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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2012年7月17日发布,2012年11月1日实施)是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它对原公安部令第106号存在的缺陷作了大量修订,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取得的新成就。作为一名基层消防警官、公安部令第119号的直接实施者,经过近一年的实践,发现公安部令第119号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与此同时,加强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研究是我国火灾形势异常严峻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经济社会深入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文主要以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为研究对象,探究其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的策略。
【关键字】建设工程 消防监督 管理制度
一、研究背景
我国是火灾事故高发国家之一,每年因火灾事故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始终位居世界前列。自20世纪末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新材料、新能源、新设备被开发和应用,加上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迅速推进以及GDP总量的快速提升,我国火灾事故发生的频率与造成的损失皆呈现出急剧上升的趋势,其中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有:2005年12月25日23时中山市坦洲镇文康路的檀岛西餐厅发生火灾(26人死亡)、2008年9月20日23时深圳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舞王俱乐部特大火灾(43人死亡)、2010年11月15日14时上海静安区余姚路胶州路高层公寓特别重大火灾(58人死亡、71人受伤)、2013年6月3日6时吉林德惠市米沙子镇吉林宝源丰禽业公司特别重大火灾(121人死亡、77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2亿元)等。据公安部统计资料显示,2011年我国火灾事故共计12.54万起,其中死亡人数共计1106人、受伤人数共计572人、直接经济损失约18.8亿元。由此可见,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势在必行,研究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策略具有现实意义。
二、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分析
经过近一年的实践,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建筑保温材料的有关规定不配套,二是已确定的消防设计审验范围不科学,三是规定的消防设计审验与备案抽检申报资料不合理。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过程非常复杂
众所周知,我国幅员辽阔,东部与西部、南方与北方在自然条件、人文环境、经济发展水平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都存在局限性和不适应,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同样会因此而存在不足。任何一部法规的制订与修改都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立法者也许发现了其中的不足,但为了法规的顺利通过,不得不作某些妥协,这也是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存在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计划经济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制約根深蒂固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是基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提出的,其根本尚未完全摆脱为计划经济服务的某些属性。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致使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往往以行政手段实现消防监督管理,亦或政府直接参与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具体表现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机构通过订目标、签订责任书、行政审批与处罚、发现与整改火灾隐患等手段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要求定期或定量对某些列管单位和重点单位进行检查,此种管理模式亦被称作大包大揽保姆式服务。上述管理模式对现代建设工程企业的创造性及自主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即建设工程企业不能正确认识到消防工作并非只是消防监督机构的责任。除此以外,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致使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未能完全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同时也未能正确认识到建设工程火灾事故并非普遍存在,其应该被定性为某一特定地点、特定时间及特定条件下的必然性与偶然性相互结合的产物。
(三)消防人才培训缺乏长期有效的机制
我国消防教育体系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及文化传统基本相适应,主要基于消防部队兵役制的特征实行准军人与军人培训教育模式。消防院校教育被囊括到基本学历教育体系,属专门的职业教育,此现状严重制约了我国消防教育的教育体制改革、办学规模的扩大、技能与消防知识的普及及受教育人群的扩大,加上我国政府部门对该方面投放资金的限制,以至于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难以满足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消防教育体系大致包括四种教育形式,即消防院校教育、非消防院校代训、专题组训、在职学习,其中消防院校教育占主要地位,非消防院校代训占辅助地位。我国专业化消防院校数目极少,而具备本科及以上消防专业人才培训资质的学校更少,加上我国专业消防院校学科设置欠科学及知识内容较消防科技最新成果落后,上述现状对消防专业人才的深造造成严重的影响。与此同时,某些普通院校的科研能力虽较强,但其因缺乏实际消防工作经验,其容易造成科研成果与消防实际工作相互脱节。
