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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传统的人权论证理论主要是遵循着古希腊以来的自然法理论传统,在这种论证范式下,人的权利与世界的终极性存在有着必然的联系,从而具备了超越性的价值。虽然这一理论的具体内容在西方思想史上时有变化,但是其由超越性的存在而确定应然的秩序进而确定的人的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内容则基本没有变化。米尔恩所提出的人权论证范式则对此做出了较大的修正。他通过消解传统理论中作为类的人的概念以及在规范研究中加入一定的实证因素而弱化了权利的超越性价值。这样的一种研究进路也为人权论证的模式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