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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的性质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应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统一。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应根据造成显失公平的状况滥用人的不同情形,做出不同于胁迫的民事行为的特殊规定。我国现行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制度,兼采了法国法上的合同损害和德国法上的暴利行为两种制度的合理成分,属于折衷性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