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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典当作为传统中国农村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并非完全是地主富户兼并土地的一种手段。,民国时期大量的调查资料表明,土地典当的形成,主要是由参与双方的生产、生活需求及家庭劳动能力所决定。农产品价格的变动对于土地典当的发生发挥着重要的推手作用。农村社会的商业化程度促使了典当土地的回赎方式的变化,也决定着土地典当的存亡,但民国时期还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土地典当因其充分参与到资金融通、地权转移和赋税分担等经济活动中,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农村社会土地、资金、劳动力的合理配置和农村经济的稳态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