三、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缺陷与改进策略
(一)建筑保温材料的有关规定不配套
1.工业建筑外保温规范缺失
缺陷:公安部先后就建筑外保温问题出台了两次文件,但两次文件均未谈及工业建筑外保温问题,即仅对民用建筑的外保温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目前我国大部分工业建筑皆设有外保温系统,但因工业建筑施工阶段未考虑人员密集等事项,此乃我国工业建筑外保温火灾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
改进策略:本文认为应该把工业建筑外保温防火与民用建筑外保温防火放到同等高度。针对工业建筑外保温防火,具体的做法包括:规定单层工业建筑与多层工业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A2级;规定高层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A1级。
2.民用建筑外保温规定太笼统且较滞后
(1)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与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脱节 缺陷:《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1997)把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成四个级别,即A/B1/B2/B3,此规范已被废止(2007年3月)。《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234-2006)把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成七个级别,即A1/A2/B/C/D/E/F。但实际工程方面却未严格执行现行规范,而是继续采用原有规范提供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此现象直接导致建筑工程外保温材料检验的级别与工程要求的燃烧性能级别不一致。
改进策略: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必须采取措施普及《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234-2006),同时针对存有建筑工程外保温材料检验级别与工程要求的燃烧性能级别不一致的情况应坚决予以打击,尤其是把相应的惩处办法明确到规范内。
(2)现行规定与实际需求间矛盾突出
缺陷:2009年9月28日,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区别规定了不同类型及不同高度民用建筑的不同部位。2011年3月14日,由公安部消防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规定任何民用建筑的任何部位所采用的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皆应为A级,但目前与之相符的材料仅有岩棉板、发泡水泥板等无机材料,此时需强调一点,上述无机材料的低热导系数、高抗压性、低吸水性、抗老化性、防腐性、稳定性等皆无法满足建筑工程对外保温材料的要求。
改进策略:本文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对建筑外保温材料的各项要求进行细化,即同时考虑如下两个方面:满足建筑工程对外保温材料低吸水性、低导热系数、高抗压性、抗老化性等的要求;结合建筑工程的不同性质、不同高度、不同部位,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二)已确定的消防设计审验范围不科学
1.确定综合性用房的审验范围
缺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对建设工程高度、使用性能、建筑面积等方面申报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进行了规定,针对建筑物内部设有多种使用性质的空间,其单项性质的规划面积必须被控制到审核验收范围内。就建设工程整体火灾危险性而言,对综合性用房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尚待完善。
改进策略:本文认为必须确定综合性用房的申报系数(1个),确定的方法通常取各项使用性能与实际面积的比值和申报范围与规定面积的比值之和,若此数据≥某一数值,那么必须对该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核与验收。
2.确定宿舍的审验范围
缺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规定:若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学校的集体宿舍总面积≥1000m2,则该类宿舍必须申报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此项规定的不足之处是宿舍的审验范围太过模糊,其易导致某些应该审验的宿舍未被审验,进而难以有效降低宿舍火灾的危险性。
改进策略:本文认为宿舍审验范围的确定应该严格参考宿舍人员的密集程度,而不宜参考学校或企业的性质。就非劳动密集型企业与办公的集体宿舍而言,若单位面积的人员密集程度相当,则该类宿舍的火灾危险性并不亚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与学校的集体宿舍。由此可见,若集体宿舍的人员密度超出一定的限度,其皆需申报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其中人员密度确定的依据为房间单位面积内的人数。
(三)规定的消防设计审验与备案抽检申报资料不合理
1.相关申报表与施工许可的要求
缺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规定:“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阶段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阶段,建设单位皆需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备案申报表,同时还需提交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第15条规定的材料及第21条规定的材料”。針对此规定,本文认为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备案不宜把施工许可作为必要条件,理由如下:某些建设单位自身便特别关注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质量,其多会主动把申报消防设计安排到施工许可获取以前,由此有效规避建设工程的某些先天性火灾隐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把施工许可作为申报消防设计备案的必要条件,其必然致使施工单位把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安排到施工期间,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一旦存有违背消防技术标准的弊端,其极容易衍生出诸如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等问题。
