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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董必武先生的众多法治思想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便是他的程序正义思想——他认为实体法与程序法需要并重。中国从古至今存在着"重结果、轻程序"的普遍现象,也成为了人们根深蒂固的一种观念。但无论是学理上还是实践上,程序正义对于司法公正、对于实现法治都具有重要意义。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只有完善程序法才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