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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内部审计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如何发挥好内部审计的服务监督职能,是常解常新的课题,对照人保财险内部审计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结合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程序、方法、举措,就目前人保财险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存在的问题,探讨性提出解决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内部审计;审计整改;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80-02
作者简介:侯书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监察稽核中心,稽核业务一处处长。
历经三十多年的持续快速发展,人保财险经营的险种更加多元化,社会管理职能和影响程度不断扩大,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逐步显现,但伴随着业务的发展壮大,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也在滋生和积累,早发现、早预警、早處置已成为人保财险内部审计不可或缺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手段。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如何结合人保财险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实际,做好审计整改落实将是内部审计机构需要长期研究、探讨的新课题。
一、人保财险内部审计的定义、目标和职能
(一)定义
根据《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人保财险内部审计是指以促进公司实现经营目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经营机构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
(二)目标
人保财险内部审计目标为改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促进组织增加价值并改进经营。内部审计的重点是强化合规、防控风险、促进公司实现经营发展战略目标。
(三)职能
人保财险内部审计为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政策、操作和报告流程的遵循性、充分性、有效性等方面提供合理保证。其本质就是监督、制衡,是内生的具有预防、提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是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保财险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包括监督和评价,在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下,又发展为确认和咨询职能。
二、人保财险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程序、方法、举措
(一)整改程序
人保财险内部审计机构应将正式发文的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对象和组织管理层,并要求被审计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被审计对象应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在限期内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报告给内部审计部门及其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审计后续追踪工作,确定被审计对象落实整改措施的责任人和计划完成时间,以及未落实整改措施的具体原因。
内部审计机构现场审计结束后可以采用召开整改会议、谈话、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整改通知》、《管理建议书》等方式,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将审计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审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组织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实施后续审计。但对于正在发生的风险和问题,或者可能随时发生问题的风险点,应在检查中现场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整改方法
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研究审计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时间表,限期整改;对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分析原因,深入研究,从源头上解决审计查出的问题,做好审计整改落实。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且可以纠正的问题,要采取以下方法进行纠正:
1.涉及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问题的,应调整账务或纠正数据;
2.涉及资金被挪用、套用及违规运用问题的,应追回资金;
3.涉及授权审批等手续不全问题的,应予以补齐;
4.涉及时间延迟问题的应及时完成,涉及违法违规问题正在实施过程中的应及时制止或终止;
5.确有原因暂时无法整改的,要向内部审计部门做出延期整改的书面说明;
6.其他应当采取的整改方法。
(三)整改举措
被审计单位应认真分析问题产生原因,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风险防范,确保类似问题不再重复发生:
1.完善相关内控制度,严格各项审核和审批流程;
2.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奖惩机制,培养和提高员工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3.加强依法合规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提升制度执行力以及员工业务素质水平;
4.对严重风险隐患,应进行系统排查,并立即进行纠正;
5.其他措施。
(四)整改目标
发挥审计整改工作的指导性。审计整改工作对引导公司抓住经营管理过程的主要矛盾,破解难点、热点、疑点问题,深刻领会公司阶段性经营意图和战略部署,推进各级公司顺应经营方针,实施对标管理、依法合规经营、规范市场竞争具有指导性。
