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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揭示出国际IT巨头IBM公司陷入行贿丑闻漩涡
□ 本刊记者 王和岩 发自北京 本刊特派记者 李昕 发自美国首都华盛顿
11月3日上午9时,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原建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张恩照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张恩照于2001年至2005年担任建行副行长、行长期间,先后19次收受杨震寰、覃辉、邹建华等三人给予的美元、港币、人民币、手表、房屋等款物,总计折合人民币419.3万元;张恩照在收受贿赂后,利用职权给行贿人的贷款等行为提供了便利(详情参见《财经》2006年第21期“张恩照受贿案内幕”)。
法院认定,张恩照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但鉴于他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具有退赃的表现,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最终作出上述判决,并没收所有涉案赃款、赃物。
整个宣判过程中,张恩照神情平静,听到刑期后轻轻点了点头。对于一审结果,张恩照的辩护律师认为“量刑过重”,但表示是否提起上诉,还要看张恩照本人的意见。
根据《刑法》,张恩照的上诉期为其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即11月13日晚为其上诉终止期。
截至本刊发稿,张恩照是否上诉尚未有明确消息。
由于张恩照判决书披露的三宗受贿事实中,香港商人邹建华的证言涉及著名跨国公司IBM,引发业界广泛关注。
判决书显示,张恩照曾接受邹建华的托请,违反建行外事活动的工作原则和程序,多次会见与建行有业务关系的国际商业机器服务有限公司(IBM)高级管理人员。
邹在证言中承认,2002年至2003年间,为提高自己在信息技术行业内的知名度,并获取巨额报酬,经他安排,张恩照与IBM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面。
2003年11月至2004年1月间,IBM公司通过北京共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北京东藤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将22.5万美元以“服务费”的名义,汇入邹建华的香港衡创科技有限公司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户。
上述证言,亦得到了IBM公司中国地区总部原客户总监尹小龙、原服务部职员钟卫和银行方面的证实。
建行作出决定向IBM公司采购灾备磁盘设备,是在2005年4月。
根据《财经》记者了解,张恩照个人与IBM公司之间的关系,在张恩照海外被诉案中即已显现。时任牵涉该案的美国FIS公司国际部总裁的吉姆威尔逊在给加州北区联邦法院的一份声明中,曾对该公司涉嫌行贿、共谋等指控逐一反驳,其中提到:张恩照和邹建华等人2002年5月的“加州豪华高尔夫之旅”并非应FIS的邀请而来,而是在“IBM公司先邀请张恩照到加州半月湾,张恩照在加州停留期间,FIS才邀请他打高尔夫球。”(详见《财经》2005年第6期“张恩照美国被诉”)
对于判决书披露的行贿之事,《财经》记者致电IBM公司美国总部。
该公司媒体关系总监弗雷德·麦克尼思(Fred McNeese)在书面答复中表示:“IBM公司尚未看到涉及此事的任何法院文书,因此无法就相关的指控发表评论。
IBM公司在中国的所有员工每年都被要求保证遵守公司行为准则。这一准则要求IBM员工在全球范围内遵守一切适用于IBM公司业务的法律和法规。同时,这一准则特别强调了禁止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
根据IBM总部这一答复,《财经》记者携带法院判决前往IBM公司中国地区总部,希望获得更多回应,被拒绝。不过,记者获悉,牵涉张恩照案的IBM公司中国地区总部原客户部总监尹小龙及原服务部职员钟卫,均已在2005年夏天离开IBM公司。其时,正值张恩照案正式进入司法程序,相关人员被陆续传唤接受司法调查。
专门研究美国《反海外腐败行为法》(FCPA)的美国韦恩州立大学法学教授彼得·亨宁(Peter Henning)接受《财经》采访时指出,这个案子“非常有意思”。过去美国公司涉嫌违反《反海外腐败行为法》的案件,往往都来自公司内部的揭发者(whistle blower),现在这一消息出自中国,是非常罕见的。
他认为此案肯定会引起美国证监会和美国司法部的注意。他说,美国司法部对于美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行为是否规范近来较为注意。
不过截至本文截稿,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监会尚未就此事正式向《财经》的采访问题作出答复。
