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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学者主张 ,我国应以效果原则为依据 ,建立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但美国反垄断法的历史表明 ,效果原则有许多弊端。美、德、欧洲法院、欧共体委员会的实践表明 ,需要采用多种方法对效果原则进行限制 ,并应借鉴冲突法的方法 ,尽可能采用能体现真实联系的连结因素 ,而以效果原则作为补充 ,从而避免单纯的效果原则所产生的扩大本国反垄断法适用的倾向。