发挥审计整改工作的前瞻性。审计整改工作可以使省市公司全面了解公司阶段性经营策略和重点突破方向,及时修正经营管理方针,使经营目标和经营策略更加细化和详实,对经营决策落地执行具有前瞻性。
发挥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效性。审计整改工作是对前一阶段公司经营成果的全面总结和回顾,在梳理经验、教训及失误的同时还分析了问题产生的根源,并研讨解决的思路和方法,对经营策略贯彻实施具有实效性。
发挥审计整改工作的效能性。审计整改工作对引导基层公司把握外部监管政策,进一步关注监管重点,摒弃粗放经营模式,创新服务手段,开发个性化产品,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盈利能力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目前人保财险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整改重视程度不够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问题剖析和落实整改方面的认识有偏差,片面认为审计发现问题已“时过境迁”,整改的必要性不大、时效性不强,或从维护小团体利益出发,不愿暴露自身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深层问题;制定的整改措施,大多以加强业务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的责任心等虚话套话来敷衍,未能从业务操作流程、风险识别与管控的高度来规范经营行为,导致审计整改工作难以有效落实。
(二)审计成果运用效果缺失
从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成效看,整改举措落实不到位,制定的整改举措与审计建议要求“南辕北辙”,缺乏具体操作性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对形成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分析不透、把握不准,只强调客观因素和外部环境,未能从主观原因和经营策略深处挖掘产生问题的根源,对风险控管、依法合规等顶层设计存在的不足和差距,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认识不清,只简单把审计中上发现的问题归结于市场竞争不规范,外部监管缺失,导致审计整改工作不彻底,留有死角。
(三)整改工作重制度轻矫正
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工作侧重于完善制度来规范业务经营行为,对发现的涉及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的问题,未按《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暂行办法》进行账务调整或纠正数据,整改工作不彻底,仍然存在外部监管和审计检查风险。如辖内各省分公司针对通过会议费、公杂费等会计科目列支展业费用问题,均提出加强费用审核等整改措施,并加大费用管控力度,但未涉及账务调整或数据纠正内容。
(四)整改工作未能“举一反三”
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工作仅仅注重对审计发现问题点对点的整改工作,未按照审计建议要求针对审计发现问题在全辖进行排查和整改。未能有效实现被审计单位在整改过程中,应遵循“举一反三”的原则,严格执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暂行办法》要求,不局限审计发现问题和相关审计建议,系统地推动审计整改落实措施。同时个别被审计单位未提出督导整改具体举措,审计整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得不到保证。
(五)农业保险风险识别能力不强
审计检查发现,目前基层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普遍存在承保信息未经投保农户本人签字确认的现象;电话或现场回访制度不完善,回访数量不达标;部分省级分公司未能及时将农业保险的制度规范转发分支机构执行;承保、理赔信息公开方式、地点存在随意性。上述问题看似简单,实际隐藏的经营风险巨大,如在对某县支公司实施现场审计检查时,发现某村三农户承保种植业保险亩数均在2000亩以上,占到该村耕地总面积的25.93%,不符合常理,经核查确实存在以虚假土地流转合同投保行为。承保信息的失真,必将导致部分保险赔款流入无可保利益的少数人手中。对于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多数被审计单位只强调完善制度,缺乏长效整改机制,导致此类问题“屡查屡犯”。
四、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树立合规经营理念
对内控制度建设工作要给予足够重视,不断完善制度管控体系,增强内控制度的时效性和操作性,进一步提升对业务的指导能力和管控能力,规范依法合规经营行为,促进公司业务持续稳健发展。认真制定对外部监管和内部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和落实工作,按照公司要求及时组织审计检查整改“回头看”,加大对“屡查屡犯”问题和重大违规问题的问责和处罚力度。
(二)认真进行归因分析,力求源头控制风险
对经营成果真实性方面的问题,一是建议监审部和财会部协商制定针对性的整改实施细则,确保上述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到位,不留死角,规避税务稽查风险。二是对检查中发现的当年度涉及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问题,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办法要求,及时进行账务调整,有效规避监管风险。三是为确保审计整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凡审计发现涉及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的问题,检查整改是否到位,跟踪审计均以账务调整或补缴企业所得税为检验标准。
(三)強化政策宣导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前置风险关口
对农业保险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一是借鉴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扩大承保、理赔信息公开力度和覆盖面,丰富监督手段,提高农户知情权,从而消除经营风险;二是以“农业保险条例”实施为契机,主动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实务操作流程,用制度把好承保入口和理赔出口,降低经营风险;三是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监督检查的力度、频度,前置风险关口,严格奖惩机制,增加违规成本,铲除风险滋生的土壤;四是建立农业保险电话或现场回访指标完成率的刚性控制,确保承保、理赔信息的真实性。
(四)强化责任追究力度,确保经营策略落地执行