□ 本刊记者 王和岩 发自北京 本刊特派记者 李昕 发自美国首都华盛顿
11月3日上午9时,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原建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张恩照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张恩照于2001年至2005年担任建行副行长、行长期间,先后19次收受杨震寰、覃辉、邹建华等三人给予的美元、港币、人民币、手表、房屋等款物,总计折合人民币419.3万元;张恩照在收受贿赂后,利用职权给行贿人的贷款等行为提供了便利(详情参见《财经》2006年第21期“张恩照受贿案内幕”)。
法院认定,张恩照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但鉴于他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具有退赃的表现,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最终作出上述判决,并没收所有涉案赃款、赃物。
整个宣判过程中,张恩照神情平静,听到刑期后轻轻点了点头。对于一审结果,张恩照的辩护律师认为“量刑过重”,但表示是否提起上诉,还要看张恩照本人的意见。
根据《刑法》,张恩照的上诉期为其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即11月13日晚为其上诉终止期。
截至本刊发稿,张恩照是否上诉尚未有明确消息。
由于张恩照判决书披露的三宗受贿事实中,香港商人邹建华的证言涉及著名跨国公司IBM,引发业界广泛关注。
判决书显示,张恩照曾接受邹建华的托请,违反建行外事活动的工作原则和程序,多次会见与建行有业务关系的国际商业机器服务有限公司(IBM)高级管理人员。
邹在证言中承认,2002年至2003年间,为提高自己在信息技术行业内的知名度,并获取巨额报酬,经他安排,张恩照与IBM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面。
2003年11月至2004年1月间,IBM公司通过北京共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北京东藤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将22.5万美元以“服务费”的名义,汇入邹建华的香港衡创科技有限公司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户。
上述证言,亦得到了IBM公司中国地区总部原客户总监尹小龙、原服务部职员钟卫和银行方面的证实。
建行作出决定向IBM公司采购灾备磁盘设备,是在2005年4月。
根据《财经》记者了解,张恩照个人与IBM公司之间的关系,在张恩照海外被诉案中即已显现。时任牵涉该案的美国FIS公司国际部总裁的吉姆威尔逊在给加州北区联邦法院的一份声明中,曾对该公司涉嫌行贿、共谋等指控逐一反驳,其中提到:张恩照和邹建华等人2002年5月的“加州豪华高尔夫之旅”并非应FIS的邀请而来,而是在“IBM公司先邀请张恩照到加州半月湾,张恩照在加州停留期间,FIS才邀请他打高尔夫球。”(详见《财经》2005年第6期“张恩照美国被诉”)
对于判决书披露的行贿之事,《财经》记者致电IBM公司美国总部。
该公司媒体关系总监弗雷德·麦克尼思(Fred McNeese)在书面答复中表示:“IBM公司尚未看到涉及此事的任何法院文书,因此无法就相关的指控发表评论。
IBM公司在中国的所有员工每年都被要求保证遵守公司行为准则。这一准则要求IBM员工在全球范围内遵守一切适用于IBM公司业务的法律和法规。同时,这一准则特别强调了禁止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
根据IBM总部这一答复,《财经》记者携带法院判决前往IBM公司中国地区总部,希望获得更多回应,被拒绝。不过,记者获悉,牵涉张恩照案的IBM公司中国地区总部原客户部总监尹小龙及原服务部职员钟卫,均已在2005年夏天离开IBM公司。其时,正值张恩照案正式进入司法程序,相关人员被陆续传唤接受司法调查。
专门研究美国《反海外腐败行为法》(FCPA)的美国韦恩州立大学法学教授彼得·亨宁(Peter Henning)接受《财经》采访时指出,这个案子“非常有意思”。过去美国公司涉嫌违反《反海外腐败行为法》的案件,往往都来自公司内部的揭发者(whistle blower),现在这一消息出自中国,是非常罕见的。
他认为此案肯定会引起美国证监会和美国司法部的注意。他说,美国司法部对于美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行为是否规范近来较为注意。
不过截至本文截稿,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监会尚未就此事正式向《财经》的采访问题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