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桥秀”非法化终结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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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月,两名江西人到广州海珠桥爬桥喊冤,见到有记者来后马上下桥,并主动向市民道歉。随后,他们被警车带走。
  或许他们已知道,在中国搞“跳桥秀”在2009年就已经丧失了合法性——之所以还这样做,仅仅是无处伸冤,一试而已。
  广州海珠桥一度变成申诉无门者投奔的圣地。2009年,这座桥上演了十几起“跳桥秀”,其密集程度触目惊心。而也恰恰是在这里,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的“跳桥秀”所产生的民众相互博弈的困局被放大,并迎来了它合法性的终结。
  
  “跳桥秀”的空间选择策略
  
  2009年4月1日,一名男子背着一女婴爬上海珠桥,称妻子遇车祸而肇事司机逃逸,想讨说法。此举引发人群围观,海珠桥由北往南的车道封锁超一小时。
  这是十几起密集发生的“跳桥秀”的第一起。
  “跳桥”当然只是一种姿态,并没有人打算真的去跳。之所以爬上桥,只是把遭受侵害后的无力和无奈诉诸于公共空间,意在引发社会同情和舆论聚焦,从而对可以解决自己问题的政府机构产生政治上的压力。
  “跳桥秀”是弱者“身体政治”抗争的行为。他们基于现实经验有着清醒的利害计算:把自己遭受侵害后的问题解决寄托在政府机构身上,由于自己的身份、地位,加上没有任何资源,其诉求几可忽略,无法迫使政府机构按既有的程序运作,希望终会变成绝望,而且还要浪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如果以“跳桥秀”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由于可以在短时间内引发舆论聚焦,通过社会舆论对相关部门的影响来驱动政府机构对诉求的回应。这不是没有先例,而这种先例的成功成为一个强有力的示范。
  广州是一个媒体发达的城市。海珠桥是一个交通繁忙的场所。正是借助于社会公共秩序突然被人为中止的聚焦效应和广州媒体的辐射能力,弱者能够使自己的绝望、冤屈从被漠视的边缘进入舆论风暴的中心。
  所谓对“公共利益的劫持”
  一个只能无奈地以“跳桥”的姿态表达自己诉求的人无疑是可怜的。更何况,这种遭遇是制度侵害或制度不作为的结果,而对这一点,每个人都有切身感受,容易引发共鸣。换言之,在社会舆论上,以“跳桥”的姿态来表达诉求具有着无可置疑的道德正当性。
  然而从策略选择上,这一道德正当性面临着巨大的危机。
  既然“跳桥秀”的目的是寻求舆论关注,而舆论关注的前提是秩序被人为突然中断或打乱所产生的刺激性,那么,“跳桥”的弱者就肯定会损害公共利益,把公众从单纯的无关者、围观者变成利益受损者。正如在大街上游行会干扰到在大街上行走的人一样,在海珠桥上搞“跳桥秀”,它所导致的交通堵塞也会干扰到市民的上学、上班、回家。
  只要是在公共空间进行“身体政治”层面的抗争,一个弱者表达权利诉求的成本,就不仅仅是由相关的政府机构(比如交警、消防)承担,而且也由市民承担。而无疑,他们都是无辜的。
  其它市民是否有义务在制度不作为的情况下为一个弱者的抗争承担成本,这一点在很多人那儿并不清楚。但清楚的是,如果他们在心理上无法承担这样的成本,那么,他们的同情就会演变为厌恶。
  一次“跳桥秀”的交通堵塞,对自己上班的时间影响,尚可以通过对弱者的同情(尽管这种同情可能只是一种投射,即市民通过对“跳桥秀”者的同情来表达对制度的不满)来获得补偿。两次,三次,接连如此,一个人在心理上注定难以忍受。这个时候,“跳桥秀”不会再被视为可以得到理解、原谅的干扰,搞“跳桥秀”的弱者和市民在遭受侵害而难以申诉的意义上也不再是一个心理共同体,相反,前者变成了对后者的侵害者。
  从2009年4月1日起,接连几起“跳桥秀”在海珠桥发生后,不仅公众已怨声载道,连惯于捕捉这类事件的媒体也感到了疲劳。这个时候,声音开始变化,从指责政府不作为变成了对“跳桥秀”的控诉。时势造英雄,人们似乎在期待某个英雄来对“劫持公共利益”的行径进行终止。
  果然,在“跳桥秀”進行到第11次的时候,一个“英雄”出场了。2009年5月21日,在一追讨拖欠款项男子的“跳桥秀”引发4小时交通堵塞后,一位年约六旬的老头绕过重重警戒悄然爬到跳桥男子身边,借口“握握手交个朋友”把他推下。
  关于老头推人下桥引发了他是“凶手”还是“英雄”的激烈争论。一个明显的差别是,饱受“跳桥秀”折磨的广州市民更倾向于把老头的行为界定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壮举,而外地网民则更多地仍然持对“跳桥秀”抱以理解和同情的立场。但老头的出现不仅仅是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而是根本性地改变了“跳桥秀”的性质。在公众的厌恶中,秩序维护者对“跳桥秀”的非法化获得了道德正当性的论证。
  