改进策略:本文建议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作为申报消防设计备案的补件承诺事项,而不是作为建设单位申报消防设计备案的必要条件,即建设单位获取施工许可文件后限期到有关部门进行申报。
2.现场核对申报资料内证明文件的原件与复印件
在《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等皆要求必须注明申报资料内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是否与现场核对的原件一致。大量实践证实,此要求根本难以被有效落实,即多数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可能会同时办理不同地区的多个项目,亦或同一时间承接的建设工程分布在不同的地区,加上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或资质证明文件仅有一份,此时必然导致无法申报或申报难度大等。
改进策略:本文认为应该区别对待证明文件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的问题,即针对那些没有同一时间承接多项异地工程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文件原件,由此核对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针对上文提及的设计单位或设计单位,可以要求单位提供加盖有单位公章的证明文件,由此提高申报的高效率与便捷性。
结束语
综上所述,自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与经济皆面临着新的发展形势,其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化要求制定与之相符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而越来越严峻的火灾形势更是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研究。基于此,本文以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为研究对象,主要从建筑保温材料的有关规定不配套、已确定的消防设计审验范围不科学、规定的消防设计审验与备案抽检申报资料不合理等三个方面做了详细论述,同时提出了对应的改进策略,以期完善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及优化其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
参考文献:
[1] 白凤杰.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研究[J].武警学院学报,2011,27(2):66-68.
[2] 李上振.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16).
[3] 朱江.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初探[C].//2008年(第十届)中国科协年会论文集.2008:107-109.
[4] 徐孟强.完善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的对策[J].建筑,2012,(21):36-37.
[5] 石洪涛,王霁.如何依据新消防法做好建设工程监管工作[J].山西建筑,2009,35(31):226-227.
[6] 王丹.全面质量管理在A市消防监督管理中的应用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08.
[7] 牟刃.浅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要点[J].城市建设,2012,(23).
[8] 王想.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登高面设计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16).
[9] 朱勇.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转变及对策建议[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1,(5):80-83.
作者简介:姓名:杨远荣(1975年5月出生),男,四川西昌人,大学文化,四川省喜德县公安消防大队助理工程师,长期从事消防一线监督执法工作。
【关键字】建设工程 消防监督 管理制度
一、研究背景
我国是火灾事故高发国家之一,每年因火灾事故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始终位居世界前列。自20世纪末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新材料、新能源、新设备被开发和应用,加上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迅速推进以及GDP总量的快速提升,我国火灾事故发生的频率与造成的损失皆呈现出急剧上升的趋势,其中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有:2005年12月25日23时中山市坦洲镇文康路的檀岛西餐厅发生火灾(26人死亡)、2008年9月20日23时深圳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舞王俱乐部特大火灾(43人死亡)、2010年11月15日14时上海静安区余姚路胶州路高层公寓特别重大火灾(58人死亡、71人受伤)、2013年6月3日6时吉林德惠市米沙子镇吉林宝源丰禽业公司特别重大火灾(121人死亡、77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2亿元)等。据公安部统计资料显示,2011年我国火灾事故共计12.54万起,其中死亡人数共计1106人、受伤人数共计572人、直接经济损失约18.8亿元。由此可见,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势在必行,研究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策略具有现实意义。
二、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分析
经过近一年的实践,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建筑保温材料的有关规定不配套,二是已确定的消防设计审验范围不科学,三是规定的消防设计审验与备案抽检申报资料不合理。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过程非常复杂
