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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政府取消或下放一部分审批事项,以中介组织为新的媒介取代行政许可审批,政府对这些中介组织[1]的管理就是行政审批领域的中介服务管理。随着中介组织的作用愈发显著,政府主体对中介服务加强管理也变得愈发的迫切。在各级地方政府都十分重视行政审批制度创新的今天,开展政府在中介服务管理的问题清查,理顺中介服务管理的脉络成为行政审批制度创新的重要环节。
笔者近期跟随导师对“嘉兴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制度创新”课题[2]进行调研,借此机会,笔者作为课题组成员对浙江省内有代表性的嘉兴、温州和台州三地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进行了问卷和实地调查。笔者主要针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如何规范和加强对涉批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中介服务的质量,促进中介市场健康发展开展研究。围绕这个目标,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涉批中介机构的主管部门和涉批中介机构进行了全面调查,从不同角度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中介服务事项信息不规范
笔者所在课题组受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委托,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梳理,梳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名录、审批机构、中介服务的设立依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以及中介服务的时限。同时,通过查阅温州、台州等地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布的中介服务事项信息的查看,结合问卷调查反映的情况,发现涉批中介机构的主管部门报送给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信息,或者各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布的中介服务事项信息,或多或少存在下述问题。
(一)法律依据上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中介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存在不同程度的错误。由于工作粗心大意或者对法律的理解错误等原因,在中介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的公布上,部分法律依据对法律条文的引用出现纰漏,部分法律依据在列举顺序上缺乏逻辑性,有的甚至援引技术规范作为设立中介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
(二)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上的问题
1.部分收费依据失效,已有新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为收费依据,但主管部门没有及时更新。2.以部门内部的汇编文件作为收费依据,外部相对人无法查询,显然不符合法治原则以及信息公开的要求。3.收费的计算方式和计量单位的表述比较模糊,外部相对人很难理解。
(三)服务时限上的问题
服务时限的规定大多依据行业习惯或者合同约定,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较少,有的则专业性过强,不便适用。
二、中介机构主管部门监管不严
中介機构的主管部门在中介服务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单靠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工作,是无法做好中介服务管理的。以嘉兴为例,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发文向主管部门收集中介服务事项的相关信息及其他材料。但是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整提供服务规范、考评办法等材料的部门几乎没有。中介机构服务规范和考评办法的制定是中介机构主管部门监督中介机构的重要手段,如果中介机构主管部门不积极配合,中介服务管理工作很难有效推进。
三、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力度不够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中介机构对改革的阻力日渐显现,暴露出了中介机构的种种乱象,归根到底,是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力度不够。
(一)中介机构的垄断现象
垄断主要是由两种原因形成:一是自然形成的行业垄断,二是非自然形成的行业垄断。前者是由于行业要求的技术水平、专业水准等资质要求过高,真正符合要求的机构不多造成了自然形成的垄断。后者的形成主要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因素的干预,例如土地测绘、环评等领域,政府通过限额或者许可证的发放等手段控制了相关领域中介机构的进入,造成了人为的垄断[3]。在某些领域,中介机构存在明显的垄断性[4]。中介机构挂靠政府的现象
(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效率低下
很多中介机构顶着某某政府部门指定的帽子或者打着关系的旗号大做文章,这类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并不高。这些机构在一些没有实施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成熟度不高的服务项目中随意定价,收费依据、标准、程序混乱无序,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不高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对中介服务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有着重要影响。在调查中发现,审批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对于自身业务的专业性也不是很熟悉,不少人无法以专业水准回答当事人的问题。笔者在对审批中心窗口的问卷调查后得到的反馈结果是,窗口的工作人员很多是由原来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在审批中心成立后受单位指派在中心的窗口工作。他们对办事的流程比较熟悉,但是对设置中介服务的法律依据、收费标准的确定以及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不了解,面对当事人提出的涉及上述内容的问题,无法当场做出答复。(作者单位为 嘉兴学院 文法学院 )
注释:
[1]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营利性中介机构和非营利性中介组织。本文的中介指的是经依法登记设立,以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依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从中收取相应费用的营利性组织。
[2]该课题是笔者的导师受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委托,带领课题组的4名成员共同开展研究的。该课题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收集核对涉批中介服务事项的相关信息,并修订、制定涉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服务规范和涉批中介机构的考评办法。
[3]吴玉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前置中介服务的困境与出路探索》,《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