  “跳桥秀”被非法化的后果
  
  在老头推“跳桥秀”者下桥前,广州警方并没有以“扰乱公共秩序”之类的名义对“跳桥秀”者进行拘留。原因很简单,“跳桥秀”的抗争作为无奈的替代性选择,在舆论上获得普遍的同情,轻易对之采取行动存在着政治上的风险。
  而即使在“跳桥秀”两个月里密集发生了10次,受“跳桥秀”影响的市民早已怨气连连时,警方也没有采取这样的行动。在民意没有公开表达时,蓦然采取行动仍然有着不可预料的风险,很可能警方会成为社会情绪的渲泻口,因此谨慎是必要的。
  但是,在老头推“跳桥秀”者下桥的事件中,警方对“跳桥秀”者终于进行了拘留。第一,“跳桥秀”在民众那儿已经不具道德正当性,而且在展开的争论中已经可以确认;第二,老头已经“出头”代替了警察“执法”,警方再不行动,将无法符合市民对他们的身份期待,很可能还会受到指责。而从权力行使来讲,他们当然愿意动手。
  正是借助于市民对“跳桥秀”的指责,警方顺势宣称“跳桥秀”在法律规则上违法。此前拘留“跳桥秀”者虽然在法律规则上也合法,但在法律原则和民意上不一定具有合法性,现在,它获得了道德正当的辩护。“跳桥秀”在这里遭到了彻底的非法化。
  “跳桥秀”被非法化产生的第一个直接结果是使利用公共空间进行申诉抗争充满了风险。2009年11月11日,6名制衣厂工人因与工厂发生纠纷,相约到广州海珠桥跳桥,被警方认为是在搞“跳桥秀”而行政拘留。广州市民和媒体没有指责警方的只言片语。
  它的第二个直接结果是:弱者可能会选择暴力的策略来进行抗争,这种暴力既可能指向自己(真的以死抗争),也可能指向侵害者(中国社会存在大量弱者针对强者的报复性暴力)。在公共空间进行申诉表达,从而获得集聚效应如果不仅无效,反而充满了风险,那么,它只能迫使那些不想作出暴力选择的人绝望,从而重新调整自己的行为策略。很少有人能够预料到那些连玩“跳桥秀”都无法进行的人会做些什么。
  第三个直接结果是:那些本来在心理上相互声援的群众,因为彼此存在着相互干扰的可能而陷于相互对峙的处境。只要他们不能理解和支持对方,那么,对“跳桥秀”的非法化同时也是对自己在其它方面进行申诉维权的非法化。置“跳桥秀”者于如此境地的制度性环境将更加恶劣,它反过来加剧了另外的人成为求告无门的申诉、维权者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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