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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李老师身上学到很多刑事犯罪案件的侦破技巧。”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知函口中的李老师,就是被誉为“当代福尔摩斯”的刑事鉴识专家李昌钰博士。
2018年7月23日,刘知函前往美国纽黑文大学李昌钰法庭科学研究所,进行为期15个月的学习。这是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工作多年之后,刘知函迈向跨学科领域进行学习的一大步。
每天跟在李昌钰身边,刘知函开启了对刑事证据科学的研究工作。他发现,李老师的学生有很多都是来自世界各地的警察。“比较有趣的是,有的警察上课都配着枪,让人莫名有种安全感”。
不过让刘知函更感兴趣的,是跟着李昌钰一起学习如何分析和勘查犯罪现场,进行犯罪现场重建;如何科学地搜集证据,从犯罪现场照片中发现蛛丝马迹,找到存疑点。在与李昌钰朝夕相处的300多天里,刘知函也深深地迷上了刑事案件的侦查与犯罪现场重建。
之所以赴美跟着李昌钰学习,刘知函说,是因为申请到了李昌钰老师的博士后,而且自己对于刑事鉴定也颇感兴趣。
近距离接触刑事案件犯罪现场,在刘知函以往的律师工作中几乎是少有的。案发现场的氛围永远是紧张的,他觉得自己全身的毛孔都在张开,丝毫不敢放松,视线也完全跟着现场的证据在移动。
刘知函常常被专心投入工作的李昌钰所感染。他说:“李老师很认真,在抵达犯罪现场附近,还未见到被害人时,他的工作就已经开始了。他会十分细致地观察周围的环境,不放过每一个细节点,包括犯罪现场的保护,犯罪现场的环境是什么样的,是在居民楼里,还是在室外,案件是纵火、盗窃还是凶杀案等。如果是在室内行凶,屋子有几层楼,地板墙面是什么样的,屋内有没有损坏的物品或者凶器,地上有没有鞋印?他甚至还会查看被害人家里的垃圾桶,因为这里面很可能会有犯罪嫌疑人喝的东西、吐出来的东西,这些都是帮助找到犯罪嫌疑人的重要证据。在看到被害人之后,不能翻动尸体,要先观察身体有没有大面积流血,伤口在哪里,观察之后还要拍照留存证据……”
在一系列纷繁复杂的步骤中,所有的解谜过程都藏在鉴识工作里。
让刘知函印象深刻的是一起室内凶杀案。夫妇俩是做地毯生意的,经济条件优渥,丈夫一米八几的大个,体重200多磅。他被害的时候全身是赤裸着的,脸部朝下扒在地板上,身上还有许多血迹。警察到案发现场后,没有发现什么证据,现场只有被害人妻子的血脚印,因此警方怀疑她有作案的可能,并将其作为一级谋杀嫌疑犯逮捕了,但是被害人妻子坚决否认,案件久侦不决。
这样的案子需要如何来处理,刘知函自己也在心里琢磨着。后来李昌钰对现场仅有的几张照片进行仔细观察,发现被害者背上的血印像是一个手掌印,而且还是一个大大的手掌印。
被害者的妻子身材比较娇小,李昌钰排除了她杀人的可能性。会不会是熟人作案?李昌钰顿时有了这个新的推断。于是,他让警察询问被害者妻子,在他们认识的朋友里,有没有体型较高、手掌也比较大的人。正是通过对这个细小的发现进行推理,经过排查之后案子破了,杀人凶手正是夫妻俩的朋友。
还有一些冷案,几十年都没有破获的棘手案子,李昌钰也会对案件供述内容进行大胆质疑,有时候甚至是一滴小小血迹的形状和它所流淌的方向,都可能成为成功破案的關键线索。
刘知函在李昌钰法庭科学研究所学习。(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作为李老师在中国大陆的第一个专职律师学生,无论是在学习还是在生活中,我都能感受到李老师无微不至的关怀”。至今回想起来,刘知函依然很感动。回国之后,刘知函毫不犹豫地扎进了刑事犯罪案件领域。他说:“李老师站在刑事犯罪现场的最前方,把勘查技术和刑事办案有效地结合了起来。我主攻知识产权领域和刑事辩护领域,办理的刑事案件基本都是经济犯罪案件。虽然在办案方法和技巧上与暴力犯罪、故意杀人案有所不同,但我仍旧可以把从李老师身上学到的‘大胆推理,细心观察,小心求证’的办案理念融入我的办案日常中。”
