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野下的二审程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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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体现以人为本,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再修改。一时间,新视野下的二审程序改革成了热门话题。基于此,本文将针对全面审查原则、二审审判方式、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发回重审以及二审刑事和解等方面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野下的二审程序改革进行论述,希望可以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化的进程。
  关键词:刑事诉讼;二审程序;审判方式;刑事和解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207-01
  公元前449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就提到了上诉制度。上诉制度伴随着人类的发展进程,也随着人类的发展不断充实与变化。21世纪的今天,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野下的二审程序改革只有更加地法治、科学、民主,才能适应当今时代的需要。所以说,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野下的二审程序改革的理论研究很有现实意义。
  一、全面审查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主要指代响应部分被告人所提出的上诉申请,对案件进行整体性的审查与处理,一向属于我国开展二审程序的重要构成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情况来看,发现未对全面审查原则作出明显的修改或者调整,这就说明全面审查原则在当下依然有利于体现我国二审程序的权威性,展现着我国遵循司法公平原则的法理精神。同时,二审终身制度的继续沿用正是全面审查原则得以永葆生命力的重要法律依托,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来看,只有在全面审查案件始末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应对上诉或者抗诉行为,及时发现一审裁判未发现的错误因素,准确做出公平公正的司法量裁,最终有利于实现全面审查原则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相辅相成,满足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需求。
  二、二审审判方式
  基于当前存在的二审审判方式异化现象,即在二审是否开庭审理方面缺少法律支撑,且存在二审中缺少证人出庭问题。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形式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中有所规定,对二审审判方式逐步加以完善,对二审开庭及不开庭审理的实际情况加以进一步明确,但沒有就法律适用有重大意义上诉案件的开庭审理规定加以明确。基于这一现象,需要对二审开庭审理规定加以进一步修改,明确规定法律适用及上诉人的具体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形式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缺少对二审证人出庭的明确规定。本文认为,如果一审中重要证人已经出庭,则原则上认为该证人在二审无需出庭;但如果一审中存在证人质询环节的偏差或不充分,且辩方要求证人出庭,则二审中,证人也应当出庭,并且将这一规定在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1]。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
  《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但目前,相当多的法务人员就二审过程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否适用与合理存在异议,并且认为该原则违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这种情况的产生,一定程度上是基于落后的司法理念,以及缺少完善的法律规定而导致的,许多时候存在二审变相加刑的现象,而《修正案(草案)》中并没有对这一原则加以修改与明确,针对这种情况,本文认为,应当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对上诉不加刑原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增加检察院抗诉时也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并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加以明确,明确上诉不加刑原则与审判监督程序之间的关系。
  四、二审发回重审
  二审裁判在我国发表结果的重要形式之一就是发回重审,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由于证据不足或是事实不够明了而需要发回重审,另一种是由于违反了相关的程序而需要进行发回重审。这两种不同的形式在维护案件公平性与维持程序的公正性方面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司法的不断实践发展,其中也逐渐显露出许多问题,需要进行改正。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在原判中存在事实证据不足时,可以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随后在进行判决,同时也可以直接撤销原判,将案件送回到原法院进行重新审判。从立法者角度来看,这种方式主要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审判的公正性,还原案件真相,但由于法律中没有进行明确的标注以及使用者对于法律的曲解导致这条法律在使用中被逐渐异化,从而失去了其原有的效用[2]。
  五、二审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一般是以协商合作的形式来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它是指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各种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机关对加害人处罚程度再判断的一种制度。目前的理论界或是司法实务界对一审中的刑事和解问题关注过多,对二审程序是否适用刑事和解的研究很少。虽然一审阶段是开展刑事和解的关键,但是二审阶段也有开展刑事和解的必要性。就我国刑事和解的现实而言,一审阶段双方当事人对立明显,二审阶段一般有所缓解,这时候更容易达成谅解的诉求。例如,在廊坊中院的试验中,有40个二审案件,其中11个案件在二审过程中最终达成了刑事和解,所占比例高达27.5%,由此可见在推行一审和解的同时,法院对二审的和解也要重视起来。
  六、结束语
  我国的刑事二审为惩罚犯罪以及保障人权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但是有些功能还没有完全地发挥出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二审审判方式、发回重审等制度的改革力度也明显不够,所以加大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野下的二审程序改革的探讨,有利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完善,促进科学合理的法律的形成。
  [参考文献]
  [1]陈光中,曾新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野下的二审程序改革[J].中国检察官,2012(01):77.
  [2]中国刑事二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课题组.关于我国刑事二审程序运行情况的调研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173-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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