众所周知,我国幅员辽阔,东部与西部、南方与北方在自然条件、人文环境、经济发展水平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都存在局限性和不适应,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同样会因此而存在不足。任何一部法规的制订与修改都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立法者也许发现了其中的不足,但为了法规的顺利通过,不得不作某些妥协,这也是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存在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计划经济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制約根深蒂固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是基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提出的,其根本尚未完全摆脱为计划经济服务的某些属性。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致使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往往以行政手段实现消防监督管理,亦或政府直接参与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具体表现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机构通过订目标、签订责任书、行政审批与处罚、发现与整改火灾隐患等手段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要求定期或定量对某些列管单位和重点单位进行检查,此种管理模式亦被称作大包大揽保姆式服务。上述管理模式对现代建设工程企业的创造性及自主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即建设工程企业不能正确认识到消防工作并非只是消防监督机构的责任。除此以外,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致使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未能完全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同时也未能正确认识到建设工程火灾事故并非普遍存在,其应该被定性为某一特定地点、特定时间及特定条件下的必然性与偶然性相互结合的产物。
(三)消防人才培训缺乏长期有效的机制
我国消防教育体系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及文化传统基本相适应,主要基于消防部队兵役制的特征实行准军人与军人培训教育模式。消防院校教育被囊括到基本学历教育体系,属专门的职业教育,此现状严重制约了我国消防教育的教育体制改革、办学规模的扩大、技能与消防知识的普及及受教育人群的扩大,加上我国政府部门对该方面投放资金的限制,以至于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难以满足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消防教育体系大致包括四种教育形式,即消防院校教育、非消防院校代训、专题组训、在职学习,其中消防院校教育占主要地位,非消防院校代训占辅助地位。我国专业化消防院校数目极少,而具备本科及以上消防专业人才培训资质的学校更少,加上我国专业消防院校学科设置欠科学及知识内容较消防科技最新成果落后,上述现状对消防专业人才的深造造成严重的影响。与此同时,某些普通院校的科研能力虽较强,但其因缺乏实际消防工作经验,其容易造成科研成果与消防实际工作相互脱节。
三、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缺陷与改进策略
(一)建筑保温材料的有关规定不配套
1.工业建筑外保温规范缺失
缺陷:公安部先后就建筑外保温问题出台了两次文件,但两次文件均未谈及工业建筑外保温问题,即仅对民用建筑的外保温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目前我国大部分工业建筑皆设有外保温系统,但因工业建筑施工阶段未考虑人员密集等事项,此乃我国工业建筑外保温火灾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
改进策略:本文认为应该把工业建筑外保温防火与民用建筑外保温防火放到同等高度。针对工业建筑外保温防火,具体的做法包括:规定单层工业建筑与多层工业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A2级;规定高层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A1级。
2.民用建筑外保温规定太笼统且较滞后
(1)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与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脱节 缺陷:《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1997)把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成四个级别,即A/B1/B2/B3,此规范已被废止(2007年3月)。《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234-2006)把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成七个级别,即A1/A2/B/C/D/E/F。但实际工程方面却未严格执行现行规范,而是继续采用原有规范提供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此现象直接导致建筑工程外保温材料检验的级别与工程要求的燃烧性能级别不一致。
改进策略: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必须采取措施普及《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234-2006),同时针对存有建筑工程外保温材料检验级别与工程要求的燃烧性能级别不一致的情况应坚决予以打击,尤其是把相应的惩处办法明确到规范内。
(2)现行规定与实际需求间矛盾突出
缺陷:2009年9月28日,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区别规定了不同类型及不同高度民用建筑的不同部位。2011年3月14日,由公安部消防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规定任何民用建筑的任何部位所采用的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皆应为A级,但目前与之相符的材料仅有岩棉板、发泡水泥板等无机材料,此时需强调一点,上述无机材料的低热导系数、高抗压性、低吸水性、抗老化性、防腐性、稳定性等皆无法满足建筑工程对外保温材料的要求。
改进策略:本文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对建筑外保温材料的各项要求进行细化,即同时考虑如下两个方面:满足建筑工程对外保温材料低吸水性、低导热系数、高抗压性、抗老化性等的要求;结合建筑工程的不同性质、不同高度、不同部位,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二)已确定的消防设计审验范围不科学
1.确定综合性用房的审验范围
缺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对建设工程高度、使用性能、建筑面积等方面申报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进行了规定,针对建筑物内部设有多种使用性质的空间,其单项性质的规划面积必须被控制到审核验收范围内。就建设工程整体火灾危险性而言,对综合性用房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尚待完善。
改进策略:本文认为必须确定综合性用房的申报系数(1个),确定的方法通常取各项使用性能与实际面积的比值和申报范围与规定面积的比值之和,若此数据≥某一数值,那么必须对该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核与验收。