办理案件时,刘知函更喜欢采用无罪推定思维模式,他认为这样的办案思维可以起到一种很好的反向推动力,让自己提出存疑的观点,然后找证据去推理论证,从而精准抓住案件要点。
有一起涉嫌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令刘知函记忆犹新。被告王某某之前在一家大型民营企业担任销售经理一职,离职后,他与原公司的几个技术人员一同开办了一家新的公司,并生产销售同样的机械设备。两年后,原公司以王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报案。
在刘知函看来,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本质上是商业秘密侵权的延伸,因此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有效辩护,离不开商业秘密民事侵权的有效抗辩事由,这就意味着,商业秘密民事侵权的有效抗辩事由,也是商业秘密刑事犯罪的有效辩护要点。如果行为不构成侵权,则当然也不构成犯罪。这为本案的辩护指明了方向。
刘知函(左)与李昌钰博士合影。(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拿到案卷后,刘知函对该案进行了推理和判断。“既然原告提到了有关商业秘密的问题,那么这起案件中的商业秘密是什么?又在何种情况下会构成商业秘密犯罪?”
带着这些问题,刘知函一一推论:“首先,法律规定商业秘密应当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要件。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即非公知性,是商业秘密的核心内容,也是商业秘密犯罪司法鉴定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刑辩律师在办案的时候,会直接去查找有关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部分。最简单的是,如果案件中所涉及的信息已经能在公开的出版物、媒体,或者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平台上直接获取的,那么原告所提出的商业秘密一说就无法成立了。本案中,被指控的商业秘密是澳大利亚一家公司的公开技术,因此不具有非公知性。”
2018年7月23日,刘知函前往美国纽黑文大学李昌钰法庭科学研究所,进行为期15个月的学习。这是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工作多年之后,刘知函迈向跨学科领域进行学习的一大步。
每天跟在李昌钰身边,刘知函开启了对刑事证据科学的研究工作。他发现,李老师的学生有很多都是来自世界各地的警察。“比较有趣的是,有的警察上课都配着枪,让人莫名有种安全感”。
不过让刘知函更感兴趣的,是跟着李昌钰一起学习如何分析和勘查犯罪现场,进行犯罪现场重建;如何科学地搜集证据,从犯罪现场照片中发现蛛丝马迹,找到存疑点。在与李昌钰朝夕相处的300多天里,刘知函也深深地迷上了刑事案件的侦查与犯罪现场重建。
走进刑事业务领域
之所以赴美跟着李昌钰学习,刘知函说,是因为申请到了李昌钰老师的博士后,而且自己对于刑事鉴定也颇感兴趣。
近距离接触刑事案件犯罪现场,在刘知函以往的律师工作中几乎是少有的。案发现场的氛围永远是紧张的,他觉得自己全身的毛孔都在张开,丝毫不敢放松,视线也完全跟着现场的证据在移动。
刘知函常常被专心投入工作的李昌钰所感染。他说:“李老师很认真,在抵达犯罪现场附近,还未见到被害人时,他的工作就已经开始了。他会十分细致地观察周围的环境,不放过每一个细节点,包括犯罪现场的保护,犯罪现场的环境是什么样的,是在居民楼里,还是在室外,案件是纵火、盗窃还是凶杀案等。如果是在室内行凶,屋子有几层楼,地板墙面是什么样的,屋内有没有损坏的物品或者凶器,地上有没有鞋印?他甚至还会查看被害人家里的垃圾桶,因为这里面很可能会有犯罪嫌疑人喝的东西、吐出来的东西,这些都是帮助找到犯罪嫌疑人的重要证据。在看到被害人之后,不能翻动尸体,要先观察身体有没有大面积流血,伤口在哪里,观察之后还要拍照留存证据……”