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明确责任人,准确定性的基础,严格按照公司的责任追究办法,对违规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促进审计整改措施落实,扎实做好审计检查后续整改工作,确保审计检查成果运用和公司经营策略落地执行。
关键词:内部审计;审计整改;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80-02
作者简介:侯书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监察稽核中心,稽核业务一处处长。
历经三十多年的持续快速发展,人保财险经营的险种更加多元化,社会管理职能和影响程度不断扩大,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逐步显现,但伴随着业务的发展壮大,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也在滋生和积累,早发现、早预警、早處置已成为人保财险内部审计不可或缺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手段。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如何结合人保财险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实际,做好审计整改落实将是内部审计机构需要长期研究、探讨的新课题。
一、人保财险内部审计的定义、目标和职能
(一)定义
根据《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人保财险内部审计是指以促进公司实现经营目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经营机构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
(二)目标
人保财险内部审计目标为改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促进组织增加价值并改进经营。内部审计的重点是强化合规、防控风险、促进公司实现经营发展战略目标。
(三)职能
人保财险内部审计为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政策、操作和报告流程的遵循性、充分性、有效性等方面提供合理保证。其本质就是监督、制衡,是内生的具有预防、提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是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保财险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包括监督和评价,在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下,又发展为确认和咨询职能。
二、人保财险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程序、方法、举措
(一)整改程序
人保财险内部审计机构应将正式发文的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对象和组织管理层,并要求被审计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被审计对象应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在限期内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报告给内部审计部门及其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审计后续追踪工作,确定被审计对象落实整改措施的责任人和计划完成时间,以及未落实整改措施的具体原因。
内部审计机构现场审计结束后可以采用召开整改会议、谈话、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整改通知》、《管理建议书》等方式,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将审计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审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组织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实施后续审计。但对于正在发生的风险和问题,或者可能随时发生问题的风险点,应在检查中现场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整改方法
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研究审计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时间表,限期整改;对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分析原因,深入研究,从源头上解决审计查出的问题,做好审计整改落实。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且可以纠正的问题,要采取以下方法进行纠正:
1.涉及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问题的,应调整账务或纠正数据;
2.涉及资金被挪用、套用及违规运用问题的,应追回资金;
3.涉及授权审批等手续不全问题的,应予以补齐;
4.涉及时间延迟问题的应及时完成,涉及违法违规问题正在实施过程中的应及时制止或终止;
5.确有原因暂时无法整改的,要向内部审计部门做出延期整改的书面说明;
6.其他应当采取的整改方法。
(三)整改举措
被审计单位应认真分析问题产生原因,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风险防范,确保类似问题不再重复发生:
1.完善相关内控制度,严格各项审核和审批流程;
2.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奖惩机制,培养和提高员工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3.加强依法合规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提升制度执行力以及员工业务素质水平;
4.对严重风险隐患,应进行系统排查,并立即进行纠正;
5.其他措施。
(四)整改目标
发挥审计整改工作的指导性。审计整改工作对引导公司抓住经营管理过程的主要矛盾,破解难点、热点、疑点问题,深刻领会公司阶段性经营意图和战略部署,推进各级公司顺应经营方针,实施对标管理、依法合规经营、规范市场竞争具有指导性。
发挥审计整改工作的前瞻性。审计整改工作可以使省市公司全面了解公司阶段性经营策略和重点突破方向,及时修正经营管理方针,使经营目标和经营策略更加细化和详实,对经营决策落地执行具有前瞻性。
发挥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效性。审计整改工作是对前一阶段公司经营成果的全面总结和回顾,在梳理经验、教训及失误的同时还分析了问题产生的根源,并研讨解决的思路和方法,对经营策略贯彻实施具有实效性。