2.确定宿舍的审验范围
缺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规定:若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学校的集体宿舍总面积≥1000m2,则该类宿舍必须申报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此项规定的不足之处是宿舍的审验范围太过模糊,其易导致某些应该审验的宿舍未被审验,进而难以有效降低宿舍火灾的危险性。
改进策略:本文认为宿舍审验范围的确定应该严格参考宿舍人员的密集程度,而不宜参考学校或企业的性质。就非劳动密集型企业与办公的集体宿舍而言,若单位面积的人员密集程度相当,则该类宿舍的火灾危险性并不亚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与学校的集体宿舍。由此可见,若集体宿舍的人员密度超出一定的限度,其皆需申报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其中人员密度确定的依据为房间单位面积内的人数。
(三)规定的消防设计审验与备案抽检申报资料不合理
1.相关申报表与施工许可的要求
缺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规定:“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阶段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阶段,建设单位皆需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备案申报表,同时还需提交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第15条规定的材料及第21条规定的材料”。針对此规定,本文认为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备案不宜把施工许可作为必要条件,理由如下:某些建设单位自身便特别关注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质量,其多会主动把申报消防设计安排到施工许可获取以前,由此有效规避建设工程的某些先天性火灾隐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把施工许可作为申报消防设计备案的必要条件,其必然致使施工单位把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安排到施工期间,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一旦存有违背消防技术标准的弊端,其极容易衍生出诸如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等问题。
改进策略:本文建议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作为申报消防设计备案的补件承诺事项,而不是作为建设单位申报消防设计备案的必要条件,即建设单位获取施工许可文件后限期到有关部门进行申报。
2.现场核对申报资料内证明文件的原件与复印件
在《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等皆要求必须注明申报资料内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是否与现场核对的原件一致。大量实践证实,此要求根本难以被有效落实,即多数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可能会同时办理不同地区的多个项目,亦或同一时间承接的建设工程分布在不同的地区,加上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或资质证明文件仅有一份,此时必然导致无法申报或申报难度大等。
改进策略:本文认为应该区别对待证明文件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的问题,即针对那些没有同一时间承接多项异地工程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文件原件,由此核对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针对上文提及的设计单位或设计单位,可以要求单位提供加盖有单位公章的证明文件,由此提高申报的高效率与便捷性。
结束语
综上所述,自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与经济皆面临着新的发展形势,其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化要求制定与之相符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而越来越严峻的火灾形势更是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研究。基于此,本文以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为研究对象,主要从建筑保温材料的有关规定不配套、已确定的消防设计审验范围不科学、规定的消防设计审验与备案抽检申报资料不合理等三个方面做了详细论述,同时提出了对应的改进策略,以期完善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及优化其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
参考文献:
[1] 白凤杰.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研究[J].武警学院学报,2011,27(2):66-68.
[2] 李上振.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16).
[3] 朱江.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初探[C].//2008年(第十届)中国科协年会论文集.2008:107-109.
[4] 徐孟强.完善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的对策[J].建筑,2012,(21):36-37.
[5] 石洪涛,王霁.如何依据新消防法做好建设工程监管工作[J].山西建筑,2009,35(31):226-227.
[6] 王丹.全面质量管理在A市消防监督管理中的应用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08.
[7] 牟刃.浅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要点[J].城市建设,2012,(23).
[8] 王想.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登高面设计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16).
[9] 朱勇.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转变及对策建议[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1,(5):80-83.
作者简介:姓名:杨远荣(1975年5月出生),男,四川西昌人,大学文化,四川省喜德县公安消防大队助理工程师,长期从事消防一线监督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