在一系列纷繁复杂的步骤中,所有的解谜过程都藏在鉴识工作里。
让刘知函印象深刻的是一起室内凶杀案。夫妇俩是做地毯生意的,经济条件优渥,丈夫一米八几的大个,体重200多磅。他被害的时候全身是赤裸着的,脸部朝下扒在地板上,身上还有许多血迹。警察到案发现场后,没有发现什么证据,现场只有被害人妻子的血脚印,因此警方怀疑她有作案的可能,并将其作为一级谋杀嫌疑犯逮捕了,但是被害人妻子坚决否认,案件久侦不决。
这样的案子需要如何来处理,刘知函自己也在心里琢磨着。后来李昌钰对现场仅有的几张照片进行仔细观察,发现被害者背上的血印像是一个手掌印,而且还是一个大大的手掌印。
被害者的妻子身材比较娇小,李昌钰排除了她杀人的可能性。会不会是熟人作案?李昌钰顿时有了这个新的推断。于是,他让警察询问被害者妻子,在他们认识的朋友里,有没有体型较高、手掌也比较大的人。正是通过对这个细小的发现进行推理,经过排查之后案子破了,杀人凶手正是夫妻俩的朋友。
还有一些冷案,几十年都没有破获的棘手案子,李昌钰也会对案件供述内容进行大胆质疑,有时候甚至是一滴小小血迹的形状和它所流淌的方向,都可能成为成功破案的關键线索。

尝试把推理思维融入办案
“作为李老师在中国大陆的第一个专职律师学生,无论是在学习还是在生活中,我都能感受到李老师无微不至的关怀”。至今回想起来,刘知函依然很感动。回国之后,刘知函毫不犹豫地扎进了刑事犯罪案件领域。他说:“李老师站在刑事犯罪现场的最前方,把勘查技术和刑事办案有效地结合了起来。我主攻知识产权领域和刑事辩护领域,办理的刑事案件基本都是经济犯罪案件。虽然在办案方法和技巧上与暴力犯罪、故意杀人案有所不同,但我仍旧可以把从李老师身上学到的‘大胆推理,细心观察,小心求证’的办案理念融入我的办案日常中。”
办理案件时,刘知函更喜欢采用无罪推定思维模式,他认为这样的办案思维可以起到一种很好的反向推动力,让自己提出存疑的观点,然后找证据去推理论证,从而精准抓住案件要点。
有一起涉嫌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令刘知函记忆犹新。被告王某某之前在一家大型民营企业担任销售经理一职,离职后,他与原公司的几个技术人员一同开办了一家新的公司,并生产销售同样的机械设备。两年后,原公司以王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报案。
在刘知函看来,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本质上是商业秘密侵权的延伸,因此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有效辩护,离不开商业秘密民事侵权的有效抗辩事由,这就意味着,商业秘密民事侵权的有效抗辩事由,也是商业秘密刑事犯罪的有效辩护要点。如果行为不构成侵权,则当然也不构成犯罪。这为本案的辩护指明了方向。

拿到案卷后,刘知函对该案进行了推理和判断。“既然原告提到了有关商业秘密的问题,那么这起案件中的商业秘密是什么?又在何种情况下会构成商业秘密犯罪?”
带着这些问题,刘知函一一推论:“首先,法律规定商业秘密应当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要件。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即非公知性,是商业秘密的核心内容,也是商业秘密犯罪司法鉴定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刑辩律师在办案的时候,会直接去查找有关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部分。最简单的是,如果案件中所涉及的信息已经能在公开的出版物、媒体,或者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平台上直接获取的,那么原告所提出的商业秘密一说就无法成立了。本案中,被指控的商业秘密是澳大利亚一家公司的公开技术,因此不具有非公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