发挥审计整改工作的效能性。审计整改工作对引导基层公司把握外部监管政策,进一步关注监管重点,摒弃粗放经营模式,创新服务手段,开发个性化产品,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盈利能力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目前人保财险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整改重视程度不够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问题剖析和落实整改方面的认识有偏差,片面认为审计发现问题已“时过境迁”,整改的必要性不大、时效性不强,或从维护小团体利益出发,不愿暴露自身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深层问题;制定的整改措施,大多以加强业务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的责任心等虚话套话来敷衍,未能从业务操作流程、风险识别与管控的高度来规范经营行为,导致审计整改工作难以有效落实。
(二)审计成果运用效果缺失
从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成效看,整改举措落实不到位,制定的整改举措与审计建议要求“南辕北辙”,缺乏具体操作性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对形成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分析不透、把握不准,只强调客观因素和外部环境,未能从主观原因和经营策略深处挖掘产生问题的根源,对风险控管、依法合规等顶层设计存在的不足和差距,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认识不清,只简单把审计中上发现的问题归结于市场竞争不规范,外部监管缺失,导致审计整改工作不彻底,留有死角。
(三)整改工作重制度轻矫正
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工作侧重于完善制度来规范业务经营行为,对发现的涉及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的问题,未按《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暂行办法》进行账务调整或纠正数据,整改工作不彻底,仍然存在外部监管和审计检查风险。如辖内各省分公司针对通过会议费、公杂费等会计科目列支展业费用问题,均提出加强费用审核等整改措施,并加大费用管控力度,但未涉及账务调整或数据纠正内容。
(四)整改工作未能“举一反三”
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工作仅仅注重对审计发现问题点对点的整改工作,未按照审计建议要求针对审计发现问题在全辖进行排查和整改。未能有效实现被审计单位在整改过程中,应遵循“举一反三”的原则,严格执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暂行办法》要求,不局限审计发现问题和相关审计建议,系统地推动审计整改落实措施。同时个别被审计单位未提出督导整改具体举措,审计整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得不到保证。
(五)农业保险风险识别能力不强
审计检查发现,目前基层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普遍存在承保信息未经投保农户本人签字确认的现象;电话或现场回访制度不完善,回访数量不达标;部分省级分公司未能及时将农业保险的制度规范转发分支机构执行;承保、理赔信息公开方式、地点存在随意性。上述问题看似简单,实际隐藏的经营风险巨大,如在对某县支公司实施现场审计检查时,发现某村三农户承保种植业保险亩数均在2000亩以上,占到该村耕地总面积的25.93%,不符合常理,经核查确实存在以虚假土地流转合同投保行为。承保信息的失真,必将导致部分保险赔款流入无可保利益的少数人手中。对于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多数被审计单位只强调完善制度,缺乏长效整改机制,导致此类问题“屡查屡犯”。
四、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树立合规经营理念
对内控制度建设工作要给予足够重视,不断完善制度管控体系,增强内控制度的时效性和操作性,进一步提升对业务的指导能力和管控能力,规范依法合规经营行为,促进公司业务持续稳健发展。认真制定对外部监管和内部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和落实工作,按照公司要求及时组织审计检查整改“回头看”,加大对“屡查屡犯”问题和重大违规问题的问责和处罚力度。
(二)认真进行归因分析,力求源头控制风险
对经营成果真实性方面的问题,一是建议监审部和财会部协商制定针对性的整改实施细则,确保上述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到位,不留死角,规避税务稽查风险。二是对检查中发现的当年度涉及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问题,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办法要求,及时进行账务调整,有效规避监管风险。三是为确保审计整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凡审计发现涉及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的问题,检查整改是否到位,跟踪审计均以账务调整或补缴企业所得税为检验标准。
(三)強化政策宣导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前置风险关口
对农业保险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一是借鉴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扩大承保、理赔信息公开力度和覆盖面,丰富监督手段,提高农户知情权,从而消除经营风险;二是以“农业保险条例”实施为契机,主动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实务操作流程,用制度把好承保入口和理赔出口,降低经营风险;三是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监督检查的力度、频度,前置风险关口,严格奖惩机制,增加违规成本,铲除风险滋生的土壤;四是建立农业保险电话或现场回访指标完成率的刚性控制,确保承保、理赔信息的真实性。
(四)强化责任追究力度,确保经营策略落地执行
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明确责任人,准确定性的基础,严格按照公司的责任追究办法,对违规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促进审计整改措施落实,扎实做好审计检查后续整改工作,确保审计检查成果运用和公司经营策略落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