始有16个省市实行分省命题的形式,到目前形成了各省自主组织高考命题为主,全国统一命题为辅的形式。各省自主命题解决了地域间的教育水平差异的问题,但是新的问题不断涌现,如有的省份命题水平较低、考试泄密风险加重,命题成本居高不下等问题。另外,由于我国城乡不断融合,大量进城务工人员跨区域流动其随迁子女在各省自主命题情况下无法在居住地参加高考,形式新的社会不公。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高考在组织形式上完全由各省自主命题的组织形式是难以保持长久,笔者以为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应该是高考组织形式的最终归宿,并且在新的课改推动下,此种趋势越发明显。不过考虑到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区教育发展的差异,在短期内可以将某些省份的命题权收回,形成以区域为核心的命题范围,即以教育水平较为一致数个省为命题区域,实行区域的统一命题。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个省自主命题的问题,又能克服全国一张卷的不足。
(二)考试组织主体创新。虽然考试的组织形式由全国统考改为个省自主命题,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一直是高考考试组织的主体,并且是唯一主体。作为教育行政管理机关主导高考能够在统筹全局,极大的推动了高考制度的发展,但是其局限性仍然是显而易见的。高考的根本目的是为高等院校选拔学生,可以高等院校是高考的直接“买家”,而教育行政部门是难以全面了解高校在招生方面的实际需要,因此在高考设计上难免不能完全考虑高校的招生的实际需求。可以说高考组织主体的单一性制约了高考制度的深入发展。基于此,在高考组织主体上教育主管部门推出了高校自主招生制度。限于目前教育管理体制,高校自主招生是作为统一高考制度的补充而言,仍然仍然要参加全国高考。笔者以为在高考组织主体上,以教育主管部门为唯一主体值得商榷。从高考制度的目的来看,高校应当成为高考制度的组织主体是高考制度的本质要求,但是从国家教育发展的角度来看,不妨采取在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社会机构和高校为主体的高考组织形式。以社会上非营利为目的的教育考评机构作为高考组织主体,参照欧美模式,实现最大限度的教育考试科学化。另外不断扩大高校自主招生范围,完善高校自主办学,让高校按照自己的需求选拔考生,同时让考生脱颖而出,人尽其才。
(三)考试科目创新。在高考的考试科目上,一直以来实行文理分科的模式,以理科、文科为界限,高考考试科目经历了从文科6门、理科7门的单科考试目前全国各地普遍实施的“3+1”、“3+2”、“3+X”多种科目组合的改革。虽然教育主管部门不断的在考试科目上进行改革,但是仍然改变不了高考考试科目以知识考查为主,无法考查学生创新能力;以文理分科为根本,人为限制学生全面发展;不断加重学生学业负担,不能体现考试的筛选性的局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高考制度进行改革,探索探索全国统考减少科目、不分文理科、外语等科目社会化考试一年多考。目前已经有省份开始在高中入学阶段不分文理科,为高考不分文理科的考试模式进行探索。在高考考试科目上,笔者以为在宏观上放弃文理分科是符合教育规律的,在微观上减少考试考试科目,尤其是外语、数学科目应当慎重对待。有的主张将外语、数学科目从高考科目中剔除,理由是外语、数学在实际中的运用微乎其微,并且也不是每一个人都必须学好外语和数学。此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高考考试科目上的设定必须符合教育规律,符合国家长远教育规划,一刀切的取消不是明智的做法,对高考科目改革置之不理也是行不通的。在目前录取政策下,可以根据考生所报考专业学校的要求在录取后由高校自主组织,或者在高校的自主招生中进行外语、数学科目的考查。
三、高考综合评价体系之招录创新
(一)招录标准的创新之一:综合素质评价。在以往的高考评价体系中高考考试制度占据了核心地位,相应的高校招录制度完全以高考考试成绩作为唯一招录标准。虽然高考考试制度不断改革创新,但是单纯的以考试分数为序列来衡量学生是否符合高校招录条件已经被证明是不科学的。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已经提出“三位一体”的高考评价体系,其中重点提出综合素质评价。所谓综合素质评价是以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为目的,以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等全面素质为考查对象的考评体系。虽然有的地方已经开始试点在高考招录中加入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考查,但是具体的综合素质在招录体系中占据多大比例,具体分值如何确定都没有取得共识,最后综合素质评价只能流于形式。有的主张对学生综合素质以高中平时成绩为参考,有的主张以统一考试的形式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评价。上述观点都值得商榷,以平时成绩为参考,在当今社会诚信严重缺失的条件下如何确保学生平时成绩的可信性,成为最大的障碍。以统一考试形式来评价的话,如何与高考制度相兼容又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果与高考制度并行的话,毫无疑问又加重了学生的学业负担与教育改革的目标的相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