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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藏区,政法机关社会控制能力不足使部分命案以传统赔命价方式解决。在赔命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两种因素为现代法治所不容:一是以"出兵"形式表现的暴力复仇,二是以命价协议方式表现的私下和解。消除赔命价暴力因素的关键在于增强藏区政法机关的社会控制能力;消除命案当事人之间的私了因素的关键是建立命案和解制度,引导当事人在刑事司法的框架内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