[4]根据某政府工作人员对杭州市的调查,行业垄断型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人防工程施工图等业务量和政府指定型的日照分析、景观分析、房屋测绘等业务量均达到90%以上,市场竞争型的业务量约占25%。参见范雪华:《积极探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治理路径》,《中国政府采购》2016年第7期。
笔者近期跟随导师对“嘉兴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制度创新”课题[2]进行调研,借此机会,笔者作为课题组成员对浙江省内有代表性的嘉兴、温州和台州三地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进行了问卷和实地调查。笔者主要针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如何规范和加强对涉批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中介服务的质量,促进中介市场健康发展开展研究。围绕这个目标,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涉批中介机构的主管部门和涉批中介机构进行了全面调查,从不同角度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中介服务事项信息不规范
笔者所在课题组受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委托,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梳理,梳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名录、审批机构、中介服务的设立依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以及中介服务的时限。同时,通过查阅温州、台州等地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布的中介服务事项信息的查看,结合问卷调查反映的情况,发现涉批中介机构的主管部门报送给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信息,或者各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布的中介服务事项信息,或多或少存在下述问题。
(一)法律依据上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中介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存在不同程度的错误。由于工作粗心大意或者对法律的理解错误等原因,在中介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的公布上,部分法律依据对法律条文的引用出现纰漏,部分法律依据在列举顺序上缺乏逻辑性,有的甚至援引技术规范作为设立中介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
(二)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上的问题
1.部分收费依据失效,已有新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为收费依据,但主管部门没有及时更新。2.以部门内部的汇编文件作为收费依据,外部相对人无法查询,显然不符合法治原则以及信息公开的要求。3.收费的计算方式和计量单位的表述比较模糊,外部相对人很难理解。
(三)服务时限上的问题
服务时限的规定大多依据行业习惯或者合同约定,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较少,有的则专业性过强,不便适用。
二、中介机构主管部门监管不严
中介機构的主管部门在中介服务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单靠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工作,是无法做好中介服务管理的。以嘉兴为例,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发文向主管部门收集中介服务事项的相关信息及其他材料。但是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整提供服务规范、考评办法等材料的部门几乎没有。中介机构服务规范和考评办法的制定是中介机构主管部门监督中介机构的重要手段,如果中介机构主管部门不积极配合,中介服务管理工作很难有效推进。
三、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力度不够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中介机构对改革的阻力日渐显现,暴露出了中介机构的种种乱象,归根到底,是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力度不够。
(一)中介机构的垄断现象
垄断主要是由两种原因形成:一是自然形成的行业垄断,二是非自然形成的行业垄断。前者是由于行业要求的技术水平、专业水准等资质要求过高,真正符合要求的机构不多造成了自然形成的垄断。后者的形成主要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因素的干预,例如土地测绘、环评等领域,政府通过限额或者许可证的发放等手段控制了相关领域中介机构的进入,造成了人为的垄断[3]。在某些领域,中介机构存在明显的垄断性[4]。中介机构挂靠政府的现象
(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效率低下
很多中介机构顶着某某政府部门指定的帽子或者打着关系的旗号大做文章,这类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并不高。这些机构在一些没有实施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成熟度不高的服务项目中随意定价,收费依据、标准、程序混乱无序,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不高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对中介服务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有着重要影响。在调查中发现,审批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对于自身业务的专业性也不是很熟悉,不少人无法以专业水准回答当事人的问题。笔者在对审批中心窗口的问卷调查后得到的反馈结果是,窗口的工作人员很多是由原来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在审批中心成立后受单位指派在中心的窗口工作。他们对办事的流程比较熟悉,但是对设置中介服务的法律依据、收费标准的确定以及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不了解,面对当事人提出的涉及上述内容的问题,无法当场做出答复。(作者单位为 嘉兴学院 文法学院 )
注释:
[1]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营利性中介机构和非营利性中介组织。本文的中介指的是经依法登记设立,以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依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从中收取相应费用的营利性组织。
[2]该课题是笔者的导师受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委托,带领课题组的4名成员共同开展研究的。该课题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收集核对涉批中介服务事项的相关信息,并修订、制定涉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服务规范和涉批中介机构的考评办法。
[3]吴玉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前置中介服务的困境与出路探索》,《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
[4]根据某政府工作人员对杭州市的调查,行业垄断型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人防工程施工图等业务量和政府指定型的日照分析、景观分析、房屋测绘等业务量均达到90%以上,市场竞争型的业务量约占25%。参见范雪华:《积极探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治理路径》,《中国政府采购》2016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